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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理論

《本頁目錄》

10A前言

10B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與台灣前途解決方案

10B-01 對「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與台灣前途解決方案」一文的後續說明(I)

10C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10D台灣的安全在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中

美國最高法院

(圖片取自網路,著作權為原創者所有)

10A前言

  「台灣建州運動」1994年創立後,它的主要領導人就陸陸續續發表一些理論與論述。我們在2006年決定,開始對這些理論與論述進行有系統的整理,並將它們分成三大類,然後撰寫、發表這些核心論文,做為建州運動的理論基礎與行動指導。
 
  我們的第一篇核心論文,就是「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與台灣前途解決方案」。這篇論文主要的目的是:
(1)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並為此說進行論證,
(2)簡略地提出我們的台灣前途解決方案,這裡所指的「台灣」,不但理所當然地包括澎湖群島,現階段也暫時
 包括金門、馬祖、南沙、西沙、東沙、釣魚台幾個島群,

(3)除了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之外,也先簡略地提建州運動最大的創見,即「美國政府監護台澎主權
 論」(此理論在2000年代,被他人包裝成「美國握有台灣的主權論」)。

 
  我們的第二篇核心論文,是「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第三篇是「台灣的安全,在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中」。

  這三篇構成台灣建州運動的理論體系的核心,台灣建州運動所有的論述,基本上都是從這裡延伸而出,它們也成為建州運動組織的行動指導。

10B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與台灣前途解決方案

[提示:  「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台灣主權的歸屬尚未確立」這是台灣建州運動的第一項核心命題與基本認知。
本文係在對此項命題進行論證。不管是「台灣的主權屬於中國」、「台灣的主權屬於中華民國」、「台灣的主權屬於中華民國在台灣」或「台灣的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只是政治主張,不是被美國在法律上加以承認的事實或現實。]

 
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與台灣前途解決方案
撰述人:周威霖(「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發表日期: 2007年7月10日
首次在建州運動臉書網頁張貼: 7/17/2013 

引言 
  建州運動臉書網頁於7/17/2013建立,我們張貼的第一篇文章是: 「『杜勒斯談話』應成為今後美國國會、白宮與國務院處理台灣問題或進行台灣前途解決的準據」,該文於6/16/2013首次被公開發表。 
 
  隨後我們就開始張貼「台灣建州運動」過去所發表的幾篇核心論文。
 
  那一組論文分成三大類:
 
  第一類是對建州運動的Core Propositions (核心命題)加以論證的論文;第二類是建州運動的基本主張;第三類是方法論,這一類論文在闡釋建州運動要達成目標的方法以及它們所站立的基礎。 
 
  我們最近對過去所張貼的文章與論文,進行了檢視,發現我們原來張貼的第一篇核心論文不見了。
    這篇論文不在這個網頁與園地上,當然是一項極大的缺憾,我們今天再度把它張貼出來,就是要彌補這項缺憾。 
    讓我們請台灣人與台美人鄉親再度仔細閱讀這一篇核心論文。
 
本文 
(A) 開羅公報及波茨坦公告

   1895年,日本帝國在甲午戰爭中,擊敗滿洲人所建立的大清帝國,日清兩國締結「馬關條約」。大清帝國將台灣與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日本擁有了台澎之主權。
 
   1941年12月7日,日本武裝攻擊美國領地夏威夷,翌日,美國對日宣戰,美軍與日軍在太平洋血戰數年。

   1945年8月14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美國解放了日本統治或佔領或託管的所有太平洋島嶼,包括台灣。

   日本所統治或佔領或託管的若干太平洋島嶼,如關島,原就是美國領土,所以在戰後復歸美國。有的島嶼或島群則於戰後被納入聯合國的託管體制,由聯合國將它們交給美國託管,其中,帛琉、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群島分別獨立建國,但又分別與美國締結協定,成為美國的「自由結盟邦」,在國防、安全、經濟、政治等領域,與美國建立了「自由結盟」的特殊關係。
 
   但是,有一個託管地,即北馬里亞納群島,它的人民卻極有智慧及遠見,他們放棄了沒有多大實質意義的獨立建國路線,透過公投,他們建立了「北馬里亞納群島自治邦」(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成為美國的自治領地或屬地。
 
   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人民,則沒有北馬里亞納群島人民那麼幸運,也至今尚未向美國及世人展現,台灣要加入美國的強大民意與智慧。
 
   在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台灣及澎湖群島在1943年的「開羅公報」(或稱「開羅聲明」)及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中,被美國預定要歸還給中國。因此,在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的蔣介石政府,在遠東盟軍總司令的命令及授權下,且在盟國代表陪同與見證下,代表盟軍接收台灣,並在台灣建立軍事接管政府。換言之,戰勝日本、解放台灣的美國,並沒有直接佔領及統治台灣,而是授權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建立軍事接管政府,委託中華民國政府佔領及統治台灣。 
 
       中華民國政府被美國政府(透過駐日盟軍總司令部)授權統治台灣,它僅獲得對台澎的施政權,而中華民國也沒有獲得台澎主權,然而,在沒有和約或國際條約做為基礎情況下,陳儀軍事接管政府卻於1945年,公然、片面宣稱「台灣自此復歸中國版圖」。 不管是「開羅公報」也好,「波茨坦公告」也好,陳儀軍事接管政府的片面聲明也好,在國際法上,均不具有處分台澎主權的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在盟國與日本締結「舊金山和約」之前,台澎主權仍屬於日本。 
 
(B) 韓戰爆發後美國政府的處置

     1949年12月10日,在中國國共內戰中戰敗的蔣介石,從四川成都流亡台灣,稍後即在台北重建中華民國政府。也就是說,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一開始是被建立在主權仍屬於日本,或主權尚未被日本正式拋棄的台灣之上。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政府隨即發表聲明,將台海中立化,派遣第七艦隊巡弋及保護台灣。美國政府並聲明,台澎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的安全恢復、與日本的和約締結、或經聯合國的考慮」之後,才能做出決定。 

     
1950年8月25日,美國政府在聯合國安理會解釋它對台澎的立場。美國代表指出,台灣的法律地位必須等到有國際行動,否則無法決定其未來。 

     
1950年9月21日,美國駐聯合國代表向聯合國大會表示,美國相信台灣及它的八百萬居民的未來,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透過和平途徑予以解決。 

 
(C) 舊金山和約、日蔣和約、美蔣共同防禦條約、福爾摩沙決議案

     1951年9月8日,以美國為首的盟國,與日本所締結的「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澎的主權,但是在美國主導下,該條約並沒有載明被日本放棄的台澎主權的收受國。換言之,台灣及澎湖自此在國際法上是地位未定,它既不屬於中華民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屬於台灣人民。 

     
但是,台澎主權是否就此從人間蒸發了呢?
     不是的。最合理的解釋及推定是:被日本放棄的
台澎主權,從此被盟國以默示或默認的方式,交給了美國,由美國來進行「政治監護」。 

 
  這項推定十分合理。從日後美國對台灣事務的發言及實踐,可證明此項推斷是正確的。
       舉個例說,只要北京方面或台北方面,企圖片面或以非和平方式,改變華府所定義的「台海現狀」或「台灣法律地位」,華府就會以實際行動加以阻止。
 

       
美國對台灣的「政治監護」極為特殊:它沒有經過聯合國的授權,故與託管不同;它沒有經過盟國明文授權;它也沒有美國的國內法的明文規定,做為法源或依據。美國對台灣的「政治監護權」,主要來自美國做為對日「主要戰勝國」的事實,以及盟國對美國做為對日「主要佔領國」身份的確認(「舊金山和約」第23條a項載明"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這是韓戰之後,東西冷戰時期,美國不得不做的國際政治安排,而非法律安排。 

 
  1952年4月28日,日本與寄生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締結條約,日本亦將台澎主權放棄,但仍然沒有指定收受國。不過,從條約與條約換文時,東京與台北之間的照會內容來看,我們可以合理地解讀日本「默認」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有實際的統治權,亦即施政權。 

  
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報告時說:「敏感的國際情勢,使得台澎無法屬於我們。在目前情況下,日本無權將台澎主權移轉給我們,即使日本想把台澎主權移轉給我們,我們也無法接受。雖然如此,我們實際上還是統治著台澎」 ([T]he delicat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makes it that [ Taiwan does] not belong to us. Under present circumstances, Japan has no right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 to us; nor can we accept such a transfer from Japan even if she so wishes------ )

 
  葉公超在立法院這番證詞,說明中華民國對台澎沒有擁有主權,只擁有施政權,或者說,只擁有美國所給予的「委任統治權」。 
  
由於共黨勢力擴張,給美國及非共世界帶來極大威脅,美國基於國家利益及國際現實,必須承認寄生於台灣的中華民國,及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政府。但是我們必須釐清事實及法律狀態,這樣才能正確掌握台灣澎湖與金門馬祖的國際法律地位: 

 
  (1)美國承認寄生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及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政府,但是只給了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與澎湖的施政權,而沒有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因為「舊金山和約」並沒有確立台澎主權歸屬。美國必須堅持台澎法律地位未定,它才能處理台海事務,才能以武力保衛台灣,因而才能有效反制中國所謂的「美帝干涉中國內政」之無理指控。 
 
  (2)美國為了與共產集團進行冷戰,圍堵共產集團,因而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地區的主權主張,雖然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政府沒有實際佔領及統治中共所統治的地區。 
 
  (3)因為美國承認寄生於台灣的中華民國,及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政府,所以金門與馬祖兩個小島群,成了中華民國擁有主權及中華民國政府擁有實際統治權的地區。 
 
  (4)然而,基於一些特殊考量,在 1954年12月2日,中華民國與美國所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之適用範圍,卻不包括金馬,只適用於台澎。美國參議院於批准該約時,也藉一項聲明而做了保留:「參議院理解,在本條約中,沒有任何條文將被解釋為對第六條所指涉的領土的主權或法律地位,加以影響或調整」 (------- it i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enate that nothing in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be construed as affecting or modifying the legal status or the sovereignty of the territori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VI.)。這項聲明表明該約之批准,並沒有改變美國對台澎法律地位的立場,換言之,台澎的法律地位仍然未定,台澎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5)為了彌補金馬不適用於共同防禦條約之缺憾,1955年1月29日,美國國會通過一項由美國總統簽署的「福爾摩沙決議案」。授權美國總統在中國攻擊台灣時,得採取軍事動員措施,而其適用範圍由總統逕行決定。只要總統認為有必要,就可包括金馬
   該決議案之正式名稱為「授權美國總統動用美國武裝部隊,保衛台灣澎湖及該地區相關屬地與領土之安全」,而所謂「相關屬地與領土」,從國會的紀錄來看,指的是金門與馬祖。
 

 
(D) 台灣法律地位備忘錄

  1970年,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美國安全協定及對外承諾小組委員會」,舉行「台灣法律地位」聽證會。
  美國國務院官員於作證時指出:「舊金山和約」與「日本---中華民國和約」均沒有將台澎割讓給任何一個政治實體,由於台澎均沒有被任何現存的國際條約所處分,台澎主權是一個有待未來國際協議加以處置的未決問題。
 

  
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辦公室的 Robert I. Starr 律師,為國務院中華民國事務科科長 Charles T. Sylvester 準備了一份「台灣法律地位備忘錄」。該備忘錄的結論是: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 該項結論至今仍然正確。 

 
(E) 美中政府公報

  1972年2月28日,美國總統尼克森訪問北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一份「上海公報」。美國政府在該公報中聲明:「美國政府認知,台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皆堅持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不挑戰此立場。」 

 
  1979年1月1日,美國總統卡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建交公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該公報說「美國政府認知中國所持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在上述兩項美中公報中,美國政府均只是「認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而非「承認」台灣為中國之一部分。更何況公報不是條約,沒有處分台澎主權的法律效力。

  在美國參議院第74號決議案的附加意見中,參議院指出,「認知」一詞是經過審慎考量,特意選定的,這個用語意謂注意到---但不必然同意---中國的立場。
 

 
  美國政府於 1979年1月1日撤銷對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其法律效果是,美國政府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統治的地區的主權主張。換言之,美國已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擁有金馬之主權。不過,美國撤銷對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之承認,並不影響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的施政權。

  雖然在「台灣關係法」之中,「台灣」或「台灣與澎湖群島」已經取代了「中華民國」;而「島上的人民」、「在台灣的統治當局」、「任何繼承之統治當局」也已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但是到今天為止,美國政府基於政治考量及權宜措施,尚不同意或尚未同意,讓「在島上的台灣人民」或「在台灣的統治當局」將「中華民國」這個連美國都已不承認及不公開使用的「國號」,在台灣予以變更或取消。
 

 
  從美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起,美國歷任政府均常提及「我們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或常說「美國有一個一中政策」。雖然如此,「美國的一中政策」卻沒有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或者我們可以說,「美國的一中政策」根本沒有對台灣的地位,做出正式且正面的表述,華府在這一點上保持模糊,是為了求取最大的行動空間。
 
 (F) 台灣關係法

  由於美國政府撤銷對中華民國及其政府之承認,但美國政府,特別是國會,並非要放棄台澎,所以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並經美國總統簽署,於1979年4月10日,成為美國國內法。 

  
在「台灣關係法」中,「台灣」或「台灣與澎湖群島」已取代了「中華民國」,而「島上的人民」、「在島上的人民」、「在台灣的統治當局」、「任何繼承之統治當局」已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成為被「台灣關係法」規範及保護的對象。
  美國歷任政府在多次公開場合均指出,根據「台灣關係法」,它有協助台灣防衛或保衛台灣的義務。
 

 
  「台灣關係法」中,台灣被美國政府「視同一個國家」,亦即對美國政府或就「台灣關係法」而言,台灣是一個「準國家」或「被視同國家的政治實體」。 

  
美國參議院於1979年,在”Taiwan Enabling Act”(這是”台灣關係法”參議院原來版本的名稱)一項附加意見中也指出,1979年美國政府已「認知」中國所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但美國本身並未「同意」中國該一立場。

  美國政府所提出的法案,對台灣在國際法中的地位並未表明其見解,但是為適用美國國內法,美國確實是將台灣視為一個國家,----------大多數學者認為,試圖界定台灣的國際地位是不智的。

  
在「台灣關係法」立法聽證會中,卡特政府官員表示,美國政府「認知」中國政府所持的「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但是美國本身並沒有「同意」中國政府該項立場。此外,在「台灣關係法」最後版本的立法歷史與文獻中,也顯示美國國會接受了「台灣主權未定」的概念,沒有理會或接受北京對台灣的主權主張(1979 U.S. Code Cong. & Admin. News, 36, 40)。 

  
美國國會於1974年10月26日撤銷「福爾摩沙決議案」,部分的理由是因為它隱含了美國對金馬可能的安全與防衛承諾。
  在「台灣關係法」立法會議紀錄中,國會議員們就「台灣關係法」不適用於金門與馬祖一項有共識,但是在安全及防衛事項之外,如經濟、貿易、觀光、文化等領域,美國國會議員卻認為可以準用。
 

 
(G) 雷根政府的「六項保證」與美中「八一七公報」 

  
1982年7月14日,美國雷根政府為了安撫台灣人民及蔣經國當局,給了「六項保證」。
  其中第五項是「美國對台澎主權的法律立場不變」,亦即
台澎法律地位未定及台澎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關於這「六項保證」,出現了兩個不同版本,但不管是什麼版本,都有「美國不會改變關於台灣主權之立場」這一項,而根據當時參與的台灣方面錢復的說法,該項保證的文字原應是「美國不能支持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只是礙於北京方面可能會強力反彈,故將文字加以調整,以降低其衝突性。 

  
1982年8月17日,雷根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八一七公報」,該公報重申1979年「美中建交公報」所載的「美國『認知』中國政府所持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八一七公報」被披露後,針對中國是否擁有台灣主權之問題,當時的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何立志 (John H. Holdridge) 與副助卿薛瑞福 (Randall Schriver) 在國會作證時說,美國在台灣主權議題上並沒有採取立場。
  他們指出,「八一七公報」重申了美中「建交公報」中的美國立場。也就是說,美國從未「承認」中國對台灣的
主權主張,但美國也沒有「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美國長久以來所奉行的政策,就是台灣法律地位未定。 

 
(H) 美國政府官員最近的意見 

  
2007年6月26日,美國國務院台灣協調辦公室副主任 Sue L. Bremer ,在給 Margaret S. Lu的一封信中表示,「美國從來沒有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事實上,我們還沒有就台灣的政治地位做出任何決定」(The United States has "not formally recognized Chi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has] not made any determination as to Taiwan 's political status.")

(I)台灣前途之解決:台灣
主權應歸屬美國,由於

 
  (1)台灣法律地位未定,台灣問題必須和平解決,且必須經過台灣人民之同意,
 
  (2)台灣的主權至今仍在美國的監護之中,它仍有待台灣人民透過自決,來確立其歸屬,
 
  (3)根據「聯合國憲章」自決原則,及「世界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與「世界經濟、社會、及文化公約」所載列的人民自決權利,
   台灣人民可享有自決權,

 
  (4)美國在台灣有安全、戰略、政治、經濟的根本及核心利益,
 
  (5)台灣人民於進行台灣前途公決時,必須顧及美國在台灣有根本及核心利益,
 
  (6)台灣人民只有給予美國足夠誘因動機,美國才可能考慮改變台灣之現狀。這個強大的誘因就是「台灣加入美國」,
 
  (7)「台灣加入美國」,是最大多數台灣人民的最大利益,也是美國最大與最長遠的利益,
 
  (8)中國企圖併吞台灣,若無美國之同意與保護,台灣人民自決之目標與願望,絕對無法落實。

  因此,「台灣建州運動」主張:

 
   (a)台灣應與美國進行整合,申請加入美國,最終成為美國一州,

   (b)台灣人民在美國的同意及保護下,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適當時機,進行民主自決與台灣前途公投,加入美國,

   (c)金門與馬祖,亦應分別進行民主自決,由其居民(包括原籍金門或馬祖、但現已居住於台灣或澎湖的居民,但不包括台灣
    駐軍)決定金門、馬祖的主權歸屬。

 
  最後,我們要特別指出,不管台澎金馬(甚至是南中國海的太平島等島嶼)現在的法律地位是什麼,也不管台灣現在是否已事實獨立或法理獨立,只要多數台灣人民願意,台澎金馬這個政治實體,都可向美國國會申請加入美國。
  德克薩斯及佛爾蒙於加入美國之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而夏威夷於加入美國之前,則是由獨立的王國轉為獨立共和國。

 
  總之,台澎未來要加入美國,無需以「台澎法律地位未定」為前提,而金馬及南中國海的若干島嶼,將來也可以成為美國台灣領地或州的一部分,即使中國政府認為,金馬及台灣政府現在仍然控制中的南中國海島嶼,屬於中國。
 
第一次修正 : 根據「建國廣場」負責人傅雲欽律師之意見,於2007年7月16日 進行若干文字小修正,然而本文所呈現的,仍然全是撰述人的觀點)。

 
 增補: 

2007年10月12日第一次補述:
  2007年8月30日,白宮國家安全會議亞洲部資深主任韋德寧(Dennis Wilder)在白宮所舉行的一項簡報中,於答覆記者詢問時,公開表示:台灣與中華民國「均非國家」。他並表示,中華民國是一個「未決的議題」。 
 
2007年11月20日第二次補述:
  2007年8月31日,「美國在台協會」前理事主席、台海事務專家卜睿哲 (Richard C. Bush, III ) 於接受「自由時報」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訪問時表示:「美國主張台灣法律地位未定,這項爭議到今天還未塵埃落定」。 
 
2007年12月15日第三次補述:
  (1) 1971年11月12日,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 John R. Stevenson 寫了一份備忘錄,給東亞事務助卿葛林 (Marshall Green)。
   該份文件說: 自1952年對日和約後,美國即採取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台灣的地位)將於未來由國際決定,美國曾一再公開
   表示該項立場。

 
  (2) 2000年5月28日,呂秀蓮副總統曾提及「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但民進黨、民進黨政府官員、及台灣獨派國際法學者,現在很少,甚至不再公開主張「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從1999年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出現以來,他們通常說,「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變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
 
  (3) 2006年4月,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訪美,美國總統小布希與胡主席一致同意,台灣仍然應該維持國際地位未定。此表示台灣法律地位仍然未定。 
 
2008年4月20日第四次補述:
  在第二份「上海公報」(即「八一七公報」)簽署及發表之翌日,即1982年8月18日,國務院東亞事務助卿何立志,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作證,而國務院另一名官員也在該日向新聞界進行簡報,他們表示:
 (1)「八一七公報」並非條約,也非協議,只是美國政府未來政策的表示。
 (2)美國只是認知中國「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但美國並沒有就中國之立場,採取特定立場(這意指美國沒有承認、接受、或同意中國所持的「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2008年5月8日第五次補述:
 (1)杜魯門政府在發表「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之前,亦即在1950年1月5日 ,先後由杜魯門總統及國務卿艾奇遜 (Dean Acheson) ,就台灣問題發表重要談話。艾奇遜當日下午於記者會中表示,中國已管理台灣四年,美國及其他任何國家均未曾對該權威及佔領加以質疑,當台灣被置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人提出法律上的質疑(:這個說法是錯的,因為至少有英國政府質疑及否定過),因為那被認為是依(美英兩國的)承諾而做的。但現在,根據某些人的意見,情勢已經變遷,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股力量,無疑地不久將被其他若干國家所承認,而且那股力量對我們美國不友善,因此他們想說,「我們必須等到條約簽訂(才能處分台灣的歸屬)」,可是我們對韓國,並沒有等到條約簽訂;我們對千島群島,沒有等到條約簽訂;我們對被置於託管體系之下的島嶼,也沒有等到條約簽訂(註:艾奇遜的意思是說,杜魯門政府當時並不認為台灣的歸屬,需要由對日和約簽訂,才能加以確立),不管(台灣的)法律情況是什麼,今天早上杜魯門先生已說,美國並不想要對它的立場的誠信,提出律師的遁詞,那就是我們的立場。
 
 (2)從艾奇遜國務卿當日的談話看來,杜魯門政府當時已認為台灣及澎湖屬於中國。
 
 (3)我們都必須承認,杜魯門政府在1950年1月5日 對台灣問題所發表的談話,對台灣及台灣人民是最不利,而對中國是最有利的,更要命的是,國務院隨即行文眾議院說,包括美國在內的盟國在過去四年,已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還好,杜魯門與他的國務院官員,在談及蔣介石的中國政府與台灣的關係時,其用語都是”authority”,而非”sovereignty”,而且在韓戰爆發後,杜魯門政府又把當年1月5日的說詞自己加以推翻。
 
 (4)雖然在1950年6月25日 韓戰爆發後,杜魯門政府對台灣法律地位的說法丕變,它正式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但台灣人民必須從其中體認,只有在美國在台灣有安全、戰略、根本及核心利益時,它才不會放棄台灣,或者說,才不會把台灣交給,或讓給對美國有敵意或不友善的國家或政權之手,或者說,只有在多數的台灣住民想加入美國、美國又同意接納台灣住民時,台海才有真正的和平與穩定,台灣住民才能完全脫離中國的糾纏,台灣人民才有真正的安全與幸福。 
 
2009年2月與4月第六次補述:
 (1) 2009年2月5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在一宗有關台灣法律地位爭議的案件。美國司法部律師,代表美國政府提出「中華民國事實上台灣的主權」的詮釋與觀點,由於此項新詮釋並非「中華民國在法律上擁有台灣主權」,所以並沒有根本影響到「台灣建州運動」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及「美國監護台灣主權論」。
 
 (2)2009年4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對該案做出裁決。法院指出,美國政府的行政部門對「『誰擁有台灣主權』的議題保持沉默」,這顯示,美國政府至今仍持「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立場,或者美國的行政部門在「誰擁有台灣主權」議題上,可能已有定論,只是不願公開宣示它的立場。 
 
2011年8月4日第七次增補:
  大概是從1972年以後,美國政府與其他國家的政府,幾乎已難得再提「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但在2009年5月1日,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台灣某大學的學術團體年會的一場演講中,再度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這種現象並非表示台灣法律地位已被確立,也非表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已被世界各國遺忘或否定,而是因為現在它已被新的語言或陳述所包裝。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現在總是說「台海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改變台海現狀」。基本上,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仍奉行「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但不明說,台灣政府總是對華府承諾,保證履行「不統、不獨」之政策,此即奉行「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2011年12月17日第八次增補:
  在3/28/2007,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沒有跟美國及其他安理會成員國會商(可能僅跟中國會商)情況下,發出一封信件,宣稱「根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案,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當然是對第2758號決議案錯誤解讀,美國政府對這個事件沒有輕輕放過。在該年七月,美國政府據說向聯合國政務副秘書長,提了「一項非文件形式的九點聲明」 (a nine-point demarche in the form of a "non-paper") ,重申美國的立場是「它對台灣的地位沒有採取立場」( 'it takes on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同時明確地拒絕最近聯合國官員,所謂的「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the organization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C') 的陳述。
 
  美方指出: 「雖然聯合國官員的指稱,符合中國的立場,但它不是被包括美國在內的聯合國會員國普遍接受的立場」( 'While this assertio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inese position, it is not universally held by UN member stat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美方最後指出: 「如果聯合國秘書處,堅持把台灣描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那麼美國將依據國家利益,不得不與聯合國這項立場脫鉤」(If the UN Secretariat insists on describing Taiwan as a part of the PRC, or on using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implies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obliged to disassociate itself on a national basis from such position.) 
 
美國的「九點聲明」如下: 
U.S. Non-Paper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1.The United States reiterates its One China policy which is based on the three US–China Communiques and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o the effect that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China 's view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We take no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We neither accept nor reject the claim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2. The United States has long urged that Taiwan 's status be resolved peacefully to the satisfaction of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Beyond that, we do not define Taiwan in political terms. 
 
 3. The United States noted that the PRC has become more active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has called on the UN Secretariat and member states to accept it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n some cases, as a condition for the PRC's own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Beijing has insisted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use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suggests endorsement of China 's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4. The United States is concerned that some UN organizations have recently asserted that UN precedent required that Taiwan be treated as a part of the PRC and be referred to by names in keeping with such status. 
 
 5.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come aware that the UN has promulgated documents assert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s "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C." While this assertio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inese position, it is not universally held by UN member stat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6. The United States noted that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758 adopted on 25 October 1971 does not in fact establish that Taiwan is a province of the PRC. The resolution merely recognized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RC as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on of China to the UN, and expelled the representative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seats they occupied at the UN and all related organizations. There is no mention in Resolution 2758 of China '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7. While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support Taiwan 's membership in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UN, for which statehood is a prerequisite, we do support meaningful participation by Taiwan 's experts as appropriate in such organizations. We support membership as appropriate in organizations for which such statehood is not required. 
 
 8. The United States urged the UN Secretariat to review its policy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and to avoid taking sides in a sensitive matter on which UN members have agreed to disagree for over 35 years. 
 
 9. If the UN Secretariat insists on describing Taiwan as a part of the PRC, or on using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implies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obliged to disassociate itself on a national basis from such position. 
 
2013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 
​  將本文中所稱的「開羅新聞公報」全部修正為「開羅公報」。

10B-01 對「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與台灣前途解決方案」一文的後續說明(I)
 
  對「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與台灣前途解決方案」一文的後續說明(I)(5/19/2014張貼)
 

  建州運動於日前再度張貼「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與台灣前途解決方案」一文 ,我們今天再對建州運動的第一篇核心論文,做一些補充說明。
 
  建州運動在創立後,就陸陸續續發表一些理論與論述,我們在2006年決定把這些理論與論述,開始進行有系統的整理,並將它們分成三大類,然後撰寫、發表這些核心論文,做為建州運動的理論基礎與行動指導。我們的第一篇核心論文,就是「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與台灣前途解決方案」,這篇論文主要的目的是:
 
 (1)要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並為此說進行論證,
 
 (2)簡略地提出我們的台灣前途解決方案,這裡所指的「台灣」,不但理所當然地包括澎湖群島,現階段也暫時包括金門、馬祖、南沙、西沙、東沙、釣魚台幾個島群,
 
 (3)除了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之外,也先簡略地提建州運動最大的創見,即「美國政府監護台澎主權論」。
 

  「台灣(包括澎湖群島)法律地位未定」,事實上已在「舊金山和約」被確立或被法制化, 但在1971-1972之後,由於美中戰略與安全關係產生巨變,所以「台灣法律地位未定」這個說法,就必須要再經過一番論證,以便對此說法或命題,再度加以確認,這就是本文被發表的最大動機與目的之一。
 

  在1971-1972那個時候,擅於搞謀略的尼克森與季辛吉,為了「聯中制蘇」,所以在台灣問題的立場與說法,產生鬆動與調整,不管是尼克森與季辛吉的真正動機或本意是什麼,我們都可以從「台灣關係法」立法歷史與記錄中確認一件事:
 
  「台灣關係法」是建築在美國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台灣法律地位未定」共識與認知之上。也就是說,「台灣法律地位未定」這個說法,仍然沒有被摧毀或推翻。
 
  老共與老K都否定或企圖否定「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或「舊金山和約體系」中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元素,他們都企圖要推翻美國在終戰後所建立或主導的「大美和平」或美國秩序,特別是老共。他們至今仍然利用各種機會,發出否定「舊金山和約」狂言,不斷聲稱「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種否定與聲言均已達到偏執與瘋狂的地步。
 
  民進黨與部分台灣人持「國民主權論」,現階段主張「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現在的名稱叫『中華民國』」。換言之,民進黨已否定「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並基本上接受了早期持「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但現在持「台灣主權演進論」(台灣主權屬於或已屬於台灣人民)的國際法權威學者陳隆志的主張。不過,我們認為,這種立場與主張,主要是做為台灣少數人的消費(如,為了參加大選)之用,台灣人對此應該都心知肚明。
 
  在美國,以FAPA為首的遊說力量,都持「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並一直在國會努力推動與促成「台灣人民自決」法案或決議案。
 
  民進黨現階段持這項立場與主張,是出於某些現實考量,這種立場與主張當然有利有弊,但一般說來,較多台美人是傾向於反對它 ,而且是堅決反對。他們認為,「台灣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是台灣」這種說法,是根本與致命的錯誤 。
 
  建州運動也反對民進黨與民進黨高層這些說法,不過,我們認為,華府的政策還沒有準備調整之前,我們只能採取「彈性處理,逐步解決,不能一步到位」的策略。
 
  在台灣現階段最明確地持 「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的政治團體,是台灣建州運動,但是建州弟兄不是一群蛋頭,也非Dogmatists(教條主義者),所以我們在「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與台灣前途解決方案」一文的結語部分中說:
 
 //我們要特別指出,不管台澎金馬(甚至是南中國海的太平島等島嶼)現在的法律地位是什麼,也不管台灣現在是否已事實獨立或法理獨立,只要多數台灣人民願意,台澎金馬這個政治實體,都可向美國國會申請加入美國。//
 
  搞政治運動不能沒有理論基礎,但若搞到成天引經據典,或凡事都要去找法理或法律規範,或搞到宣稱「搞法理就可建國」,那就是走火入魔,特別是當一些底子薄與訓練欠缺的人,宣稱他們半生不熟的理論或被政治神棍奉為「絕對真理」時,那就是可怕的災難。
 

  老共當然對「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極為感冒,所以在1971-1972年間,他們與尼克森及季辛吉祕密或公開會談時,都會對此有一番堅持,也會要求尼季表態。”Tricky Dick”與”Tricky Harry”君臣二人對此無法逃避,只有在原則或立場上鬆動,出賣台灣(往壞處想)或在戰術上調整,虛與委蛇(往好處想)。
 
  我們現在把已解密的「尼周密約」張貼出來:Nixon’s “Five Principles” in Secret Talks with Zhou Enlai February 22, 1972(White House,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February 22, 1972, 2:10pm - 6:00pm. 在 December 11, 2003, The 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將此機密檔案解密)Principle one. There is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There will be no more statements made—if I can control our bureaucracy—to the effect that the status of Taiwan is undetermined.(第一項原則: 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若我尼克森能夠控制官僚體系,那未來美國政府將不會再發表「台灣法律地位未定」之類聲明。
 
 註: 美國政府的確從那時開始,就不再明言或公開聲明「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然而,美國政府卻總在一些關鍵性時刻,以不同語言,來對「台灣法律地位未定」進行表述或包裝。最典型的表述或包裝是:「台灣不獨,中國不武,台海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改變台海現狀」。至於什麼是「台海現狀」,必須由華府來定義)
 
  由於有這項密約 ,所以「上海公報」就有這麼一段:
U.S.-PRC Joint Communique (Shanghai Communique) February 27, 1972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irmly opposes any activities which aim at the creation of “one China, one Taiwan,” “one China, two governments,” “two Chinas,” and “independent Taiwan” or advocate that “the status of Taiwan remains to be determined.” (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主張 「台灣的地位仍待確立」的活動。)
 

  建州運動持「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當然有它的考量。關於這一點,我們留待下次進行補述時,再進行說明。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周威霖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an organization devoted in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10C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提示: 以美國為首的戰勝國(美國是主要戰勝國)與戰敗國日本,透過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將「台灣地位未定論」予
    以法制化。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但沒有指定收受國。

    台澎主權是否就此從人間蒸發了?不!台灣建州運動對此問題加以研究,提出了「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在美國政府政治
    監護之中」這個結論與命題,本文就是在對此命題進行論證。

    從此項命題出發,我們提出如下的、完全符合邏輯的解決方案: 為了避免台澎主權被所謂的「中華民國」竊取,或被中華
    人民共和國掠奪,台灣人民應在台灣人民與華府所共同認為的適當時機,就台灣前途進行自決與公投。台灣人民若不是把
    仍在美國監護下的台澎主權,正式交給美利堅合眾國,讓台灣先成為美國的領地,最終成為美國一州,就是把仍在美國監護
    下的台澎主權拿到自己的手中,獨立建國。台灣建州運動選擇前者,我們也呼籲台灣人民及華府跟我們做同樣的選擇)


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撰述人:周威霖(「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3月21日出版
2009年2月22日第一次增補
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增補

目錄
I. 「台灣建州運動」核心理論與認知
II. 美國是太平洋戰爭的戰勝國,是台灣的真正解放者
III. 在太平洋戰爭期間,小羅斯福總統的戰後世界佈局與台灣處置
IV. 中國國民政府部隊代表盟軍接管台灣及蔣介石統治集團流亡台灣
V. 韓戰爆發後,蔣介石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政府」獲得對台澎的施政權
VI. 被日本放棄的台澎主權至今仍被置於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下
VII. 美國無意對台澎主權歸屬進行法律解決與安排
VIII. 太平洋戰爭結束後,美國政府在台海事務上的實踐
IX. 結語


I.「台灣建州運動」核心理論與認知

  從1994年開始推動的「台灣建州運動」,其核心理論與認知之一是:台澎的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台灣的安全至今仍在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下。

 

  此核心理論自1994年起,就不斷出現在「台灣建州運動」對外所發佈的聲明或文件、對外所散發的說帖或文宣品,也出現在它的網站及其他網站的政治論壇之上。

 

  本論文則是整理與匯集過去我們所發表的文章、聲明與文件中的有關內容所做成。

  在2000年代才出現的台灣某一小黨派,其理論的開山祖宣稱「美國握有台灣的主權」(該小黨派雖宣稱要走向「終極獨立建國」,但獨派陣營某一宗派沈姓領導人卻指出,該小黨派的理論開山祖們宣稱「台灣被美國置於中國的航道上」,而且他們也從不否認他們存有「台灣應該被置於中國的航道上」,並以此做為美國對台灣前途的終極解決方案的構想),該理論基本上是承襲「台灣建州運動」的核心理論,雖然他們曾對台灣法律地位問題進行了獨立的研究。

  美國知名的台海事務專家林蔚 (Arthur Waldron) 與譚慎格 (John J. Tkacik) ,於2002年9月19日在「華爾街日報」 為文,題目是「一中政策的意涵究竟是什麼」。他們指出,美國國務院的法律顧問曾表示,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未定。事隔那麼多年,台灣的法律地位至今仍然未定,美國過去對中國所說的,都沒有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的狀態,因此,「做為台灣人民的最終權利的監護者」 (原文是 "as custodian of the ultimate rights of the people of Taiwan"),美國在台海事務上始終表現得十分負責。他們又指出,先前被日本統治的台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被交給美國,而從那時起,美國未曾將它移交給任何人」。

  林蔚與譚慎格二位專家學者,在2002年使用的「台灣人民的最終權利的監護者」這項說法,雖然在概念上與我們所說的「台澎主權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不盡相同,不過,這已是近年來我們所發現的與我們最接近的說法。

  此外,就我們的記憶所及,在1947年,魏德邁將軍 (Gen. Albert C. Wedemeyer) 被杜魯門政府派往中國、台灣、韓國,進行政治、經濟、軍事、心理調查,在他1947年8月17日呈給馬歇爾國務卿的報告中,就「台灣由聯合國託管,台灣人民自決」一事。他表示:「現在有跡象顯示,台灣人對美國監護或聯合國託管,是會接受的」("There were indications that Formosans would be receptive toward United States guardianship and United Nations trusteeship.")。

 

  這裡魏德邁將軍所使用的「美國監護」("United States guardianship") 一詞,可以說,可能更接近本文所使用的「政治監護」。

  2007年5月29日,陳水扁總統與華府「全國記者俱樂部」進行一項視訊會議,他表示,他在剩餘的一年任期內,「必須根據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強烈構築我們國家的主權、尊嚴與安全的確保」。

 

  陳總統這段話要如何加以解讀呢?他是不是意指台灣的主權在美國的監護之中,而台灣若要構築國家,就必須去跟美國要主權,即使他經常說「台灣已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II. 美國是太平洋戰爭的戰勝國,是台灣的真正解放者

  「台灣建州運動」的一項核心認知與論述是:「日本偷襲美國屬地夏威夷,美國對日宣戰,美國擊敗日本,解放了包括台澎在內的日本所統治或佔領的太平洋島嶼」。這項符合歷史事實的論述,是「台灣建州運動」用來回應與對付國民黨統治集團,所炮製的「中國對日抗戰八年,打敗了日本,光復了台灣」的偽論述。

  1941年12月7日,日本帝國聯合艦隊偷襲珍珠港,翌日,美國對日宣戰,展開了將近四年、慘烈而血腥的「太平洋戰爭」,由於美軍與日軍在太平洋地區及其他地區血戰,美國終於力克強敵,解放了包括台澎在內的日本統治或佔領的太平洋地區島嶼。

  正如小羅斯福總統的哲嗣艾略特 (Elliott Roosevelt) ,在其回憶錄中的轉述,小羅斯福告訴艾略特:盟國對日戰爭的勝利,百分之九十八憑藉的是美國的人力、軍力與資源。

  也正如1950年代末期,美國副國務卿赫德 (Christian A. Herter) 在給參加美國與中共政權「華沙會談」的美國駐波蘭大使畢恩 (Jacob D. Beam) 之訓令中說的,「台灣從日本統治中被解放,主要是由於美國在遠東的軍事存在」。

 

  這個訓令是要駁斥中國的談判代表,中方口口聲聲說「美帝國主義佔領台灣,干涉中國內政,台灣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的說法是毫無根據的,因為美國戰勝日本,台灣才能從日本手中被解放,老實說,台灣就是美國的戰利品,有待美國處置,容不得檢便宜的中國人來說三道四。

  在中國內戰中戰敗的蔣介石統治集團,於1949-1950年,在台灣重建「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建立統治台灣的正當性,乃編織他們「 打敗日本,光復台灣」 的神話,不過,連蔣介石本人有時也不得不承認,那只不過是一項謊言。

  蔣介石流亡台灣、在法律地位未定的台灣,重建「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對抗中共,他延聘前「支那派遣軍」的日本皇軍將校組成「白團」,為他訓練部隊。

  可是平常聽慣「中國八年抗戰,打敗日本,光復台灣」這類謊言的蔣介石子弟兵,卻對蔣此項作為大惑不解,甚至認為蔣的腦筋可能有問題,蔣的子弟兵認為,日本軍人只是中國軍人的手下敗將,如今蔣卻聘請這些中國人的手下敗將,來教導與訓練他們,真是莫名其妙。

  蔣介石為了讓那些無知自大的子弟兵服從「白團」日本教官的教導,迫不得已,只好對他們吐露實話,蔣說,「你們真以為對日抗戰的勝利,是我們打贏的嗎?不是的,老實說,我們抗戰的勝利----- -, 一半是靠美國的援助,才有如此僥倖的勝利,難道日本真是我們打敗的嗎?」

  不特此也,蔣介石還很老實地跟他兒子蔣經國說,他的中華民國對台灣,只不過是在對台灣進行「託管」,雖然他對外是強詞奪理,宣稱「中華民國對台灣與澎湖群島擁有主權」。

  「台灣建州運動」正確掌握史實,並從1994年起,開始宣揚「美國擊敗日本,從日本手中解放了台灣,也拯救了中國,使中國免於被日本佔領與統治」這個論述。此論述還原了史實,幫助老一輩台灣住民恢復了歷史記憶,對被蔣介石統治集團蒙蔽及愚弄的台灣住民,逐漸產生了啟迪及振聾發聵的作用,並對台灣若干黨派及台灣住民的思維逐漸產生影響。


III. 在太平洋戰爭期間,小羅斯福總統的戰後世界佈局與台灣處置

  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的頭一兩年, 美國政府與軍方積極謀劃進攻、佔領及託管台灣,不過,此計劃爾後遭到重慶方面的中國政府,以及以麥克阿瑟將軍 (Gen. Douglas MacArthur) 為首的一股美國軍方勢力的挑戰、干擾與反對,最後,由於小羅斯福總統的戰後世界佈局、小羅斯福在國內政治的考量、太平洋戰區與中國戰區戰局的轉變、美國軍方對在台灣開闢戰場的戰損評估-----------等等錯綜複雜的因素,導致海軍作戰司令金恩上將 (Adm. Ernest J. King) 所堅持的「鋪道作戰計劃」 (Operation Causeway) 被擱置,美軍跳過台灣, 由中線美軍攻佔琉球,而南線美軍則攻佔菲律賓。

  由於美國對日宣戰,重慶的中國政府當時已合理預估日本終將被美國擊敗,因此,在中日戰爭末期,重慶政府逐漸展露中國人對外擴張的野心,它企圖在美國的羽翼下,把手伸向台灣、琉球群島、香港、蒙古、東土耳其斯坦(中國人稱為新疆)、圖博(中國人稱為西藏,藏人認為它包括烏藏、安多、康等三區)等地,蔣介石人馬毫不忌諱的向小羅斯福及他身邊的重臣表露他們的領土野心,這種領土擴張的野心本應受到「大西洋憲章」的節制,但由於這與小羅斯福對戰後中國的角色的安排,在某種程度上有契合之處,因此,蔣介石及其人馬得以遂其部分的野心。

  小羅斯福戰後的佈局是:一方面,扶植蔣介石與宋美齡,讓中國成為民主政體與基督教國家,以宏揚美國價值,並在中國境內阻止中共勢力之蔓延;另一方面,扶植蔣介石中國,使它成為與美國、蘇聯、英國、法國並列的「五強」,成為維護世界與區域和平的五根支柱之一,並對外牽制日本與蘇聯,使日本不再是危害世界與美國利益的惡勢力,也使蘇共及國際共產勢力無法在東亞擴張。

  因為小羅斯福有意扶植蔣介石與蔣介石中國,因此,當重慶政府把手伸向台灣時,小羅斯福乃決定滿足重慶政府之要求,無暇顧及台灣人民之意願與感受。小羅斯福當時還有一項顧慮,因為當時有情報顯示,侷促於重慶一隅的中國國民政府,在日軍凌厲的攻勢下,難以為繼,朝不保夕,傳出了要與日本進行和談的風聲,小羅斯福為了拉把蔣介石、鼓舞及穩住重慶政府,乃以台灣為犧牲品,作出要在戰後把台灣送給中國之承諾。

  美國政府雖然準備在戰後把台灣送給中國,但是美國政府與重慶政府卻有一項共識,亦即日後遠東有事時,美國有權使用台灣的基地,這項共識及密約,於1950-1970年代在美國政府的實踐中獲得驗證。


IV. 中國國民政府部隊代表盟軍接管台灣,及蔣介石統治集團流亡台灣

  1945年8月6日與9日,美軍分別在廣島與長崎投下原子彈,日本人死傷慘重,日本帝國不得不於8月14日宣佈無條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在東京灣的美國密蘇里號戰艦上,對著盟國代表正式簽訂降書。

  同年9月7日,盟國於東京建立遠東盟軍總司令部,由麥克阿瑟將軍出任統帥,對日本進行軍事佔領與統治,但被美國總統杜魯門任命的麥帥,已於數日前,即9月2日,發出「統帥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 1)。
根據該第一號命令,盟軍總司令部命令蔣介石的國民政府部隊,代表盟軍接管台灣與其他被指定的地區。10月25日,在聯合國成立之後的數小時,蔣介石所命令的陳儀,在台北舉行受降儀式,被美國機艦載運來台的陳儀部隊,在盟軍代表的陪同與見證下,代表盟軍接管台灣。

  然而,在陳儀接管台灣之當日,他卻宣稱,從該日起,「台灣澎湖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置於中華民國主權之下」。陳儀之聲明,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是片面、非法、沒有國際法效力的,亦即該聲明並不產生台澎主權移轉之效力。

 

  關於這一點,我們必須指出,英國外交部在1946年8月31日曾做出反應。英國政府表示:「關於台灣島之轉移中國之事,英國政府認為仍應按照1943年12月1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不能自動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給中國,應等到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經其他正式外交手續之後才可以,因此,台灣現在雖然已經被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仍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在陳儀接管台灣之後,即在1946年,中國的國共內戰再起,1948年,戰局急轉直下,蔣介石開始秘密策劃流亡台灣,而美國也進一步思索如何解決日益惡化與複雜化的台灣問題。

  在蔣介石統治集團兵敗如山倒、共軍席捲大半個中國時,葉公超等知美人士在蔣介石政府內部的會議中發言,主張「撤守」台灣,理由是美國一定會保護台灣,不讓台灣落入共產黨之手,中國京津、上海一帶的民眾,由於知識水平較高,對美國比較了解,因此也大批流亡台灣,因為他們之中有很多人認為,台灣根本就是美國的佔領地,美國不會放棄台灣,這些中國人對美國的了解,雖不完全正確,但也不離譜。

  有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從美國國務院的「中國通」Philip Sprouse ,於1949年4月13日給國務卿艾奇遜的的一份備忘錄,獲得印證,Sprouse指出,蔣介石集團相信華府把台灣視為美國在西太平洋防衛鏈重要的一個環節,也相信美國永遠不會讓台灣淪陷 ("Chiang's group believed that Washington considered Taiwan 'an essential link in its western Pacific defense chain' an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ever let the island go under.")

  蔣介石統治集團部署「撤守」台灣,美國方面雖沒有出面強力阻止,但也不是沒有加以質疑。例如,美國在華聯合軍事顧問團團長巴大維 (David D. Barr) 將軍,就認為「台灣是美軍從日本手中解放出來的,雖然『開羅會議』時有歸還中國的協議,但在對日和約尚未簽訂之前,其主權屬誰,並沒有法律的依據,今蔣介石即欲據為己有,做為撤退海空軍的基地,似乎有僭越之嫌。」巴大維將軍認為,蔣介石在盟國對日和約尚未簽訂之前,即欲將台灣據為己有,有僭越之嫌。

  關於這一點,蔣介石本人心知肚明。1949年1月5日,蔣介石任命的陳誠出任「台灣省主席」,陳於就職時宣稱,要「使台灣成為一個復興中華民族的堡壘,來擔負復興中華民族的使命」。蔣在1月13日發出電文告訴陳:「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為我們一個託管地帶性質,何能言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

  我們今天讀蔣經國所寫的「風雨中的寧靜」,可看出蔣氏父子在流亡台灣之後,到韓戰爆發前,那一段風雨飄搖、朝不保夕的時期中,也很清楚地知道他們身處法律地位未定的台灣、隨時都可能會被美國趕出台灣的尷尬、焦慮與痛苦。他寫道:

 

  「近來台灣地位問題以及聯合國託管的謠言甚囂塵上,蔣中正認為是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為共匪奪取而入於俄國勢力範圍,使其南太平洋島嶼防線發生缺口,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而英國在幕後積極慫恿。」他又寫:蔣中正誓言,「余必死守台灣,絕不能交歸盟國」。

  從蔣介石父子的「交還」與「交歸」之說,可以見證他們十分清楚當時他們流亡及佔領的台灣,在國際法上並不屬於中國或中華民國,這就難怪在韓戰爆發後,在台灣逐步站穩腳步的蔣介石,於與美國政府磋商「美蔣共同防禦條約」期間,一直訓令駐美大使顧維鈞及外長葉公超,趁機跟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吵著要美國政府承認及接受,「中華民國」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主張。

  1949年12月,在中國內戰中被擊敗的蔣介石,率領軍民流亡台灣,並於1950年3月,在國際法律地位尚未確立的台灣,重建「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

  在蔣介石流亡台灣之前後,大約從1948年到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前那段期間,美國政府一直在苦思及尋找解決台灣問題之策,但始終舉棋不定,不過,基本上,等待中國政局塵埃落定後,再來解決台灣問題的思維成為主流,這是因為美國政府內部,特別是國務院內部,期待北京出現另一個不服從莫斯科領導的狄托元帥 (Marshall Josip B. Tito) 之故。

  可惜,事與願違,北京沒有出現「狄托」,反而因為韓戰爆發,北京一面倒向蘇聯,並將美國視為死敵。


V. 韓戰爆發後,蔣介石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政府」獲得對台澎的施政權

  在美國對台灣及蔣介石流亡政權的處置大傷腦筋、舉棋不定、蔣介石統治集團惶惶如喪家之犬、中國難民及台灣本土人士恐懼不安之際,北韓獨裁者金日成,突於1950年6月25日揮軍南侵,韓戰爆發,這一戰無意間扭轉了詭譎不安、混沌不清的台海局勢。

  6月27日,杜魯門總統發表聲明,他宣佈美國第七艦隊在台海巡弋,將台海中立化,他也表明,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安全恢復、對日和約簽訂、或者聯合國考慮之後,才能決定,此即「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之緣起。

  杜魯門政府鑒於共黨勢力猖獗、蔣介石有反共的決心、蔣介石比較可能對台灣加以有效的控制、美國共和黨內及軍方有支持蔣的強大呼聲,也為了建立及鞏固美國西太平洋第一島鏈的防衛線,只好放下對威權顢頇的蔣介石夫婦,以及對貪腐的國民黨的不滿,最後放棄了「排除蔣介石對台灣的控制」的選項,牽就國際政治現實,與顧及美國的國家利益,開始對流亡於台灣的蔣介石統治集團,加以扶持,對蔣介石所控制的台灣,開始進行援助,特別是在軍事與經濟兩方面,杜魯門政府透過種種實際的作為,無形中給予蔣介石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的施政權,雖然它沒有給予蔣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對台澎的主權。

  在美國大規模及全面的援助下,台灣與日本、西歐一樣,進行戰後重建,並逐漸脫離開發中國家的行列。

  美國政府於此時開始採取「國際政治與國際法切割」、「施政權與主權議題分開處理」的方式,來處理台灣問題,以便兼顧國際政治 現實、美國的國家利益與國際法,換言之,美國政府在擱置窒礙難決的台灣主權歸屬問題之同時,為了照顧美國的國家利益及台灣人民的利益,美國政府拒絕在法律上接受「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的主權主張,但又在事實上給予「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的施政權,此即「委任統治權」,這種兼顧國際政治與國際法律、兼顧現實與法理、兼顧利益與理想的處理方式,在艾森豪政府時代完全確立。

  1970年,在第91屆美國國會第二會期,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美國安全協議和對外承諾小組委員會,所舉辦的一項聽證中的證詞,最能說明及指明美國所持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立場,以及美國給予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的施政權:「由於台澎沒有被任何現存的國際處分所包含,因此台澎主權是一項有待未來國際解決 的未決問題,.............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做為對台澎的合法佔領國,並對台澎行使管轄權」(原文是: "As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not covered by any existing international disposition, sovereignty over the area is an unsettled question subject to future international resolution..........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1979年,美國卡特政府在法律上撤銷對「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之承認,從那一年開始,根據規範美台關係的「台灣關係法」,對美國而言,事實上仍然存在的「中華民國」已非國家,它變成只是一個「被視同國家」的政治實體,而事實上仍然繼續運作的「中華民國政府」,則被稱為「在台灣的統治當局」,但仍享有對台灣的施政權。

  把「主權」與「施政權」分開處理,才能正確掌握及解釋美國的對台政策、美國在台灣事務上的實踐、與複雜萬端的台海國際政治現象。「台灣建州運動」首先將此加以指出與闡明,並成為構築「台灣建州運動」 的理論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台灣建州運動」不完全建築在這個理論或論述上,我們認為,不管台灣的法律地位是什麼,台灣均可向美國國會提出「加入美國」之申請。)

  1952年,緊接著「舊金山和約」被簽字後,日本與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簽訂「台北和約」。在「 台北和約」被簽署後,當時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即在立法院中說,「事實上我們控制著台澎,然而,微妙的國際現實,導致台澎不屬於我們(中華民國),在目前的狀況下,日本無權把(台灣)移交給我們,即使日本想把(台澎主權)移轉給我們,我們也無法接受」,也就是說,葉公超說出了「中華民國政府」,事實上統治與控制台澎、但「中華民國」卻沒有在法律上擁有台澎主權的奇特安排與現象。


VI. 被日本放棄的台澎主權至今仍被置於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下

  在美國這個對日的主要戰勝國的主導下,於1952年先後被簽署的「舊金山和約」與日蔣的「台北和約」中,均只規定日本放棄台澎之主權,卻沒有明文規定台澎主權之收受國。

  被日本放棄的台澎主權,到底到哪裡去了呢?北京與台灣的親中統派,以前說它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則說它屬於大陸和台灣加起來的那個無中生有與想像中的「中國」。台灣的統派說它屬於「中華民國」,台灣的獨派以前說「台灣法律地位未定」,亦即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現在則說「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亦即台澎主權已屬於台灣人民,但「台灣建州運動」認為這個問題的最合理的答案是:台澎的主權歸屬及法律地位未定,台澎主權至今仍在美國的政治監護之中。

  「台灣建州運動」從「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的安排,推定盟國以默示的方式,給予美國對台澎主權的監護權,也從日後美國在台灣事務數十年的實踐中,歸納出「美國擁有及行使美國對台澎主權的監護權」的結論。

  「台灣建州運動」創設「政治監護」 (political custody) 這個名詞,其概念借自英美普通法及大陸法系民法中的「信託」(trust) , 受託人並沒有擁有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但他卻持有信託財產且負有保管之責,當信託關係存在時,受託人必須「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政治監護」一詞的概念,也借自國際聯盟時代的託管制度 (mandate system) 及聯合國憲章中的託管制度 (trusteeship system), 它當然也參照了戰後盟國對日本與德國的託管經驗、美國對阿富汗和伊拉克的佔領與管理,以及聯合國對波斯尼亞、科索沃、東帝汶等地的管理經驗。

  從信託的制度、概念與精神出發,我們可以這麼說,「台澎主權」的受託人(即美國)受到委託人(即「舊金山和約」的所有簽署國)的共同「默示委託」或「當然委託」(因為美國是對日的主要戰勝國,也就是「舊金山和約」第23條a項所稱的對日的「主要佔領國」),監護著被日本放棄,但沒有收受人的台澎主權。

 

  美國並沒有擁有台澎主權,但它在行使監護權時,卻必須「為受益人(即台灣住民)之利益管理或處分台澎主權」,它必須謀取或維護台灣住民的利益與福祉(參照「聯合國憲章」第76條,該條載明「託管制度的基本目標是要促進被託管地居民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教 育的提升」),它必須保護台灣住民的安全,使他們免於受到任何外來的侵略或攻擊。

 

  若美國要對台澎主權加以處分,它應該依據「聯合國憲章」所揭櫫的「人民自決原則」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載的「人民自決權利」,透過台灣住民自決的途徑,尊重台灣住民之意願,來對台澎主權進行最後的處分。

  美國對台澎主權的「政治監護」,類似國際聯盟時代與「聯合國憲章」所載的託管機制,但「政治監護」畢竟與託管不同,因為台灣並沒有經過聯合國大會之決議,被聯合國會員國正式交給美國來管理、監督與保護。

  台澎主權被美國「政治監護」,也沒有經過盟國的正式決議,也沒有「舊金山和約」的明文規定,或明示授權或委託,也沒有經過美國國會之決議或立法程序,也沒有經過美國總統發布聲明或宣示的行政程序,但這個「政治監護」的機制,的確存在於戰後到今天美國政府在台灣事務或台海事務的實踐以及台美關係之中,換言之,「政治監護說」是從美國政府數十年來的實踐,歸納而得的學說或理論,而這個學說或理論,也能在今後美國政府的實踐中不斷獲得驗證,因而成為難以被挑戰、質疑、否定或推翻的理論,即使我們謙卑地不敢稱它為真理。

  只有「政治監護說」才能正確、完全及充分掌握、反映與解釋台美關係的本質,及台海的國際政治現實與現象,其他的學說或理論,如「台灣是美國的領土」、「台灣是美國的屬地」、「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統治下,一處未合併的海外領土」、「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台灣的主權屬於中國」、「台灣的主權屬於中華民國」、「台灣的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等等命題或陳述,均非為真或難謂為真,它們均是擴張、牽強、錯誤或歪曲解釋某些與台灣有關的法律文件,或國際政治現象的產物,它們均無足夠或強而有力的法律或歷史基礎做為支撐。不過,如果我們說「台灣是美國間接佔領與統治的美國解放地與佔領地」,雖然顯得保守,但卻符合史實及現狀,難以被挑戰或批駁。

  我們現在試著引用深諳美台關係、台灣事務的美國在台協會前理事主席卜睿哲 (Dr. Richard C. Bush, III) 在 2004年出版的 "At Cross Purposes: U.S.-Taiwan Relations Since 1942" 一書第四章中所陳述的若干重要史實與論點:

(1) 美國在台澎主權之立場上,與國民黨政府不同。美國政府認為,台澎是美日太平洋戰爭後遺留未決的一項法律問題。

  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這項史實的認知可以被用來排除中國對台灣事務與前途的干預與糾纏 ,「台灣建州運動」從一開始,就設法要推翻中國人的謬論。中國人總是說,「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遺留的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但「台灣建州運動」從一開始,就點明「台灣問題是美日太平洋戰爭遺留未決之問題,而在中國內戰中戰敗、流亡台灣的蔣介石政權,以法律地位未定的台澎為基地,與北京政權進行鬥爭,只不過是將台灣問題之解決複雜化,並將台灣問題之解決時間,予以無限期拖延而已。」

(2) 艾森豪政府時代的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F. Dulles,在杜魯門政府時代,即已是國務院首席顧問,被杜魯門總統委以對日和約的起草與籌辦事宜)表達了「美國做為對日本的主要戰勝國,對台灣與澎湖最終的未來擁有利益」的立場與觀點(原文為 "The United States as a principal victor over Japan has an interest in their ultimate future.")

  杜卿這一句話十分重要而且關鍵,它支撐及強化了「台灣建州運動」的一貫認知與信念:美國是太平洋戰爭的戰勝國,是台灣的解放者,它對台澎的前途解決,掌握了關鍵性的權力,它對台澎的未來扮演決定性的角色。

  杜卿這句話也似乎在傳達一項信息:美國做為太平洋戰爭的主要戰勝國,對台灣事務與未來有發言權,美國對台灣的事務與未來加以發言或處置時,不得被指為對台灣或對中國內政之干涉,因為台灣的事務與前途,是美國的合法關切;美國對台灣的監護權,是因美國戰勝日本而自然或當然取得。

(3)艾森豪總統傳達給美國國會的觀點是:中華民國政府並沒有擁有美國決定要加以防衛的台澎(之主權)。

  從韓戰爆發後到「美蔣共同防禦條約」之談判與簽訂這段期間,蔣介石及其政權之代表,不斷向美國政府要台澎之主權,亦即不斷要求美國政府,在法律上承認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主權之主張,但美國政府始終加以拒絕,最後且在參議院批准「美蔣共同防禦條約」時,做出了保留,亦即該條約之簽訂與批准,並沒有改變「台澎法律地位未定之狀態」。

(4)杜勒斯國務卿曾對印度與緬甸外長表示,「美國本來可以對台灣進行法律的主張,因為美國擊敗日本,而且日本只是宣佈放棄對台澎的主權」(這句話的原文是: "To........., he claim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could exert a legal claim to Taiwan because it had defeated Japan and Japan had merely renounced title over Taiwan.")

  此一段談話極其重要,這句話如果翻成白話,那就是:美國在戰爭中擊敗及征服日本,台灣這塊原日本領土就是美國的戰利品,美國可以單獨對台灣與澎湖進行處分,美國當然也可以佔領及擁有台灣,就如同在美西戰爭之後,美國佔領及擁有關島、菲律賓及波多黎各一樣。美國政府是基於其他考量,而沒有對台灣及澎湖進行直接的佔領與統治,而且沒有對台澎主張主權。雖然美國在過去沒有提出要佔有台澎之主張,但是美國今天仍然可以做此主張,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只聲明放棄對台灣與澎湖之主權,但沒有言明收受國。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加入美國,最終成為美國一州」,及主張美國將台灣與澎湖納入美國版圖,以增進及確保台灣住民的福祉,並維護美國的利益,絕非癡人說夢,絕非無的放矢,其理由與根據即在此。

(5)在多次的場合中,杜卿不斷重申美國政府的看法:在對日和約中,日本只是放棄了台澎主權,可是卻沒有將台澎主權交給任何國家,中華民國在某種意義下,只是一個「佔領國」,美國本身由於是對日的戰勝國,所以它對台灣擁有「剩餘權」(此段話之原文為: "------------that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in some sense an 'occupying power,'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tself had a 'residual right' by virtue of its status as victor over Japan.")。

  杜卿這段話與上一段話似乎有了矛盾,不過,我們必須了解他的發言背景,他之所以做此發言,是因為蔣介石的代表,不斷以「有效佔領與控制台澎」為由,要求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對台澎的主權主張,杜卿因而退一步(這是律師出身的人慣性的思維模式與論辯技巧)向蔣介石的代表表明:即便你們所說的論點站得住腳,美國仍對台澎有「剩餘權」。(這個詞不能以法律或政治語言視之,而必須視為外交語言,它做為外交語言,仍然等同於「美國對台澎的未來有最後的決定權」或者「美國對台灣仍有監護權」,即使美國讓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及統治台灣。)

  在這部分談話中,杜卿跟蔣介石的代表說,若根據美國人所熟悉的"squatter"理論與實踐,實際佔領與有效控制台澎的中華民國的確比其他國家更有權利或資格,對台澎的主權進行主張,不過,美國終究並沒有在法律上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的主權主張,亦即沒有將台澎主權移交給中華民國。

  前述的(2)、(4)、(5)十分重要,我們在(2)、(4)、(5)的陳述與說明之中,可以看出「台灣建州運動」理論與論述的正確性,以及這些理論的基礎是如何的穩固,我們確實可以由這些得到「政治監護說」的理論依據,並可以得到「台澎的主權係在美國政治監護之中」這個既保守又安全的結論。


VII. 美國無意對台澎主權歸屬進行法律解決與安排

  中共在中國內戰中獲勝及建立新政權之後,美國對北京政權保持觀望之態度,因此,對台灣之處分一事加以擱置,但在韓戰爆發、中國參戰之後,自由民主陣營與共產集權陣營之對抗態勢完全成形,為了將台灣納入美國西太平洋防線之一環,美國只有將台澎主權加以凍結,直到今天,美國都無意對台澎主權歸屬進行法律解決,只讓它停留在歸屬未定的事實狀態。

  在盟國對日和約談判的前期作業中,英國原先希望北京政權代表中國參加盟國對日的和會,但美國堅決反對,最後英國同意北京與台北兩個中國人政權均不受邀參加和會,倘若中國人政權及蘇聯均參加和會,那和約根本沒有可能被締結,而美國對台灣的臨時處置措施也無法貫徹,因為蘇聯與北京政權 對台灣問題與美國及其他盟國有完全不同而且難以妥協的意見。

  英國原先也認為日本不應與北京及台北任何一個政府締約,但英國最後也接受美國之立場,即同意日本與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締約。

  英國原先傾向於要在盟國對日的和約中規定要將台澎割讓給「中國」,但稍後即接受美國的建議,亦即只讓日本放棄台澎主權,而不把台澎主權交給任何人。

  在當時,對美國、英國及其他盟國而言,有兩個問題有待處理:一是蔣介石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政府之地位,二是台澎領土與主權之處置。

  經過美國之主導、溝通與說服,盟國接受美國之處置原則與方案:(1)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但和約中沒有台澎主權移轉之條文,也就是說,日本將台澎主權割讓,但被割讓的台澎主權卻沒有收受國,台 澎主權之歸屬應留待日後解決,(2)蔣介石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在福爾摩莎的事實統治當局(a de facto authority on Formosa)。

  由於美國主導的盟國對日和約及「日蔣台北和約」係由杜勒斯規劃,因此,杜勒斯、美國共和黨人、保守派、親台派、親蔣派的觀點滲透在和約之中,他們主張承認蔣介石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但是他們也關切及同情被蔣介石統治集團統治的台灣人民的命運,他們認為在接受蔣介石有效控制台灣的事實、扶植蔣介石政權、及鞏固美國西太平洋防線之同時,也不能完全漠視台灣住民被蔣介石政權壓迫及無法為自己的權益發言之事實,他們也因此希望至少能在理論上保留台灣住民在未來能就台灣前途發言的一些權利。

  當年杜魯門政府的立場,可以簡述如下:


(1)台澎不是中國的一部分,至少可說是尚未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2)必須採取及貫徹「台澎法律地位未定論」,才能在法理上堵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澎主權之主張、避免給中國指控「美國干涉中國
 內政」及給中國侵奪台灣的法律藉口,


(3)台灣問題是國際持續關切的議題,而且在台灣的人民應該對他們的未來有一些發言權,

 

(4)美國不在法律上承認中華民國擁有台澎的主權,即使美國對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給予法律承認。

  從「舊金山和約」及「日蔣和約」簽訂至今,已歷數十寒暑,台澎主權歸屬問題,依然難以解決(有人認為此問題無解),美國也無意急著解決(有人認為連美國也無力解決),這其中有若干錯綜複雜的因素,也有若干難以言宣與妥協的利益考量。


VIII. 太平洋戰爭結束後,美國政府在台海事務上的實踐

  由於台灣是被太平洋戰爭的主要戰勝國------美國------從日本的手中解放(但仍未完全解放,因為台灣主權歸屬仍未確立,而且台灣仍未能排除中國之威脅,也尚未能排除強加於台灣住民身上的中華民國體制),美國因此取得了對台灣事務的發言權,也取得在「聯合國憲章」所載的「人民自決原則」指導下的台灣前途的處分權。

  從戰後至今,美國均維持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狀態,即使在尼克森總統與季辛吉 (Henry Kissinger) 訪中之後,美國政府原則上已不再將「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宣之於口,反而是口中不離「我們美國有一個『一個中國政策』」,但這並不意謂美國政府已放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實際的真相是,美國政府仍持「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只不過它現在以「中國不武,台灣不獨,台海不戰,台海兩岸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改變台海現狀」來加以包裝。

  美國政府基於諸多考量,決定將台灣凍結在一個它所理解與定義的現狀與事實狀態上(雖然它也能在某種程度上,接受台灣政治的演進,與台灣統治當局的與時俱進),而不尋求台灣政治與法律地位的法律解決與安排。

  基本上而言,美國基於國際政治現實,及美國國家利益的考量,給了「在台灣的統治當局」對台灣的施政權,在美國的政治監護之下,讓台灣進行高度的自治,甚至在防衛與外交領域上,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美國也因為台灣的民主化,以及「在台灣的統治當局」的最高領導人,係由定期與普選的方式所產生。

 

  所以,基本上已不再介入台灣的內政,但基於美國國家利益的需要,以及出於台海和平與穩定的考量,美國仍然對台灣的主權進行監護,它不准它所定義的「台海現狀」被台海兩岸任何一方所片面改變,而且只要台灣方面一有片面改變台海現狀的情況出現,它就採取預防性的措施,在初始或發動階段,就要加以阻止或挫折。

 

  美國這些作為全是它對台澎主權進行政治監護的表現,也是美國要繼續掌控台澎主權最後處分權的表現,美國政府密切注意與掌握台灣統治當局的言行,對台灣統治當局的言行,不斷進行觀察、了解、評估、反應、介入、指導、鼓勵、批評、導正,以維護台海的和平、美國在台海所建立的秩序,及美國的國家利益,同時也維護台灣的安全、自由、民主、經濟發展、繁榮,並確保台灣做為全球生產體系及供應鏈的一環。

  美國政府在對台澎的主權進行監護的案例甚多,其中有些監護行為是公開的,有些是在檯面下進行的,有些已經完全或部分解密,有些則尚未解密。

 

  我們在本文中,不提從蔣介石時代到李登輝時代漫長時期的案例,我們只需提及陳水扁執政時期的若干案例,就足以證明及說明美國政府的確在對台澎的主權進行政治監護。

  在陳水扁時代,美國一貫對民進黨政府及台灣獨派的「台灣獨立議程」加以壓制及挫折,美國政府密切注意陳水扁政權的「台獨宣示」,凡是陳水扁政府的「台獨宣示」,都被美國政府加以干預,美國政府一貫的立場與說法,是「 美國不支持台獨」,針對台灣政府有關「台灣已是主權獨立國家」的宣示、民進黨「入聯公投」與國民黨「返聯公投」的主張,美國政府乾脆挑明「台灣或中華民國均非國家」。

  由於民進黨政府與獨派的「台獨議程」遭到美國政府的壓制,前進無路,前總統李登輝與台聯黨因此改提「正名、制憲、公投,台灣正常化」來包裝台獨,這項嘗試也一樣遭到美國政府的干預與阻撓。對華府而言,過去是不准台灣統治當局宣佈「法理台獨」,現在是一不做二不休,乾脆連台灣統治當局向台獨邁進的路子都堵住,甚至連朝向台獨的言論都不准。換言之,台灣統治當局在台獨的預備階段,所有「有導致台海現狀被改變,或台澎主權被觸及之虞,或有可能引發台海武裝衝突的言行」,美國政府一律以私下或公開的管道或方式,加以阻止或挫折或施加壓力,這是美國監護台澎主權的行為表現之極致。

  2003年12月9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訪問白宮,小布希總統公開重申,「美國政府反對台海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台海現狀」。

  2004年3月10日,時任美國國家安全顧問的萊斯 (Condoleezza Rice) ,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大學一場演講中表示,台灣不應試圖片面走向獨立,中國也不應挑釁或威脅台灣,而台海兩岸皆不得試圖改變台海現狀,她且說,「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對台灣負有義務。」

  2004年4月21日,時任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的凱利 (James A. Kelly) ,在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一項聽證會中作證時,針對民進黨政府提出制憲或憲改等議題說:「有些現實問題言之令人傷感,卻不得不面對。在台灣努力深化民主之際,如果我們覺得這些努力,可能對美國的安全利益有不利影響,或可能傷及台灣本身的安全,我們不能不明說。關於台灣考慮修憲的問題,美國的支持是有限的。台灣目前討論的修憲手段,我們不得而知,如果我們不表明自己的期待,或對這些支持的限度含糊其詞,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將來和台灣討論這些政治演進時,我們將強調布希總統反對片面改變台海現狀的政策。」

  凱利助卿表明,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也不支持會改變美國所定義的現狀的片面行動,他於此次作證時,十分明確而篤定的表示,台海現狀由美國來定義,而且只有美國說了才算數

  2004年10月25日,時任國務卿的鮑威爾(Colin L. Powell)接受香港衛視訪問,他強調美國早已對各方申明,它不支持台灣獨立。他又說「台灣不是獨立的,它不享有做為國家的主權。」唯恐大家仍然不懂他發言的意思,他又補充說:「台灣獨立運動或那些提倡台獨的人士將不會獲得美國的支持。」 這段話的原文是: "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 It 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 ----------- Independence movements or those who speak out for independence movements in Taiwan will find no suppo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2006年10月26日,鑒於在野的國親新三黨聯合在立法院抵制對美軍購案,而陳水扁政府束手無策,導致台灣建軍延宕一事,美國政府十分惱怒。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主任楊甦棣 (Stephen M. Young) ,在台北舉行記者會,對反對或技術阻撓軍購的政黨,加以批判與撻伐,他要求立法院在2006年秋季會期通過軍購案,因為台灣的建軍與防衛能力,不應受內部政爭的挾持。

  楊甦棣在記者會中表示,「做為台灣不可或缺的夥伴,美國在台灣有特殊的利益,而且必須有話直說」(這句話的原文是: "---------as Taiwan's indispensable partner, the United States has a special interest and should speak its mind.")。什麼叫「不可或缺的夥伴」? 翻成白話是:「台灣若沒有美國的保護,在軍事上就無法存活,必亡於中國之手」。美國為什麼在台灣有「特殊的利益」?當然是由於美台之間有特殊關係,美國在台灣有特殊地位,或者乾脆就挑明地說,美國就是台澎主權的監護國。

  在這次記者會後,代表統派利益的「聯合報」,馬上在2006年10月28日的社論,表達他們對楊甦棣的不滿,該社論指楊召開記者會以及在記者會上的發言,是以「台灣總督」的姿態及口吻,對台灣發出軍購的「最後通牒」。「聯合報」說,「楊甦棣的口氣絕不可能出自一位合格的大使之口,而根本就是指天畫地、頤指氣使、目中無人的總督口吻」。

  最絕的是,立法院外交委員會在反軍購或阻撓軍購的國親新三黨的主導下,竟然還於2006年10月30日,通過一項決議,煞有介事地指責楊甦棣有關軍購的談話「嚴重違反外交禮儀,並有干涉台灣內政之嫌」,那些委員還要求美國國務院「約束」楊在台的言行,「以免對台灣民主及台灣人民感情造成無形的傷害」。

  民進黨政府、台灣建州派人士、台灣獨派陣營、與支持軍購的人士,則對楊甦棣的記者會與其在記者會的發言,表示肯定並加以讚揚。建州派認為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主任,雖無「台灣總督」之名, 卻有「台灣總督」之實, 而楊甦棣在台灣召開記者會,是理所當然,為所當為,他在記者會中的發言也是恰如其份,言所當言。

  2007年8月21日,與美國政府因為「入聯公投」議題,鬧得很不愉快的陳水扁總統,前往中南美洲訪問,美國這次不准他的專機在美國東西兩岸落地,只准他過境阿拉斯加。覺得被華府貶到美國邊疆的陳總統,認為這是「美國對台灣兩千三百萬人的懲罰」,但美國國務院不以為然,國務院的發言人說:「美國對台灣人民只有溫情及深切的關懷」,原文是: "The United States has nothing but warm feelings and deep regards for the people of Taiwan."

  美國政府在對台灣統治當局的最高領導人監護失效時,就立即將他與台灣人民進行切割,並直接訴諸台灣人民。

  2007年8月27日,副國務卿奈葛彭 (John D. Negroponte) 接受香港衛視之專訪。他表示,美國反對「以台灣的名義加入聯合國」這類公投的概念,因為美國「將此舉視為台灣宣佈獨立的一步,也是朝向改變台海現狀」(原文是: "We see that as a step towards a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Taiwan, towards an alteration of the status quo.")。他還提醒台灣政府:「我記得陳水扁在過去對美國總統---------都做過承諾,不會採取任何代表單方面改變現狀的舉措,例如,不會改變台灣的正式名稱」。

  奈葛彭副卿和美國其他官員一樣,經常對陳水扁總統加以耳提面命,要他背誦與記得,自己在2000年的就職演說中,對華府所做出的「四不一沒有」承諾,這些承諾是:只要中國無意對台動武,他保證在任期內「不會宣佈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會與國統綱領的問題」。

  2007年8月30日,由於陳水扁政權及台灣獨派,又藉立委選舉,開始推動「入聯公投」,又把華府搞得雞飛狗跳。白宮國家安全會議亞洲部資深主任韋德寧 (Dennis Wilder) ,藉著小布希總統的APEC領袖會議行前簡報會,邀請台灣媒體派駐華府的記者參加,針對「入聯公投」的議題,韋德寧表示:「台灣或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均非國家」,所以台灣以台灣或中華民國之名義,要加入聯合國的企圖,都不可能被接受。他又說,「美國政府的立場是:中華民國是一項未決的議題,如你所知,中華民國多年來一直都是未決的議題」,這兩句話的原文是: "Taiwan, 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not a stat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 The posi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is that the ROC ------- Republic of China ------- is an issue undecided, and it has been left undecided, as you know, for many, many years."

  2007年9月11日,國務院東亞事務副助卿柯慶生 (Thomas J. Christensen) ,在「美台國防工業會議」中演講,他指出,美國透過各種管道和台灣政府溝通「入聯公投」之議題,話已說盡,也沒有其他選擇,只好訴諸台灣人民。他盼望台灣人民「能夠看穿入聯公投這套政治說辭」,並能明確分辨「這項公投不符台灣利益」,因為它根本傷害台灣的對外關係。柯副助卿說,美國「不接受台獨的挑釁,有助於維持台海現狀及兩岸和平的論點」。在這裡,他的目的是要反駁陳水扁總統「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入聯公投』是為了要維護這個現狀不被中國改變」的說法。

 

  柯慶生給陳總統的答覆是:「有些台灣的領導人在最近幾年不斷聲稱,台灣獨立是必須被保護的現狀,針對那個論點,讓我現在就說個明白:雖然美國反對中國對台灣的脅迫無可置疑,我們美國也不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國家,我們同時也不接受台灣領導人那個說法。」(原文是: "Some Taiwan leaders in recent years have asserted that Taiwan independence is the status quo that should be defended. On that point, let me perfectly clear: while U.S. opposition to Chinese coercion of Taiwan is beyond question, we do not recognize Taiwan as an independent state, and we do not accept the argument."。)

  唯恐在台灣的人民對美國產生不必要的誤解與負面的情緒,柯副助卿解釋美國的立場,他說,「美國並非反對公民複決,台灣就像其他的任何民主政體一樣,有權舉辦公民複決」。可是,他提醒台灣住民,「但是任何特定的公民複決的題目與內容,必須加以斟酌」。由於美國政府認為「入聯公投」這類的公投,錯誤而且有害,所以美國必須加以關切與反對。柯慶生對台灣人民說:「在未來的一年中,------------,我們還將密切注視台灣領導人如何處理台灣海峽兩岸關係中那些往往很困難的情況,-------------,當我們看到有關政策偏離這些目標時,我們認為應該為自己也為台灣人民坦率表明我們的意見。」

  2007年12月6日,柯副助卿又在國務院東亞局對台灣媒體派駐華府的記者,舉行一場正式的記者會,他說 ,「美國認為入聯公投是一股緊張和不穩定的力量,不穩定也意味很難預測後果」。

  為了不讓台灣政府與人民認為監護著台澎主權的美國政府,對台灣政府與人民頤指氣使,也為了不讓追求尊嚴與獨立自主的台灣獨派的感情受到傷害,柯副助卿放下身段,試圖撫平陳水扁總統及台灣獨派人士對華府的情緒反彈,他說,「台灣不是美國的殖民地,美國政府不能告訴台灣人民或領導人要做什麼決定,美國能明確表達自己的政策,目的就達到了」。

  柯慶生接著還是苦口婆心地、語重心長地對台灣人民說:「美國堅守的目標,就是台海維持和平的關係,反對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任何讓台灣強大和安全的做法,對美國和台灣人民都好,任何讓台灣的和平和安全面臨危機的做法,都違反美國的利益,美國政府反對民進黨的入聯公投,因為沒有必要,也挑起兩岸關係的緊張,讓台灣的安全和美國的利益面臨危機。」

 

  他又說:「美國不是反對在台灣使用公投或公民複決,也不是反對台灣實施民主,美國一直是台灣民主的最大支持者,但是當壞的政策,被以民主的方式推動時,民主的實踐就變得無關宏旨,倘若被採取的政策是有損害性的。美國保留對(陳水扁政府)所採取的具有損害性的政策發言反對之權,不管這些政策是否透過民主方式來使用。這裡最後一句話的原文是: "We reserve the right to speak out against damaging policies, regardless of whether democratic means are being used." 最後一句話點出了美國政府對台灣所進行的監護,即使柯慶生說「台灣不是美國的殖民地」。

  柯慶生透露,他在公開向台灣人民訴求之前,美國國務院已用盡了一切公開與私下的機會,對民進黨政府傳遞始終如一的、明確無誤的、有權威性的訊息,但美國政府言者諄諄,台灣民進黨政府卻聽者藐藐,沒有給予正面的回應。

  2007年12月21日,國務卿萊斯在國務院舉行年終記者會,她指出,陳水扁政府的「入聯公投」是挑釁性的,不會給台灣人民帶來任何好處,美國政府反對「以台灣的名義加入聯合國的公投」。


  2008年2月27日,國務卿萊斯訪問中國,她又在北京重申,民進黨政府的「入聯公投」對任何人都沒有幫助,所以不應舉行「入聯公投」。


IX. 結語

  本文係將過去十餘年來「台灣建州運動」,關於「美國政府監護台澎主權」此一核心認知與理論的有關論述,加上最新的發展有系統地予以綜合整理而成。其主旨在闡明與解釋「台澎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這一理論,以便讓台灣全體住民、美國朝野、及全世界關心「台灣建州運動」的人士,能了解我們的黨與運動的主張與理論所賴以建立的歷史(事實)基礎與法律(法理)依據。

  本文完稿時,正值2008年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台灣總統)大選前夕,在這之前,國民黨籍的候選人馬英九,向華府不斷重申其「三不」(即不統、不獨、不武)之承諾,而民進黨籍的候選人謝長廷,則向美國承諾其「一不」(即不推「統獨公投」或不會以公投來做為改變現狀或法理台獨之依據)。

 

  他們競相向華府表態,配合華府之台海政策,盼望華府對他們放心,也期盼華府支持他們,而他們對華府所做出的承諾,也將成為華府今後對他們的官方言行的檢驗與監督的準據,有如陳水扁總統在執政八年中,美國政府不斷檢驗他對華府所做的承諾。謝馬二人之表態與行為,如同陳水扁總統在2000年就職演說中,對美國所做的「四不一沒有」的承諾一樣,均可以清晰地反映美國政府監護台澎主權之事實與現狀。

  本文在結尾時,必須坦率直言:

(1)美國因為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戰勝國,是台灣的真正解放者,所以,它至今實際上把台灣視為「沒有直接佔領與統治的解
   放地與佔領地」,且至今對尚未確立歸屬的台澎主權,進行政治監護,美國把台灣置於這種事實狀態,只是透過低調的實際
   行動,沒有宣之於口,沒有行諸文字,沒有經過盟國在條約中明示授權,沒有美國國會的決議或立法,也沒有經過美國行政
   部門的聲明或宣示。

(2)在以美國為首的戰勝國,與戰敗的日本所締結的「舊金山和約」中,盟國雖然受制於當年的國際政治現實,無法或沒有把台澎
   主權之歸屬予以確立,但是它們卻很明顯地期待,台澎未來的地位的決定,必須尊重台灣島上居民的意見。也就是說,「舊金
   山和約」的文字,雖然沒有對台澎主權之歸屬,加以明文規定,但是該條約的旨意與精神卻十分明顯,它要求台灣前途的終局
   解決,必須尊重台灣島上的住民的意願。

 

     舉例說,當年的法國代表團認為,台灣的法律地位必須在考慮台灣人民的願望時,才能被界定;而英國代表團認為,台灣
   主權歸屬問題之解決必須在「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的基礎上來解決。

 

     這就是為什麼「台灣建州運動」一方面說,台澎的主權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可是另一方面又說,台澎主權歸屬的
   解決必須依據「聯合國憲章」所揭櫫的「民族自決原則」來解決。

 

     台灣前途解決之議題絕非任何政黨、任何政府、或任何國家談判桌上的議題,也非任何政黨、政府、或國家得以單獨解決
   的議題。

(3)「台灣建州運動」充分認知與理解到,美國是台灣主權歸屬最後解決與確立的關鍵性與決定性因素,但我們也充分認識,美國
   至今無意對台澎的法律地位進行法律解決。不過,「台灣建州運動」十餘年來不斷告訴台灣住民:倘若有一天,「台灣建州運
   動」成為台灣政壇之主流,「台灣加入美國」在可信賴的民調或「假公投」中,成為台灣前途解決方案中最受歡迎的選項,那
   時美國國會與行政部門就能進行正面而積極的回應,也能採取必要而適當的行動,來讓台灣住民透過民主自決的途徑,實現
   「台灣正式成為美國一部分」的主張與訴求,因為台灣住民給了美國政府足夠的誘因與動機,因為中國沒有立場與實力挑戰美
   國,因為這樣做十分正當而且完全合法,因為這樣做符合美國最大與最長遠的國家利益,更因為這樣做符合最大多數台灣住民
   的最大利益。


2009年2月22日增補

  2009年2月5日,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一宗有關台灣法律地位的案件中,代表辯方美國政府進行答辯的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對「台灣關係法」、「美中三公報」、「美國的一中政策」提出新詮釋。國務院法律顧問提出「中華民國事實上擁有台灣的主權」的說法,也對「中華民國代理美國佔領及統治台灣」的說法加以反駁,但由於這個新解釋,不等同於「中華民國在法律上擁有台灣的主權」,所以仍然沒有否定或推翻「台灣建州運動」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與「美國監護台灣主權論」。(美國為維護其在台海、台灣、西太平洋的利益,在情勢變遷或必要時,總會搬出另一套法律與法理,對台灣的法律地位提出新的詮釋,最顯明的例子是韓戰爆發之後以及美國撤銷對「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之後。美國的做法與時俱進,由於美國是超級強國,所以他說了就算數,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有關各方都奈何不了他,這是「台灣建州運動」把運動的推展與成敗,建築在一個寬廣的基礎上、而非建築在某一特定理論上的根本原因。)

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增補

  在Cheng Fu Sheng v. Rogers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Court, 177 F. Supp. 281 (D.D.C., 1959))一案中,我們可以讀到下面這麼一段文字,它清楚與正確地描述了美國國務院的立場。這雖是1959年間的事,但美國國務院這個立場,至今基本上並沒有改變。我們可以從這個案子看出,「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一文的論證與論述是正確的:

  "That---------; that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ercises authority over the island;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has not been transferred to China; and that Formosa is not a part of China as a country, at least not as yet, and not until and unless appropriate treaties are hereafter entered into.  Formosa may be said to be a territory or an area occupied and administer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ut is not officially recognized as being a par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這一段的要旨是: (1)「中華民國政府」對福爾摩沙行使施政權或治權。(2)福爾摩沙不是中國的一部分。(3)福爾摩沙只是「中華民國政府」佔領與管理下的一個領域或地區。(4)美國沒有正式承認福爾摩沙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10D 台灣的安全在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中

台灣的安全在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中

 [提示:溯及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台灣關係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要在「美蔣共同防禦條約」失效後,為台灣提供保衛的機制。論者有謂它對台灣人民提供的保護,其實超過了「美蔣共同防禦條約」。包括前美國國務卿Condoleeza Rice與前美國國防部長Ashton Carter在內的美國政府官員,均曾公開宣示,美國有保衛台灣的法律義務,這項法律義務即是源於「台灣關係法」。 ]

 

台灣的安全在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中

撰述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5月20日

目次

I.「台灣建州運動」的核心認知與理論
II.中國為何要併吞台灣?
III.若無美國的保護,台灣在軍事上無法存活
IV.美國有保護台灣的義務或責任嗎?解讀「台灣關係法」
V.美國人有武力保台的意願嗎?從政府官員的發言及歷次的民調來看
VI.美國有保護台灣安全的準備嗎?從美國政府與美軍的發言與作為來觀察
VII.美國為何要保護台灣?
VIII.美國的實踐--------行動的聲音大於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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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台灣建州運動」的核心認知與理論

 

  從1994年開始推動的「台灣建州運動」,其核心認知與理論之一是:台澎的主權至今仍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下,台灣的安全至今仍在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中。此核心理論從過去到現在,就不斷出現在「台灣建州運動」對外所發佈的聲明或文件、對外所散發的說帖或文宣品,也出現在它們的網站及其他網站的政治論壇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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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中國為何要併吞台灣?

 

  1644年,與中國人(以前不叫中國人)不同種族的滿州人,攻入北京,把中國人所建立的大明帝國滅亡,佔領了中國人的土地,統治了中國(以前不叫中國)的人民。

 

  滿州人統治中國之後,在福建有一股有海上武力及國際貿易做支撐、以福佬人為主力的反抗滿州人的大明帝國殘餘勢力,入侵及佔領荷蘭人統治的福爾摩莎(台灣),由於這股勢力與滿州人所建的大清帝國為敵,大清帝國乃出兵打敗他們,並佔領了台灣。

 

  滿州人所建的大清帝國版圖甚大,沒有直接被統治但臣服於大清帝國的附庸國,及接受大清帝國為宗主國的藩屬也甚多,由於俄羅斯、日本、及西方國家的興起,這些附庸國及藩屬後來都逐漸脫離了大清帝國的控制,被日本、俄羅斯、及西方強權統治或納入勢力範圍。在中國人推翻滿清政府-這個他們所稱的外來政權之後,卻把他們自己的民族主義,發展為帝國主義,且以滿清政府的繼承人自居,把被滿清政府割讓出去的台灣、澎湖、香港、澳門及很多被納入其他國家勢力範圍或統治的地方,都視為必須「收回」的「失土」,以治療他們受創的民族自尊及滿足他們的帝國慾望。

 

  在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美國對日本宣戰後,由於中國人深知美國一參戰,日本必定會吃敗仗,所以中國人又開始燃起擴張主義的熊熊烈火,重慶的中國國民政府,開始向美國政府表達他們在戰後領土擴張的慾望。

 

  1942年11月3日,重慶政府的外長宋子文揚言,中國應「收回」台灣、琉球、東北四省。

  1943年3月,重慶方面以蔣介石的名義發表的「中國之命運」一書宣稱,台灣、澎湖、東北四省、內外蒙古、新疆、西藏「無一 處不是保衛民族生存的要塞,這些地方的割裂,即為中國國防之撤除」。

  1943年7月,一名叫 T. S. Chien 的中國人公然在"Foreign Affairs"(外交事務期刊第21卷第4期)發表 "New China Demands" 一文,毫不遮掩地聲稱要「收復」台灣這塊「失土」。

 

  原本決心在戰後把日本徹底打壓、讓日本軍國主義無法再起、決心扶植蔣介石的中國、讓它成為共同維護戰後世界秩序的支柱的美國,於是在「開羅新聞公報」中,把台灣與澎湖稱為「日本自中國竊取的領土」,並同意在戰後將它們「歸還」給中國,美國這個意向與安排在爾後的「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中又被提及與確認。

 

  由於中國人及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把台灣定位為「失土」,再加上又有「開羅新聞公報」這些文書支持他們的主張,所以在日本戰敗後,他們就認為可以不必管台灣的解放,是出於美國對日的武裝鬥爭的貢獻,不必理會台灣人的意願,也可以不必再經過對日和約的簽訂,就可以大剌剌地佔領及統治台灣,並在對日和約尚未 簽訂、台灣的主權與領土尚未正式交割及移轉前,就片面宣稱「台灣為中國的一省」。

 

  1949年10月1日,在中國內戰中,擊敗國民黨政權的中國共產黨,在北京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蔣介石統治集團則流亡及佔領法律地位尚未確立的台灣(台灣已在1945年10月25日被蔣介石政府片面宣佈為「中華民國的一省」),他們宣稱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與澎湖擁有主權,並行使合法的統治,而北京政府則宣稱中華民國已滅亡、中華民國政府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台灣與澎湖從1945年10月25日起,就已正式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後,美國政府開始積極介入台海事務,開始全面援助台灣的蔣介石統治當局,北京政權又開始指控「美帝侵略與佔領台灣」,並叫囂要「血洗台灣 、解放台灣」。

 

  早期中國共產黨人叫嚷要「解放台灣」,主要是出於共產主義意識型態擴張與輸出的慾望與狂熱,現在則主要出於民族主義、帝國主義、以及安全與戰略的考量,他們宣稱台灣是他們的根本及核心利益,他們宣稱台灣這塊「失土」被「收復」,中華民族才算真正地復興。

 

  2004年11月1日,中國「人民日報」旗下的「環球時報」,訪問中國「海軍軍事學術研究所」所長姜志軍。姜在這篇報導中所提出的觀點,很能貼切地表達中國人的安全觀與戰略觀。姜稱:

  「在第一島鏈的封鎖下,中國的海上力量很難到島鏈外防禦,沒有多大的作戰主動權。台灣是第一島鏈的重要一環,『統一』台灣後,第一島鏈的封鎖自然會被打破。台灣是中國非常理想的出海口,只要台灣在手,中國東入太平洋就豁然開朗,中 國軍隊就可東出太平洋,擴大海防縱深,而台灣海峽將成為中國一條安全的海上運輸通道」。

 

  中國人欲併吞台灣的野心,是十分熾烈而且毫不遮掩的:從憲法到「反分裂國家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從國家與中央政府的政策;到地方政府的施政;從政府到民間;從武裝部隊到民間社會;從中國本土到全球各地;從地球到外太空,中國人全面地、不眠不休地、風雨無阻地,使用龐大的人力與物資,進行「反獨促統」,從經濟、教育、文化、宗教到軍事、政治、外交、心理、法律,對台灣住民進行全方位戰爭,從和平手段到非和平手段,務必要併吞台灣,奴役台灣人民,我們如果說中國人是追求自由、民主、幸福、尊嚴的台灣人民的不共戴天的死敵,並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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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若無美國的保護,台灣在軍事上無法存活

 

  「台灣建州運動」很常說的一句話是:台灣住民所賴以存活的四項基本要素,是陽光、空氣、水及美國太平洋艦隊。

 

  這句話不是笑話,也不是俏皮話,當我們說這句話時,態度十分嚴肅而且心中充滿感激,因為我們堅信,上述四項要素是愛好自由、民主及追求和平、安全、與繁榮的台灣住民的維生系統。

 

  當我們說這句話時,很多台灣住民才恍然大悟,因為上述四項要素之供應,早已被台灣住民視為與生俱來及理所當然,只有當他們被剝奪或被威脅要被剝奪上述四要素時,他們才會意識或察覺到它們的存在與重要,也才會懂得珍惜它們。

 

  最近兩三年來,由於美國政府對台灣獨派與民進黨政府的「台灣獨立議程」或「台灣正常化議程」不斷加以壓抑 及挫折,導致一些台灣獨派滋生反美情緒,或對美國有了疏離感或愛恨情結,在我們看來,這些反應是十分不智與危險的,因為若無美國的軍事保護或軍事保護之承諾,台灣在軍事上面對中國是無法存活的,特別是台灣獨立運動,若沒有美國的卵翼或協助,根本不可能存活或達陣。

 

  有些台灣住民認為美國是為了自己的國家利益而保衛台灣,這類人士對美國的保護是不會心存感激的,他們之中有些人還恩將仇報,把美國視為「台灣正常化或法理獨立」或所謂「台灣與中國統一」的攔路虎。

 

  1991年8月,鄧小平在「北戴河會議」中,對中共元老談話,其中一段說,他希望1997年去香港看看,也去台灣看看,不過,是否去得成台灣,很難說,問題在於美國的態度,只要美國不插手,就可以迅速達到目標。

 

  鄧小平這一級的國家領導人,自然很清楚美國在台灣問題及台海所扮演的角色,鄧小平生前曾說,「沒有台灣問題,只有美國問題」,他知道台灣問題的由來是始於美國(中國人說:台灣問題的「始作俑者」是美國),也會終於美國,美國才是台灣問題解決的關鍵性與決定性角色。他與中國其他領導人也知道,中國想要「處理」台灣問題,無法迴避美國在台灣的「特殊地位」與「特殊利益」,因此必須以美國為主要對手。在陳水扁執政這幾年,中國政府就是透過華府來「反獨」,只要扁政權一有傾獨的言行出現,北京就到華府去投訴或哭訴,而華府也樂得做個順水人情,打打自家的狗,以安撫北京。

 

  與鄧小平同一級的新加坡國父李光耀,幾年前曾說,任何台灣前途解決的提案,若無美國的背書,說了都是白說。他最近又在接受台灣媒體訪問時表示,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上,決定性的因素不在台灣人民的意向,而在美國與中國之間經濟與軍事力量與意志的對比;日本的退休外交家岡崎久彥也曾說,台灣的存活主要取決於美國保衛台灣的意志與實力。

 

  擔任民進黨主席時期的許信良曾說,台灣人民相當在意國家安全,民進黨不是擔心北京政權,而是在意美國的態度,如果中國真的對台灣出兵,除非美國出面保護,否則台灣的武力根本無法和中國做長期的對抗,這一點台灣不能自己騙自己。許信良在當時一再告訴台灣人,台灣絕對安全,因為台灣受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的保護。

 

  繼許信良擔任民進黨主席的施明德,在擔任黨主席時訪美,他在華府很清楚地表示,台灣人民無力獨自承擔防衛台灣之責任,台灣人民絕對需要美國的保護或協防。

 

  根據「聯合報系民調中心」在1995年8月所做的一份民調,有70%的台灣住民,希望美國協防台灣。在這之前與之後一段不短的期間,若干不同的民調都顯示,有不低於60%的台灣民眾,期待美國的軍事保護,雖然大約只有30%的人,認為美國有保護台灣的意願。

 

  這些數據在最近一二十年基本上沒有多大的變動,例如「中時民意調查組」在2006年10月27日,曾做一項類似的民調,發現如果中國武力犯台,受訪的民眾中只有39.9%的人,對美國軍事援台有信心,但沒有信心的卻高達43.6%。

 

  就在1995年的八月,由於台海已進入由中國挑起的第三次危機,李登輝總統在接受「紐約時報」專欄作家佛里曼 (Thomas L. Friedman) 專訪時表示,「依據『台灣關係法』的精神,美國仍負有保護台灣的責任與義務」。他的意思是,台灣需要美國的軍事保護,而身為台灣最高領導人的他,也期待美國依據「台灣關係法」,對台灣提供軍事保護。

 

  由於台灣的黨政領導人及多數民眾,知道美國軍事保護台灣的必要性,也期待美國的軍事保護,再加上「台灣建州運動」、「台灣獨立運動」、與「中華民國體制的獨台模式」都必須建築在美國對台灣提供軍事保護的前提之上,因此我們有必要來對美國軍事保護台灣的議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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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美國有保護台灣的義務或責任嗎?解讀「台灣關係法」

 

 我們先來檢視「台灣關係法」中有關台海和平與台灣安全的條文:

 

 第二條

 

 (a)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台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
        訂本法:
         (1)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b)美國的政策如下:
        (2)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3)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4)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
            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5)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
        (6)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第三條

 

    (a)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質及技術服務。

    (b)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台灣防衛
        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c)指示總統如遇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政程序,
        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在「台灣關係法」的立法過程中,特別是在當國會議員就 Section 2(b)(4) 的條文討論時,眾議員吳爾夫 (Lester L. Wolff) 表示,「台灣關係法」並非沒有牙齒,他提醒他的同僚,注意國務院官員在眾院亞太事務小組委員會中引述卡特總統的發言所做的證詞,那段證詞說「如果適當,卡特總統絕不會對使用武力保衛台灣一事有所遲疑」,換句話說,「台灣關係法」雖然沒有很明確的表達武力保台的文字,但美國要以武力保台的意志是無庸置疑的。

 

  吳爾夫也指出,「台灣關係法」對台灣所提供的保護其實超過了美國與蔣介石所簽訂的「共同防禦條約」,也超過了美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因為在「台灣關係法」中,連「危及台灣的經濟與社會的高壓手段」美國都要加以抵抗,而不只是在台灣受到武裝攻擊時。

 

  有些評論家認為,由於 Section 3(c) 的規定,「台灣關係法」給予台灣的保護遠不如共同防禦條約,但需要指出的是,美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在締約國遭到第三國武裝攻擊時,條約也是規定美國必須依「憲法程序」予以反應,而非自動對締約國提供軍事保護。「台灣關係法」Section 3(c) 規定,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對台灣的保護並不會劣於或少於美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的共同防禦條約,眾議員布倫飛 (Billy F. Broomfield) 即在立法期間發言表示,就他的理解與判斷,「台灣關係法」中對台灣提供的保護其實是在重建美蔣共同防禦條約中美國對台灣的義務。

 

  檢視「台灣關係法」的立法發言紀錄,我們發現在「參院報告」中這麼說:(1)參院注意到,美國不被規定或沒有承諾採取任何特定行動,來應付台海危機或武裝衝突,在 Sec. 3(c) 之下,美國將採取的行動可能是軍事行動,若這種行動符合「戰爭權力決議案」之有關規定,(2)倘若給台灣一個絕對的安全保證,勢將超出現行任何以美國為締約國一方的共同防禦條約所能提供的安全保證範圍。

 

  在「台灣關係法」的立法過程中,眾議員郝次曼 (Elizabeth Holtzman)等一兩人發言反對對台灣提供軍事保護的條文,他們認為「台灣關係法」中的文字或條文會被解讀為美國與台灣在締結一項防衛條約,也會被解讀為美國將會派兵去保衛台灣,不過很顯然地,他們的觀點只是極少數意見。

 

  「台灣關係法」於1979年通過生效,做為規範美台關係及對台灣主權進行政治監護及對台灣安全提供軍事保護的法源。不過在1982年,雷根政府又與北京政府簽署了「八一七公報」,對「台灣關係法」中美國對台灣提供防衛性武器的義務加以限制,這很明顯地違反了「台灣關係法」Section 2(b)(5) 及 Section 3(b) 的規定,還好隨後美國國會迅即通過法案,明定「台灣關係法」的效力高於「八一七公報」中有關對台軍售的條文,而國務院及美國政府相關單位也隨即發表聲明,指出「八一七公報」既非一項國際性協定,也非條約,在國際法上,它對華府及北京均無拘束力,它的內容只是說明美國未來政策的方向。「八一七公報」的確是沒有拘束力,在冷戰結束後,老布希、柯林頓、小布希先後幾任總統均展開對台軍售、提昇台灣與美國的軍事合作與交流,逐步填補台美斷交後台美兩軍停止交流所留下的空白,並積極協助台灣進行軍務改革及提升戰力。

 

  我們進一步來觀察這幾年來有關各方對「台灣關係法」的解讀,從這些解讀中,我們發現,美國政府在(1)台灣政府及人民推動「法理台獨」或「台灣正常化」、企圖片面改變台 海現狀、台海出現緊張情勢、美國有被迫捲入台海武裝衝突時,或(2)台灣政府沒有積極負起軍購及建軍的責任、台灣的反對黨阻撓或反對軍購時,美國政府官員及台海事務專家就對「台灣關係法」給予對台灣方面不利的解讀,以對台獨進行嚇阻或對反對軍購者給予警告。我們必須說,美國這類的嚇阻對推動軍購不力或反對軍購者的恐嚇與警告都沒有產生正面的效果,那些反軍購或阻撓軍購的人或政黨絕大多數為親中的統派,因此美國就軍購問題不滿而對「台灣關係法」進行負面解讀,均徒令親痛仇快。

 

  美國新保守派的文宣重鎮「標兵周刊」 (The Weekly Standard) 於2003年12月2日刊登一篇標題為「一個危險的對台政策」("A Dangerous New Policy Toward Taiwan?") 的評論,該文的作者克里斯多 (William Kristol) 與史密特 (Gary Schmitt) 披露美國白宮國家安全會議亞洲部門資深主任莫健 (James F. Moriarty) 及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主任包道格 (Douglas H. Paal) 向白宮提出兩項建議:美國應明確宣示反對台獨的立場,也應宣示,如果台灣方面「挑釁」的行動與言論招致中國動武時,美國也不應出兵協防台灣。

 

  大多數的台灣人都希望美國在中國侵台時介入台海武裝衝突,不過美國在一些公開或私下或非正式的場合,的確對台灣表達了「有條件介入台海衝突」的觀點。根據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藍普頓 (David M. Lampton) 的轉述,小布希總統在他2003年12月9日的一項談話中表示,「台灣並沒有一張將要以美國子弟的鮮血填寫的空白支票」("Taiwan does not have a blank check to be filled out in American blood.")

 

  美國國防部國防安全合作署首席主任羅斯 (Edward Ross) 在2005年9月19日參加年度的「美台國防工業會議」並發表演說,由於扁政權推動軍購不力以及反對黨抵死反對與阻撓小布希總統親自批准的軍購,美國政府十分不滿與惱火,他很負面地解讀「台灣關係法」,也很坦率及嚴厲地對台灣發出警告。羅斯表示,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沒有義務防衛台灣」,只有協助台灣自我防衛的義務,「如果你們自己不能捍衛自己,我們不能協助捍衛你們」。

 

  1995年8月19日,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 (Natale H. Bellocchi) 應邀在舊金山參加「第二屆全美台灣客家懇親大會」,在演說中他認為,一旦台海發生戰爭或者台灣的經濟安全受到威脅,美國將會信守「台灣關係法」的承諾,採取「相關措施」。白樂崎說得沒錯,柯林頓政府在1996年3月,就信守美國在「台灣關係法」的義務,派出兩個航空母艦戰鬥群前來台灣附近的海域,以武力護台。

 

  根據資料,我們可以做出在小布希執政期間,包括白宮、國家安全會議、國防部、國務院在內的美國國安團隊,於發表談話時,通常均對「台灣關係法」做出對台灣負有義務或有利的解讀。例如,副國務卿阿米塔吉 (Richard L. Armitage) 在2003年11月18日接受北京「鳳凰衛視」的訪問,他表示「台灣關係法」雖不是條約,但它卻規定美國要提供台灣足以自衛的軍事物資,也要求美國必須在亞太地區維持足夠的武力,讓這個地區保持平靜。又例如,國務卿萊斯於2005年3月11日,在接受「華盛頓郵報」訪問時表示,「我方非常明確地告訴中國方面,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對台灣有義務」。在2007年4月10日,她重申,美國依據「台灣關係法」,有責任協助台灣自我防衛,美國也會透過與台灣既有的軍事合作,履行「台灣關係法」的義務。

 

  2007年8月27日,副國務卿奈葛澎 (John D. Negroponte) 針對扁政權所推動的「入聯公投」,於接受香港「鳳凰衛視」專訪時表示,「台灣沒有比美國更好的朋友了,我們依據『台灣關係法』,致力於台灣的防衛」。

 

  衛視記者進一步追問:「你談到美國致力於台灣的防衛,但美國參議員華納在一項聽證會中說,如果台海衝突是由台灣官員錯誤的政策所引發,那麼美國也可能不會全力防衛台灣,美國政府對此問題的立場如何?」奈葛澎回答說:「這些是屬於假設性的問題,在某一特定的情況發生前,很難處理,但說我們很致力於台灣的防衛,是正確的」。

 

  在對台灣比較友善的小布希政府及其國安團隊掌政時期,恰好也是民進黨執政、台灣政府力推「台獨議程」或「台灣正常化議程」的時期,由於美國政府致力於全球性反恐戰爭,因此必須藉由「台灣不獨、中國不 武、台海不戰、台海兩岸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改變台海現狀」的政策來穩住台海,也因此導致華府對扁政權的嚴厲打壓及造成美台高層關係的嚴重摩擦。

 

  在華府與扁政權的摩擦中,我們發現美國政府有時對「台灣關係法」做出對台灣有嚴重危害的解釋。

 

  例如,美國政府官員及美國政府經常有意或無意地透過台海事務專家,對台灣政府與人民發出警告:美國對台灣的保護不是一張「空白支票」,如果因為台獨或台灣方面的「挑釁」而發生台海戰爭,不要指望美國介入,換言之,由於台灣也逐漸顯示了片面改變美國所定義的「台海現狀」的能力,華府因而祭出了對台灣及中國雙重嚇阻的策略。

 

  美國政府這種嚇阻台獨的策略的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2007年11月20日,華盛頓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高等國際研究 院舉辦研討會,主持人藍普頓問在場的台灣駐美代表吳釗燮:「就您的了解,如果台灣的作法產生了讓中國採取軍事行動的後果,美國有沒有義務替台灣承擔這些後果?」曾在藍普頓門下的吳代表回答稱,「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雖有義務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但並沒有義務替台灣打仗,這一點我們很了解」。

 

  2004年12月10日,一向被視為是親台派的副國務卿阿米塔吉在接受美國公共電視台 (PBS) 專訪時,對扁政權及台獨發出十分嚴厲的警告,他說:「台灣關係法」規定我們要在太平洋維持足夠的兵力,以便有能力遏阻(來自中國的)攻擊,但「台灣關係法」並沒有規定我們必須防衛(台灣)] ("We have the requirement with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o keep sufficient force in the Pacific to be able to deter attack; we are not required to defend.") ,他又補了一句:在「台灣關係法」,我們沒有義務去保衛台灣 ("We are not obligated to go to defend Taiwan.")。

 

  由於阿米塔吉的言論驚世駭俗,逸出「台灣關係法」及美國政府一向所持的「模糊戰略」或「模糊政策」,遭到美國政府內部及台海事務專家學者的批評與檢討,他這種獨特的說法以後就不再出現。

 

  總的來說,根據美國政府過去數年來所發表的言論,可以這麼說:如果台海戰爭或武裝衝突不是由台灣方面所挑起,美國政府將信守「台灣關係法」,負起保衛台灣或協助台灣防衛的責任,但如果台海戰爭或武裝衝突係由台灣方面所挑起,則美國多次表示,台灣將必須自行承擔責任。

 

  話雖如此,但「台灣建州運動」於1990年代即做出一項推演:即便由於台灣執政當局或台獨陣營宣佈台灣法理獨立、或宣佈「台灣共和國」成立、或採取北京認為已違反它片面所認定的所謂「分裂國土」的行動,因 而給了中國帝國主義者在台海進行軍事冒險的藉口,並讓美華府覺得惱怒,華府還是絕不可能見死不救,任令台灣被中國侵略與併吞,因為台灣被中國併吞等於美國跟自己過不去,等於在懲罰自己,美國絕不會幹出因台灣惹禍而眼睜睜地看台灣被中國併吞的蠢事,因此我們推估華府會採取如下的策略:他將一方面立即發表聲明,拒絕承認台灣片面的法理獨立,也要日本等國不承認台灣獨立,他會告訴中國,說美國及其他國家不承認台灣獨立,所以你沒有必要攻擊台灣,若共軍已對台灣進行攻擊,美國也會要北京停止對台灣的攻擊,因為台灣宣佈法理獨立之舉並沒有任何國家承認,因此沒有改變現狀,也因此沒有必要武裝攻擊,另一方面,美國也會立即進行動員,航空母艦戰鬥群會準備向台灣海域集結,美國會有真正的動作, 如此才能逼退共軍,並讓可能搖搖欲墜的台灣政府站穩腳步,且穩住民心士氣及政經、金融、與社會秩序。

 

  「台灣建州運動」這項推估與曾擔任美國國防部助理部長的奈伊 (Joseph S. Nye, Jr.) 的建議不謀而合。

  1998年3月8日,他在「華盛頓郵報」發表一篇文章,他主張美國有必要拋棄「刻意模糊」的政策,若再在台海維持模糊政策,可能會引致災難,他主張美國應聲明:

(1)若台灣宣佈獨立,我們不會給予承認或保護,我們更會努力要其他國家不承認台灣獨立( "-------if Taiwan were to declare
 independence, we would not recognize or defend it. Moreover, we would work hard to discourage other countries from recognizing
 Taiwan independence.")(他說這樣,台灣就沒有能力改變現狀,而中國也就無需對台灣採取軍事行動,而美國也就無需捲入一場台
 海戰爭),

(2)美國同時也必須強調,「我們不接受中國使用武力,因為台灣流產的宣佈獨立並沒有改變了什麼」("--------we would not accept the
 use of force since nothing would change as a result of any abortiv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by Taiwan.")。

 

  「台灣建州運動」的推估與 Joseph Nye 的建議,在2008年3月初步獲得某種程度的驗證,太平洋美軍總司令吉亭上將 (Adm. Timothy J. Keating) ,於2008年3月12日在眾議院軍事委員會作證時表示,他希望扁政權的「入聯公投」不要通過,但如果過關而且中國對台灣採取軍事行動,太平洋軍區也會有萬全的準備。

 

  事後證實,美國在三月至五月間,派出兩個航空母艦戰鬥群,出動6架B52重轟炸機、3架B2隱形轟炸機、及多艘核子潛艦,在台灣附近海域巡邏與警戒。美國並沒有說因為「入聯公投」過關而中國對台發動侵略戰爭就要對台灣袖手旁觀,懲罰台灣,相反地,美國展現了他要武力保台的決心與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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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美國人有武力保台的意願嗎?從政府官員的發言及歷次的民調來看

 

  美國有武力保台的意願及實力是台灣在軍事上存活的關鍵性因素,這一點無庸置疑。在最近若干年來,美國政府、軍方、軍方退休將領、台海事務專家學者經常透過各種適當的管道也在各種適當的場合,要求台灣進行建軍,並從事戰力的提升,以便(1)在有實力做後盾的情況下,有信心地與中國進行互動與對談,(2)在中國對台進行武裝攻擊時,能承受共軍的第一擊,並等待美國援軍的到來。

 

  根據這幾年來的各項信息顯示,台軍所做的兵棋推演、軍事演習、及台軍的作戰計畫只規劃一個星期,並將作戰計畫建築在美軍一周內即可馳援的假設上面,不過美方雖然近年來不斷在西太平洋進行前進部署,且不斷進行排除共軍阻絕美國馳援台灣的軍演 ,但美方仍然要求台軍能將作戰計畫建築在獨立作戰至少兩個星期的基礎上。

 

  在了解美國是否有武力保台的意願時,我們必須要能充分理解及掌握在某特定時空下,美國政府(特別是美國總統、國防部、美國軍方、國務院、美國國安會、國家情報機關、美國國會)、美國精英階層(特別是媒體界、工商業界、知識界、智庫界、宗教界、影藝界)及一般社會大眾對這個議題的看法。

 

  美國國防部主管亞太事務的副助理部長勞理士 (Richard P. Lawless) 在2004年2月6日在「美中經濟及安全檢討委員會」就中國軍事發展及台海兩岸軍事對比舉行的聽證會上說:美台的防衛關係是要加強台灣的防衛能力,並在可能範圍內,避免美國在危機發生時大舉介入,讓台灣的政治領袖以其實力決定台灣自己的前途,不過一旦台灣的遏制行動失敗,美國及盟邦一定會支援台灣,美國必須有所準備,快速擊敗中國對台的武裝攻擊 ("Our defense relationship with Taiwan seeks to reverse negative trends in this ability to defend itself, possibility obviating the need for massive U.S. intervention in a crisis scenario, and allowing Taiwan's political leaders to determine the island's future from a positive strength. If deterrence fails, Taiwan is supported by the U.S. and it's allies. We must be prepared to swiftly defeat the PRC's use of force."), 勞理士這段談話直率而清晰地顯示美國有介入台海戰爭的意願。

 

  可以這麼說,大多數美國人會反對任何簡單地放棄台灣以及任它被中國以武力奪取的解決方案,但是大多數一般美國人大概也不想為台灣而戰,不過這也要看民調舉行的時機還有民調的命題怎麼做,過去台灣的[ 反獨促統] 媒體總是挑一些對台灣不利的民調加以報導,因而對台灣人民多少造成誤導或造成制式反應。

 

  關於美國人是否願為台灣而戰或同意美國政府派兵介入台海衝突,這方面的民調並不缺乏,1986年芝加哥的「外交關係委員會」委託 Gallup 在美國做民調,民調問題是「如果中國武力進攻台灣,美國是否應出兵干預?」贊成應出兵的佔19%,反對出兵的占64%,不置可否的占17%。

 

  台灣政府於1995年8月4日至6日委託紐約的 Louis Harris & Associates 在全美進行民調,民調命題是:「北京若試圖軍事進犯台灣,美國是否應為防衛台灣而戰?」受訪者中有71%認為美國不應介入台海戰爭,只有22%認為美國應為台灣而戰。

 

  2001年4月底,小布希總統在電視節目中發表了對台灣甚為友善及有利的言論後,亦即在該年五月,Pew Research Center 的一份民調問「如果中國對台使用武力,美國是否應承諾保護台灣?」64%的受訪者認為不應,26%認為應該。

 

  2001年6月11日,芝加哥的「外交關係委員會」委託 Pew 進行民調,贊成協防台灣的占26%,反對的占64%。到了2002年10月2日的民調,顯示將近60%的美國一般民眾反對出兵保護台灣。

 

  2004年6月, CCFR所做的民調問「如果中國侵略台灣,你是贊成還是反對美國使用武裝部隊?」,33%的受訪者贊成,61%反對。CCFR在2002年的民調,有32%贊成,58%反對,在1998年,贊成的是27%,反對的是58%。

 

  民調當然有陷阱與極限,這會是跟民調舉行的時機及民調的命題有關,特別是在民調的命題對受訪者使用誘導性及操縱性的技巧時,民調的結果就會顯出很大的不同。

 

  例如,在1999年,ABC News所舉行的一份民調,它提醒受訪者「台灣是在1940年代與中國分離,現在有它自己的政府」,在這樣的前提下,就有高達47%的受訪者表示支持美國保護台灣,但是當民調另一個問題提醒「你支持美國派兵到台海保護台灣,那就意謂美國將會與中國發生戰爭」時,則支持美國武力保台的又降到30%。

 

  在被問到「美國是否應在中國對台採取威脅行動時,派遣海軍(應是指沒有派遣地面部隊及海軍陸戰隊)到台灣」,一般美國大眾的反應就顯得紛歧。

 

  1996年,共軍在緊鄰台灣的海域進行軍演及所謂「飛彈試射」,美國民眾對美國是否派出海軍顯示的反應,很值得我們注意。

 

  在1996年2月底,Louis Harris 問美國大眾「中國正在威脅要在台灣近海從事軍演,以影響台灣三月份的總統大選,美國是否應派出航空母艦到台海,以減少中國對台灣選舉的影響」,有68%的人反對,只有26%的人贊成。

 

  然而,中國對台威脅性的軍演真的舉行,而美國也真的派出航空母艦戰鬥群保護台灣,可是結果並沒有導致中國與美國的軍事對抗,六個月後,美國大眾已能對在中國對台灣進行威脅而美國派出海軍保護台灣的模式感到舒適與適應,在1996年9月,在PIPA的一項民調問「美國是否應派出海軍保護台灣,如果中國對台灣做出威脅的姿態」時,高達51%的美國大眾表示贊成,而反對的降到38%。

 

  一般而言,美國一般民眾對台灣問題其實通常沒有概念,對美國在台灣的根本利益不甚了解,平常也不太關心國際事務,甚至連台灣在哪裡 恐怕都不知道,加上台灣問題通常不是國際的熱點新聞,所以若有20%到30%的一般民眾贊成出兵及保衛台灣,這個數字其實已經很有意義,我們可以合理假定,倘若中國挑起台海戰爭,在美國各界菁英的大聲疾呼下,要帶動及點燃美國一般大眾同意美國出動軍隊保護台灣的熱情,其實不難。再進一步說,如果「台灣建州運動」能在台灣與美國取得一定或相當的成果,能對美國朝野進行可觀的動員,相信美國大眾未來將會在民調中顯現對美國武力保台的大幅度支持,即使那時台灣尚未正式加入美國。

 

  1999年10月28-29日,在Triangle Institute for Security Studies發表的"Project on the Gap Between the Military and Civilian Society"報告顯示,包括美國大企業的執行長、東亞事務專家學者、政界人士在內的美國菁英人士,對美國武力護台的支持度以及對台海武裝衝突可被接受的戰損與美軍傷亡率比對1991年科威特保衛戰還要高出很多,我們可以根據此一研究結果來合理推定,倘若中國武力犯台而美國政府決定武裝介入時,在只有極少數菁英(如親中或對中國比較傾向於姑息的紅隊)反對的情況下,民間反對政府派兵介入的聲浪可能不會太高。

 

  另外一項民調也很特別值得注意,那就是由在美華裔菁英份子所組成的「百人會」所做的民調。「百人會」在2007年八月與九月曾在美國與中國進行一項多議題的大規模民調,該民調直到2008年四月才發表。其中一個問題「如果台灣宣佈獨立,引起和中國的軍事衝突,美國應該代表在台灣的利益介入嗎? 」是在美國進行的。普通美國大眾回答「應該」的有32%(與2005年相同),意見領袖有31%(2005年高達55%),商業界菁英有23%(2005年高達48%),國會工作人員有49%(2005年高達52%),這些數字比前面幾項民調都高。倘若民調的命題是把前提設定在「台灣沒有挑釁而中國發動侵台戰爭」或者是「台灣要加入美國而中國對台發動軍事冒險」,那贊成美國應該代表在台灣的利益而介入台海武裝衝突的美國人比例都應該會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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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美國有保護台灣安全的準備嗎?從美國政府與美軍的發言與作為來觀察

 

(A) 「台灣安全加強法案」 (The Taiwan Security Enhancement Act of March 24, 1999)

 

  「台灣關係法」雖在往後的實踐中已被證明能對台灣提供軍事保護,但是美國的親台人士仍然認為它語詞曖昧、模糊、含混、存在了一些缺陷,他們也仍認為美國行政部門根本沒有或沒有好好履行它在「台灣關係法」下對台灣的義務,因而認為有另行立法、對「台灣關係法」予以補強的必要。眾議院於1999年5月18日提出H.R. 1838案,並於1999年5月18日通過(此即「台灣安全加強法案」),參議院早於1999年3月24日即已提出幾乎完全相同的S. 693案,但由於柯林頓政權極力反對,威脅要加以否決,所以參院最後並沒有通過這項議案。

 

  「台灣安全加強法」雖然沒有過完立法程序,但美國行政部門與軍方實際上是依據了眾院所通過的版本以及參院所草擬的版本的條文,低調地加以執行,如果我們一一檢視這幾年來美國政府在與台灣有關的軍務與軍備方面的作為,就能發現美國行政部門與軍方實際上在執行眾院版的「台灣安全加強法」Section 3到Section 6的「規定」,努力在滿足台灣軍備的需求、協助台灣建軍及加強戰力、協助台軍訓練軍事人員、提升與擴大台美兩軍的交流等等。

 

(B) 美日安保機制

 

  美國政府在1996年台海危機後,與日本政府開始進行「美日安保」再定義,隨後並展開「美日安保機制」的更新及擴大工作,讓它與時俱進,並讓「美日安保機制」轉變為全球性的美日同盟。

 

  「美日安保」再定義後,日本政府再度宣示,台灣在「美日安保」所界定的日本「周邊的緊急事態」範圍之內。

 

  2005年2月18日,美日兩國「二加二安保諮商」會後發表聯合聲明,首度把台灣列為兩國所共同關切的安全議題,可以這麼說,將台海安全列入美日兩國「共同戰略目標」是1996年來美日安保最大的轉變,美國此舉是要將日本的補給與後勤等納入台海保衛戰之中。

 

  2005年4月29日,本外相町村信孝訪美,他表示,在二月間,日兩國確實提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所以日本的防衛線 是否擴及台灣的問題根本就不是問題。他說,本來台灣就是「美日安保條約」的防衛對象,此點日本至今未變,日本外相發言的意思是,「美日安保條約」中原始的「遠東條款」本來就包含台灣在內。

 

  2005年5月1日,美日「二加二安全諮商會議」發表聲明,再度確認「台海和平是美日的共同戰略目標」及「美日同盟防禦之範圍包括台灣」。5月8日,町村外相在京都與中國外長李肇星會談時,他當著中國客人的面,重申「台灣在美日安保條約規定的『遠東』範圍之內,這是日本政府一致的官方見解」。

 

  2007年4月17日,日本「朝日新聞」在一項專題報導「周邊事態的對應不信與期待」中聳動地指出,「美日之間沒有這種因應台海危機的共同作戰計畫,理由很簡單,因為美國正注視著中國的動態,所以沒有與台灣 訂立共同作戰計畫,因此日本當然不會與美國訂有共同作戰計畫」。「朝日新聞」還引述日本政府有關人士的說法指出,「美台間若有共同作戰計畫,這就表示美國一定會介入台海緊急事態,但是美國不會在亞太地區自縛手腳,縮小自己的政策選擇範圍」。

 

  2007年5月1日,美日「二加二會議」在華府舉行,但這一年的美日共同聲明並未如2005年將台海和平列為兩國共同的戰略目標,為釋群疑,美國國務卿萊斯在記者會上表示,美日兩國並沒有改變,台海兩岸領導人不應懷疑美國政府的政策持續性,也就是說,台海兩岸任何一方均不得片面改變台海現狀,台海不應有衝突,她指出,由於美國的台海政策沒變,就沒有重申「台海和平是兩國共同的戰略目標」的必要。

 

  為了能較快地以地面部隊因應朝鮮半島到台 海到中東這個「不安定的弧形」的潛在危機,美軍把原設於華盛頓州的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遷移到日本神奈川的座間基地,也將東京橫田基地的第五空軍司令部與在關島的第十三空軍司令部結合,新的司令部仍留在橫田。

 

(C) 台海危機緊急應變機制

 

  有關美國的「台海危機緊急應變計畫」,在1998年台北出版的「與美國有約」一書(作者為周威霖)中首度被委婉及含蓄地披露。

 

  2004年12月23日,日本NHK電視新聞報導節目根據美國國防部的消息說,美軍已在太平洋美軍司令部中編組一支以海空軍人員為主力的緊急機動部隊,以提高萬一台海有事時的軍事對應機動力,報導也指出,美軍係以台海有事為想定,這支部隊名為「519聯合特遣部隊」(Joint Task Force 519) 隸屬於太平洋艦隊司令之下,有400人左右,當台灣有事時,這支緊急部隊的作戰指揮室將設在橫須賀港美軍第七艦隊的旗艦上。

 

(D) 以中國為假想敵保衛台灣的軍事演習及兵棋推演

 

  2004年6月至8月間,美國海軍在全球五個地區進行規模龐大的演習,美國海軍首度藉此項演習來測試「艦隊反應計畫」,同時也藉此項演習向中國北韓及恐怖份子傳達訊息。

 

  做為前項演習的一環,從2004年起,美國軍政高階人員在國防大學舉行「龍雷演習」(Dragon Thunder), 讓軍方及政界人士進行因應台海可能的危機的國家政略層級、戰略層級、高規格兵棋推演,這項演習每兩年舉辦一次,從2006年起,兵推的假想為台海戰爭,而台灣的高層軍政人員則受邀前往進行餵入台灣各項軍政元素的美台聯合兵棋推演。

 

  除了「龍雷演習」之外,台軍高級將領近年來每年均受邀前往檀香山的太平洋美軍總部,參加以台海戰爭為假想的戰略與戰術級的美台聯合兵棋推演。

 

  「華盛頓郵報」於2006年4月21日報導,美國國防部正根據一項秘密戰略,大規模地加強駐亞洲的兵力,以便嚇阻甚至擊敗共軍,郵報指出,美軍將潛艦配置核彈頭飛彈,調派轟炸機到接近中國的目標地區,舉行大規模軍演,改變航空母艦部署,增調一個航空母艦戰鬥群常態部署在西太平洋,加強與亞洲盟邦軍事同盟及聯合 軍演與訓練,增調特種突擊部隊進駐亞洲,培訓軍事人員學習華語,美國軍方旨在促使中國放棄與美國為敵,並確保一旦中國發動軍事冒險時,擁有就近迅速擊敗共軍之實力。

 

  著名的媒體人葛次 (Bill Gertz) 於2008年5月2日在「華盛頓時報」做了一篇報導,他引述國防事務專家 Michael Pillsbury 前不久在「詹氏美國國防會議」中所發表的論點。Pillsbury 指出,國防部的「圍籬大戰略」是在太平洋地區,特別是在關島,強化美國的軍事力量,以便做好反制有敵意的中國的準備,這項大戰略要求快速部署先進的核子與傳統飛彈、潛艇與其他海軍武力、以及更多的機動性地面部隊,要展現美國對抗來自北京的新興軍事威脅。

 

  2007年1月29日與2月8日之間,日本自衛隊和駐日美軍舉行美日共同指揮部兵棋推演,以確認包括台海在內的日本周邊地區發生緊急事態時美日共同因應之程序。

 

  2007年8月7日,美國海軍三個航空母艦戰鬥群在關島海域開始舉行「2007年勇敢之盾」(Valiant Shield 2007)演習,針對未來台海發生危機時的可能情況加以演練。太平洋美軍總司令吉亭在該年七月底,在華府指出,「美國有能力及時調派適切的兵力馳援台灣」,他強調,美軍現在亞太地區的數量雖比二十年前少,但美國有能力在外界不知情的更短時間內調度及投射兵力因應亞太任何地區的任何危機」。

 

(E) 美國國防部與美國軍方的發言

 

  2004年1月16日,在中國進行訪問的美國聯參會主席麥爾斯上將 (Gen. Richard B. Myers) 在北京表示,中國人「很清楚地了解,美國將會對以脅迫方式解決台灣地位的任何企圖加以抵抗 」("------they understand very clearly that the United States will resist any attempt to use coercion to resolve the status of Taiwan."), 這是美軍最高階的軍官在中國就台灣問題最清楚的立場宣示。

 

  2004年3月31日至4月1日,太平洋美軍總司令法戈上將 (Adm. Thomas B. Fargo) 應邀出席國會參眾兩院的聽證會,他說,「在中國與美國之間,台灣議題仍是最大的摩擦點」,他指出,根據「台灣關係法」,他的任務很明確:(1)正確評估台海情勢,報告給國防部長及總統,(2)協助台灣發展自衛能力,(3)要確保一旦接獲命令,必須準備好並且有能力保衛台灣。

 

  法戈上將說他對美軍的遏制能力有信心,「我們態度明確,我們了解問題,我們訓練有素,所以我認為,有關嚇阻及遏制中國,我們在這方面的能力的確非常好」。

 

  美國國防部主管國際安全事務的助理部長羅德曼 (Peter W. Rodman) 於2004年4月23日在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的聽證會上說,假如中國對台動武,無可避免地,會把美國捲入,因為第一,無論是同盟關係或者是「台灣關係法」的審慎措辭,美國公開表達的立場和背後的精神都有更廣的意涵,各方都會仔細觀察美國如何履行對台灣的承諾,他很坦率地說,「在國際社會中願意協助台灣捍衛安全的國家,幾乎只有美國」。

 

  2008年3月11日,台灣總統大選在即,太平洋美軍總司令吉亭上將在參議院軍事委員會的預算審查會上,共和黨籍的首席參議員華納 (Sen. John W. Warner) 請吉亭評估台海局勢。他說,「我總是擔心,台灣拿我們的『台灣關係法』當做緊急求救電話號碼,『美國,快來救我』。根據您的判斷,會不會發生軍事衝突?」吉亭說,「非常不可能」。他表示太平洋美軍司令部會繼續依循『台灣關係法』,協助台灣保有足夠的防衛能力。


VII. 美國為何要保護台灣?

 

A. 在美日太平洋戰爭終結後的時代

 

  美國與日本在1940年代打了一場太平洋戰爭,征服了日本,解放及佔領了日本及所有日本在太平洋地區所統治、託管、或佔領的土地,其中包括台灣與澎湖。美國當然可以根據征服,把台灣與澎湖視為佔領地、託管地、與保護地或者據為己有,如果他選擇這麼做。不過,當年他選擇讓中國的國民政府派遣部隊代表他這個主要戰勝國及盟國來台澎進行軍事佔領。

 

  美國雖然沒有直接來對台澎進行佔領與統治,他只是把台灣視為間接佔領與統治的佔領地與保護地,他雖然沒有宣之於口或在國際文件中載明,但從終戰後美國在台灣事務的實踐來看,這的確存在於美國決策階層的下意識或潛意識中,或者甚至可能存在於永不解密或尚未解密的美國國家安全會議記錄之中。

 

  如果不是美國征服了日本、解放了原為日本領土的台灣與澎湖,美國要根據什麼來把台灣視為佔領地並加以保護?我們也可以說,就是因為美國征服了日本、解放了日本的領土台灣與澎湖,美國才能正當合法及光明正大地介入台灣事務、才能與才會保護台灣。

 

  在杜魯門政府與艾森豪政府時代,美國的國務院最高顧問及後來的國務卿杜勒斯 (John F. Dulles) 就說「美國做為對日的主要戰勝國,在台澎的最終的未來擁有利益」,也說「美國本來可以對台灣進行法律的主張,因為他擊敗日本而且日本只是聲明放棄台澎的主權」。杜勒斯對台灣的發言相當程度地反映了美國決策者對台灣的立場與態度。

 

B. 在冷戰時代

 

  在共軍席捲蔣介石所控制的中國之際,代理國務卿羅維特 (Robert A. Lovett) 於1948年11月1日致函國家安全會議執行秘書,要求國安會進行及提出一份研究報告,來評估台灣與澎湖若被克里姆林宮指揮的中國共產黨人控制之下對美國安全的戰略性影響。這份後來被提出、題為「福爾摩莎的戰略重要性」 (The Strategic Importance of Formosa)、 編號NSC37的報告係由聯參會所完成,聯參會很直截了當地表示,「倘若美國被拒於台灣之外,台灣將會是美國國家安全的嚴重戰略負債」 ("----------the denial of Taiwan to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engender serious strategic liabilities for national security") 。

 

  聯參會這份報告指出,「如果台灣被共產黨控制,它的港口及機場將無法被美國所使用,從戰略角度看,敵人將會有能力控制日本與東南亞之間的航道,提升他們對菲律賓及琉球群島的投射能力,如此將會嚴重損害美國的國家利益。」聯參會提醒國安會的成員,若敵人掌控台灣,將會對日本造成危害,「台灣能夠做為日本的糧食及其他物質的主要供應來源」,倘若台灣被敵人控制,則日本就變成美國的戰略負擔,而非資產。相反地,若台灣不被敵人控制,台灣的港口與基地將能為美國所用,美國可以確保日本與東南亞之間的海上通道,日本可以獲得台灣的糧食與物資供應。基於上述的理由,聯參會認為美國若能在台灣扶植一個對美國友善的政權,而使共產黨欲控制台灣的企圖失敗,那將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利益 帶來莫大的價值。

 

  雖然聯參會在這份報告及往後的類似報告中均十分肯定台灣對美國的安全價值與戰略利益,但是在韓戰爆發之前,聯參會均只是建議美國政府透過經濟扶助與外交協助的手段,來扶植流亡與控制台灣的蔣介石當局,而沒有建議在台灣駐軍或使用武力保護台灣,原因是聯參會當時所能運用的常備兵力不足以支應在台海地區的部署需要。

 

  在以布萊德雷元帥 (Gen. Omar N. Bradley) 為首的聯參會之外,獲得美國共和黨及親蔣與親台的國會勢力支持的遠東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 (Gen. Douglas MacArthur) 更肯定台灣對美國的價值,麥帥在中共在中國內戰取得上風之後,他一方面不斷疾呼要重視台灣的戰略價值,另一方面他一直與美國親蔣及親台的政治人物保持密切的往來,並不斷透過他們在美國發表美國應支持蔣介石、或美國應派兵直接佔領台灣、或將台灣交給聯合國(美國)託管的言論。

 

  就在韓戰爆發前十一天,亦即在1950年6月14日,麥帥提出一份「福爾摩莎備忘錄」(Memorandum on Formosa), 他開門見山地指出,他十分關切台灣的未來地位,他確信美國的戰略利益會嚴重受損,如果台灣被對美國有敵意的勢力所控制。

 

  麥帥在備忘錄中指出,「盟軍遠東總司令部的前線以及美國的西部戰略邊疆現在就落在從阿留申群島向南延伸到菲律賓群島的大陸邊緣島群,從地理及戰略上來看,台灣是構成近海守衛陣地的不可分的一環,在武裝衝突發生時,它能夠在東亞邊緣發揮對軍事行動有決定性程度控制的力量,由於台灣的地理位置及做為基地的潛力,如果台灣被對美國有敵意的軍事力量所利用,它可能抵銷或掩蓋美國前線的中翼及南翼的戰略力量,台灣若淪入共產黨手中,可比做一艘不沉的航空母艦及潛艇基地,可以實現蘇聯的攻勢戰略,同時可以徹底擊敗美國在沖繩及菲律賓所發動的反攻勢作戰。」

 

  從以上美國國家安全會議NSC37文件及麥帥遠東盟軍總司令部所發出的備忘錄,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何美國政府在韓戰爆發後要以武力護台,並把台灣視為東西冷戰時代美國西太平洋第一島鏈防衛線不可或缺的一環。

 

C. 在後冷戰的「中國威脅」與「中國崛起」時代

 

  由於蘇聯解體,美國最大的敵人與威脅消失,反民主與非民主而且對美國具有敵意及對美國的世界領導權存在挑戰企圖及威脅的中國與美國形成了主要的矛盾,在這種大環境下,台灣的存在又被美國重新肯定,台灣的價值又被美國重新發現,台灣的定位又被美國重新定義。

 

  美國除了必須保留台灣做為對中國新霸權崛起的牽制外,近年來美國政府多次在國際性場合均公開讚揚與肯定台灣的民主化與民主運作。對美國而言,台灣的民主政體是美國的成就與驕傲,是美國價值的展現。台灣做為一個民主政體,美國認為它必須加以呵護及捍衛,美國不能見到它跌倒失敗,美國更不能讓它被反民主的中國摧殘,對美國而言,台灣這個民主政體不僅不能失敗,它還必須 屹立不搖,以對中國起到垂範的作用,因為讓中國能成功地民主化、西化、及基督教化是一個多世紀以來美國人心中最偉大的夢想、使命、工程、與志業之一。

 

  2007年9月7日,小布希總統在澳洲雪梨參加亞太經合會議的領袖高峰會的演講內容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他在該次演講中,當著中國國家領導人的面,提到自由與民主在亞太地區的擴展是這個時代最偉大的故事,他說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快結束時,亞太地區只有澳洲與紐西蘭是民主國家,戰後日本轉型為自由社會,更後來也看到台灣與南韓的民主轉型。

 

  在該次會議中,美國公佈了一份「強化亞太地區自由與繁榮」的說帖,這份說帖提到美國鼓勵像中國這樣「與美國有堅強關係」的國家能開放其政治制度,並給其人民更多發聲的空間,說帖並以美國在冷戰 時期與台灣、南韓的關係,證明可同時維持友誼並促進民主。

 

  由於台灣等地區與美國分享共同的美國價值或普世價值,所以小布希總統在演說中於提到亞太安全時,指美國與澳洲、日本等國有盟邦關係,也與台灣有防衛關係,這些安全關係維護了世界這個關鍵地區的和平,他進一步說,美國對亞太地區有安全承諾,「那項承諾是無可動搖的」。

 

  從小布希總統在雪梨的演講把台灣的民主轉型與美國與台灣有防衛關係加以連結來看,我們就可確知台灣因為接受及實踐了美國價值、建立了民主政體(嚴格來說,即便只是雛型,仍待深化),成為美國民主教室的模範生,在2008年3月22日又順利完成總統大選的台灣甚至成為小布希口中的「亞洲與世界的民主燈塔」,因而得到美國的鍾愛與保護。

 

  我們再把時間往前推到小布希總統剛就任時,在小布希剛上任時,他的政府一改中國是「戰略伙伴」、把中國重新定位為「戰略競爭者」、開始展現要嚴肅面對中國欲支配亞洲的野心的雄心壯志,因此小布希總統在2001年4月24日接受美國廣播公司的專訪。當他被問到「在中國攻擊台灣,美國是否有保衛台灣人的義務」 ("-------if Taiwan were attacked by China, do we have an obligation to defend the Taiwanese?") 時,他毫無困難地回答:「是的,我們有義務,中國人必須了解那個。」 ("Yes, we do, and the Chinese must understand that. Yes, I would.") 主持人再問:「美國是否將竭力動員美國武裝部隊來回應?」("With the full force of American military?") 小布希回答:「我們會竭盡全力來幫助台灣保衛它自己。」("Whatever it took to help Taiwan defend itself.")

 

  小布希剛上任後不久,就發生美國偵察機與中國戰機擦撞、美國偵察機迫降中國的緊張事件,而在他接受美國廣播公司電視節目專訪前,也才批准大宗的對台軍售案,他的答覆內容被解讀為在台海戰爭爆發時,他的政府在對中國的回應上是沒有限制的,這可能包括投入地面部隊、對中國進行空中與飛彈攻擊、甚至包括核武之使用。

 

  由於小布希總統的發言與歷任美國政府所持的「戰略模糊」有所不同,因此很快地,白宮與國務院在翌日即發佈聲明,否認小布希總統對台灣所做出的新承諾代表了美國政策的轉變,他本人在一兩天後,接受CNN及美聯社的訪問時,確實把語調放緩。不過他的基調仍然沒變,他對CNN說,「中國人必須聽這項有關美國保衛台灣的信息,我已說我將竭盡所能來幫助台灣防衛自 己,而中國人必須了解那個。」 ( "--------the Chinese need to hear the message about US defense of Taiwan. I have said that I will do what it takes to help Taiwan defend herself and the Chinese must understand that.") 再來,他告訴美聯社,「在中國攻擊台灣時,投入美國兵力的確是一個選項」 ("--------military force is certainly an option in the event of a Chinese attack on Taiwan.")。

 

  北京聞言大怒,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氣急敗壞地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是任何外國的保護地」。

 

  小布希政府對台灣公開的親善及對中國公開的不友善直到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攻擊才告一段落,不過往後美國雖然在反恐戰爭上需要中國積極地協助或消極地不搗蛋,但他對台灣的防衛與保護也沒有鬆懈,只不過是對台灣的防衛及對中國的戒心轉為低調,因為「中國崛起」及「中國意圖支配亞洲」以及「中國意圖挑戰美國的世界領導權」的趨勢、基調、與格局並沒有變化,反而因為美國將重心調整到反恐戰爭,無暇顧及中國,任令中國坐大,成為美國來日的心腹大患,在美國有識之士之眼中,例如已逝的Constantine C. Menges, 美國絕不能失去或丟掉台灣,因為台灣一丟,美國在亞洲甚至世界的霸權就拱手讓給中國。

 

  在美國的有識之士理解到中國才可能是美國未來最大的敵手時,我們就不難理解台灣、日本、南韓在戰略天平上對美國的意義,我們也不難理解到美國會繼續保護台灣,而且會繼續賦予台灣一些任務。

 

D. 在美國全面反恐戰爭的時代

 

  在美國發動反恐戰爭後,美國基於全球性與全面性反恐戰爭的需要,在全球大戰略的佈局又進行了調整,對中國及台灣的工具性角色與價值也進行了一些戰術性的調整,雖然基本上是美國的對台政策服從於美國的對中政策、而美國的對中政策又服從於美國的全球大戰略與大戰略佈局的基本原則沒有變。

 

  在柯林頓的第二任期,鑒於台海第三次危機美中一觸即發的軍事對抗、中國綜合國力的急速上升、台灣做為獨立政治實體意識的強化、台海成為危險的火藥庫,美國開始調整其在東亞及西太平洋的軍事前進部署、提升台灣的自衛能力、提升並擴大台美兩軍的交流與合作、加強對中國作戰及台海危機應變的機制、調整「美日安保」體制、強化關島在西太平洋的軍事樞紐角色、在西 太平洋增加一個常態部署的航空母艦戰鬥群、及配置重型轟炸機與攜帶核武的攻擊潛艇,這些規畫與努力在小布希就任後繼續被執行,即使反恐戰爭在進行,這些工作也沒有中斷。

 

  不過原先稍具攻勢色彩的亞太前進部署與建軍則在反恐戰爭躍為第一優先後調整為守勢,對中國的政略與戰略也改採守勢,以穩住東亞情勢,在這樣的政略與戰略調整下,中國獲得了喘息與發展的絕佳機會,而台灣做為獨立政治實體意識的發展則受到無情的壓制,雖然如此,美國對台灣的軍事保護仍然沒有鬆懈,美國仍然透過他相對比中國強大的軍力與國力,堅定地及有效地執行他「中國不武、台灣不獨、台海不戰、台海兩岸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改台海現狀」的政策。

 

  「台灣關係法」 Section 2(b)(2)說,「台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是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換言之,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在台灣有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或者台灣是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在1996年3月美中的軍事對峙之後,柯林頓總統訪問日本,在東京發表聲明,他指出美國在台灣有安全、戰略、政治、及經濟利益。美國既然認為他在台灣有這些利益,他當然要保護台灣。

 

  2004年4月21日,凱利 (James A. Kelly) 在他擔任國務院東亞事務助卿時,在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中作證。他發表了一篇極為重要的演說,題為「美國對台政策綜述」("Overview of U.S. Policy Toward Taiwan") ,凱利當時說:「美國的首要關切是維護(台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以促進美國的利益、在台海地區避免戰爭的危險、確保台灣的民主、促進中國在地球社區的有建設性整合、以及個人自由在中國的傳播,---------」。

 

  我們不難從凱利的證詞中看出美國的政略與戰略設計並在這份地圖中台灣的定位、角色、與工具價值,由於台灣在美中爭霸中或者中國對美國世界領導權的挑戰中具有特殊的地位與價值,所以美國必須保護台灣。

 

  現在我們試著從國務院東亞事務副助卿柯慶生博士 (Dr. Thomas J. Christensen) 的演講中來了解美國為什麼要保護台灣。

 

  由於美國政府對扁政權所提出的「入聯公投」案以及無力在立法院中推動對美軍購案的不滿,柯慶生於2007年9月11日在年度的「美台國防工業會議」中發表演說,對勢同水火的台灣朝野提出告誡。在這項演說中,我們發現柯慶生提出了兩個問題,他並為它們提出答案,這兩個問題與答案中的第一個極有助於我們了解為何美國關心及保護台灣。

 

  柯慶生的問題是:「為什麼美國關心台灣的安全?什麼是我們在這個重要議題上表達我們的意見的基礎?」

 

  柯慶生對第一個問題給的答案是:「做為一個有全球利益及義務的太平洋國家,美國在全亞洲於和平上有當然的利益,因為台灣海峽是一個衝突的潛在發火點,所以這個地區要求我們給予不斷的注意,同時透過我們與 台灣人民數十年的密切關係,我們已經建立了對他們的民主繁榮以及免於被脅迫的自由的特殊關切。一個成功的台灣是東亞及東亞之外的燈塔。最後,美國對台灣的支持也在美國的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中被規定。簡言之,戰略、道德、及法律的要求迫使美國對台灣以及對台灣的安全有持續的興趣」 ("As a Pacific power with global interests and obligations, the United States has a natural interest in peace throughout Asia. Because the Taiwan Strait is a potential flashpoint for conflict, the area demands our constant attention. Meanwhile, through our decades of close friendship with the people of Taiwan, we have acquired a special concern for their democracy, freedom from coercion, and prosperity. A successful Taiwan is a beacon for East Asia and beyond. Finally, U.S. support for Taiwan is enshrined in U.S. domestic law in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In short, strategic, moral, and legal requirements compel a continuous U.S. interest in Taiwan and its security.")。在這裡,柯慶生道出了美國對台灣安全的「道義責任」,因為台灣問題之所以至今沒有能夠像其他過去被日本統治、託管、或佔領的地區一樣被妥善及圓滿解決,美國是負有責任及難辭其咎的。

 

  在美國的全球反恐戰爭中,美國當然是要求及期待台灣盡力配合,其中包括與軍事裝備有關的零組件供應、對恐怖份子進行偵搜、對恐怖組織進行金融檢查與截堵、對阿富汗與伊拉克重建的參與、對反恐戰爭戰費的分攤、對反恐戰爭戰債的購買等等,在這些方面,台灣的統治當局均可或均能全力或盡力配合,台灣方面甚至都願意出動武裝部隊參加反恐戰鬥或維和任務,只因事涉敏感,所以無法實現此項構想。

 

VIII. 美國的實踐-----------行動的聲音大於言語

 

  即使美國專家學者以及政界人物對於「台海若發生軍事衝突美國是否會介入」的議題或假設性問題曾做過很多探討,也發表了各種不同的觀點或做出不同的判斷,但我們還是必須指出美國政府在這方面的實踐,實踐才能檢驗真理。

 

  我們不妨來看看美國在1954-1955年、1958年、及1996年三次台海危機的反應以及近年來每逢台灣總統大選美國太平洋艦隊的預防性防衛行動。

 

  在1950年代,中國挑起兩次台海危機,由於當時美國與共產集團冷戰方酣,再加上台灣有「美蔣共同防禦條約」及「福爾摩莎決議案」做為護身符,所以美國出動傳統兵力甚至曾考慮要對中國進行戰術核武打擊,都是可以理解的,在這兩次的危機中,美國均出動武裝部隊,因而危機也都能圓滿落 幕。

 

  到了1994-1996年的第三次台海危機以及2000年、2004年、及2008年三次的台灣總統大選所導致的台海緊張狀態或不確定狀態,美國也都出動航空母艦戰鬥群,在台灣的海域進行巡邏或警戒,以便完成對中國嚇阻或預防性防衛,美國對台灣採取軍事保護的行動,其依據是「台灣關係法」以及行之多年的「中國不武、台灣不獨、台海不戰」的雙重嚇阻政策,美國軍事保護台灣的行動已超出了學術論辯的範疇,換言之,如美中軍事力量與國力的對比以及美國在台灣的利益沒有出現重大的變化,我們可以合理預估與期待,今後美國仍將會在台海出現緊張狀態或不確定狀態時繼續奉行預防性防禦的政策,在台灣周邊的海域展現它的軍事肌肉與軍事存在,以將台海危機化於無形,並確保美國在台海與西太平洋所建立的秩序。


  在眾議院通過的「台灣安全加強法案」Section 2(16)中,眾院指出,美國眾院於1996年3月19日以369對14票、參院於3月21日以97對0票通過了148號共同決議案 (Concurrent Resolution 148) ,該決議案表示,「美國根據『台灣關係法』及憲政程序,應該協助防衛台灣,使台灣免於受中國侵略、飛彈攻擊、或封鎖」,在國會通過該決議案後,美國行政部門即派出航空母艦戰鬥群保護台灣。在這裡,我們已能很清楚地見證「台灣關係法」在美國對台灣的軍事保護中所起到的正面與積極的作用。

 

  2008年5月16日,前總統李登輝在他的新書發表會中對台灣媒體透露,曾經擔任美國總統特別助理、美國國安會東亞事務主管的派特森 (Torkel L. Patterson) 曾告訴李說,「台灣的安全美國會有實質的幫助,因此台灣政府不用花那麼多關注在上面,重要的是經濟不能空洞化」。李前總統的意思是,台灣的安全有美國的軍事保護,這一個說法「台灣建州運動」與「台灣民主共和黨」是同意的,不過我們認為,在「台灣建州運動」尚未在台灣成為主流、台灣尚未正式加入美國之前,台灣仍需對美軍購(雖然台灣不可能獲得先進的武器系統),仍需持續建軍(雖然台軍的規模與戰力不能與共軍抗衡,台灣也無力單獨進行持久戰),台美兩軍的互動仍需提升與擴大,台灣住民仍然必須承擔台灣防衛的部分責任,在共軍來犯時挺住第一擊,以待美國援軍的到來。


2009年2月1日第一次增補:


  哥倫比亞大學莎次曼戰爭與和平研究所主任貝次教授等學者,於2008年9月18日,建議美國總統調整對台政策,減少對台軍事保護之承諾,他們明白主張,美國無需介入台海兩岸之戰爭。但一名不願暴露身份的美國政府資深官員卻駁斥該項荒唐之主張,他表示,美國對台灣提供的軍事保護承諾一直都成功地嚇阻了中國在台海的蠢動。

 

  2008年10月1日,華盛頓時報一項報導指出,美國國務院國際安全顧問委員會(ISAB)在一份內部報告初稿中指出,台灣是中國在西太平洋擴張軍力的關鍵,除非中國拿下台灣,否則中國無法真正成為全球強權。該報告建議,美國必須強化飛彈防禦及海空軍,才能避免台海出現危機。該報告所指出的美國建軍方向與台灣建州運動的構想不謀而合,也進一步證明,美國有保衛台灣的意志。

 

  2008年11月21日,白宮國家安全會議主管亞太事務的資深主任韋德寧在陪同小布希總統前往秘魯參加APEC領袖會議的航行途中,向媒體做簡報時指出,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不支持台灣採取挑釁的行動,但美國也堅持對台關係的承諾,因此美國也不許北京威脅台灣。


  2008年12月18日,太平洋美軍總司令吉亭上將表示,曾有中國將領向他建議,由中國與美國共管太平洋,即夏威夷以西由中國負責管理。他表示,有些國家視中國發展航空母艦為威脅,他會確保中國的海軍不會對美國及盟國構成威脅。

 

  2009年1月27日,在美國參議院軍事委員會對美國新任總統歐巴馬提名的國防部長蓋次的任命聽證會上,蓋次表示,美軍現在為應付伊拉克與阿富汗的戰事,若要再對付其他地區的戰事,當然會有壓力,但美軍還是有能力擊敗任何入侵的敵人,無論是在波斯灣或朝鮮半島或是台灣海峽。這段證詞證明美國沒有鬆懈對台灣的軍事保護承諾。

 

2015年11月26日第二次增補:

 

  歐巴馬主政時期的美國國防部長Ashton Baldwin "Ash" Carter於11/7/2015在加州「雷根總統圖書館」舉行的「國防論壇」的一場演說中說了這麼一段話:"We are also changing fundamentally our operational plans and approaches to deter aggression, fulfill our statutory obligations to Taiwan, defend allies, and prepare for a wider-range of contingencies in the region than we have traditionally." (美國國防部同時也在根本上改變我們的作戰計劃以及作業方式,以便遏制[可能來自中國或俄羅斯的]侵略,履行我們[在台灣關係法上]的法律義務和保衛我們的盟國,同時也在為執行我們在亞太地區在傳統上具有的廣泛的突發事件做準備)。Carter的發言可能是繼美國前國務卿Condi Rice以來,最明確地宣示要保衛台灣的美國高階官員。Rice曾宣示,美國在台灣安全一事上,有法律的義務和政治與道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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