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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請願連署

台澎地圖
(圖片取自網路,著作權為原創者所有)

《本頁目次》

4A 程序

4A-01 請願人的資格

4A-02 表格中必填的部分

 4A-02a 姓名

 4A-02b 姓名(護照)

 4A-02c 電子信箱必須是有效的

 4A-02d 鼓勵及歡迎請願人儘量填寫表格內所有欄目

 4A-02e 請願人資料之用途

4B Bonus(獎金或津貼)/Bounties(授田)

4C 公投請願連署表格

4公投請願連署

 

4A 程序

     1.請欲參加「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簡稱連署)的台灣鄉親,先仔細閱讀本窗口的說明。

     2.填寫本窗口所提供的表格。填寫完畢後,再按鍵送出

     3.送出後,連署人得選擇印出收據,以便留存。

     4.在按鍵送出連署表格之前,請願人必須先按一個鍵,確認填入的資料無誤

 

4A-01 請願人的資格

    參加連署的台灣鄉親,必須具備如下的資格:

      1.現階段具有所謂「中華民國國籍與戶籍」(可以包括雙重國籍者)

     2.年滿18歲

     3.沒有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的狀況

 

4A-02 表格中必填的部分

 

     為了讓請願被美國政府接受,我們比照向白宮請願的辦法與規定,要求參加請願的台灣鄉親,務必填寫:

     1.姓名(參見下方4A-02a 4A-02b

     2.電子信箱(參見下方4A-02c

 

   4A-02a 姓名,必須是:

 

                   身份證護照上的姓名,以填寫漢文姓名(姓在前,名在後)為原則,若是原住民,則可使用羅馬拼音

 

   4A-02b 姓名,我們鼓勵及歡迎請願人填寫

 

                   護照上使用的外文羅馬化的姓名(名在前,姓在後)。

 

   4A-02c 您填寫的電子信箱

 

                   必須是有效的可被查證確認的電子信箱。

     也就是在現在與未來,均可以讓台灣建州運動與美國政府聯繫到請願人的電子信箱

 

   4A-02d 我們鼓勵及歡迎請願人儘量填寫表格內所有的欄目:

 

     若願意填寫出生地

     

     出生地在台灣或澎湖群島,則填寫「台澎」。

     若出生地在金門列島或馬祖列島,則填寫「金馬」。

     若出生地是在金門與馬祖以外的中國任何地方,則填寫「中國」。

     若出生地是上述(台澎、金馬與中國)以外的任何國家或地區,請填寫「其他」,您可以寫那個國家名稱。

 

   4A-02e 填寫好的請願表格及其內容用途限制

     將只會被台灣建州運動與美國政府拿來做為「台灣加入美國公投」的決策或立法的參考,不會有其他用途。

4B Bonus(獎金或津貼)/ Bounties(授田)

    在美國歷史上,大陸會議與後來的美國國會,均制訂辦法或通過立法,來鼓勵民眾參軍及酬謝
  退伍軍人,那些參加獨立革命戰爭、美墨戰爭、南北戰爭、印地安戰爭、美西戰爭、第一次世界大
  戰-------等等戰爭的退伍軍人,都得到數額不等的bonus money與land bounties。

    台灣建州運動也把台灣前途的解決,視為一場「戰爭」,為了鼓勵台灣鄉親參加「台灣加入美國
  公投請願連署」,也為了酬謝最先響應的人,我們也考慮比照美國政府的政策與辦法:

    在台灣加入美國、成為美國的領地且領地議會通過、領地Governor簽署法案之後,依法發給
  Bonus/Bounties

 


  我們現在還在研擬一套授予Bonus/Bounties與Certificates的辦法,這套辦法將在未來適當的時間,
  在本網站及其他平台公佈。

  我們現在可以說的是:


第一,原則上只有前50萬或前100萬名請願人(依請願表格送出時間先後決定),才享有這些
   Bonus/Bounties。


第二,在授予Bonus/Bounties的辦法公佈後,才填寫與寄出請願表格的台灣鄉親,將會在表格寄出後,
   自動獲得一張Certificate,這張Certificate可以被印出。

第三,在授予Bonus/Bounties的辦法公佈前,就已填寫與寄出請願表格的台灣鄉親,他們的Certificates
​   將會被補發,只要他們所填寫與提供的電子信箱是有效的

4C 公投請願連署表格

連署表

    公投請願連署人同意:

(1)授權「台灣建州運動」,向美國政府(包括國會)進行「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

(2)請願連署之目的:台灣加入美國。

(3)請願連署之短程與中程目標:

 (a)籲請美國國會進行立法,為「台灣加入美國公投」,提供有幫助的、相關的架構與機制。

 (b)籲請美國政府,在台灣人民與美國政府雙方共同認定之適當時機,促成、協助與監督台灣人民,
​  舉辦「台灣加入美國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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