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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徑圖

白宮

(圖片取自網路,著作權為原創者所有)

《本頁目錄》

8A台灣要如何加入美國?

8B台灣成為美國領地的程序

8C台灣加入美國的路徑圖

8D「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

8A台灣要如何加入美國?

  倘若在台灣建州運動的引領下,與在美國的協助下,台灣人民獲得了就台灣的前途,進行自決與公投的機會,我們可以很明確地說,無分族群,大多數的台灣住民,都會把「台灣加入美國」做為唯一選項或第一選項。

 

  目前部分台灣人民心中的疑惑,只是「美國會接納台灣嗎?」以及「中國有能力阻撓台灣加入美國嗎?」

 

  我們必須說,這兩個問題的確困擾著一些台灣住民,這些「想太多的或
庸人自擾的台灣住民」也會提出這些問題來困擾台灣建州運動的領導層。

 

  我們必須說,提出這些問題的台灣住民,只是一些還沒有把「台灣加入美國」的主張,做為他們的信仰或信念的人,或者是尚未對「台灣加入美國是最大多數台灣人民的最大利益與福祉」,這個說法加以信持的人。

 

  中國共產黨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的共產黨能取得政權,主因是因為他們那些國家的許多人民,把共產主義當成信仰,同時相信共產黨與共產制度,會給他們帶來利益與幸福。

 

  台灣的民進黨能夠取得政權,也是由於許多台灣人民把「台灣獨立建國」或「台灣正常化」,當成信仰或理想,同時也相信民進黨所提出的黨綱、政綱與政策,能為台灣人民造福。

 

  換言之,基本上是人民對主義的信仰與信念,決定了一個國家的某個政治團體能否執政,而不是那些主義、主張、黨綱、政綱與政策的可行性。

  台灣建州運動若想讓多數的台灣人民,義無反顧地追隨,讓「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以及「台灣加入美國公投」成功達陣,那就得讓許許多多的台灣住民,把「台灣加入美國」當做一種政治信仰與信念才行。

 

  只有在相當比例的或多數的台灣人民,表達了要「讓台灣加入美國」的意願(這種意願可由公投請願連署與民意調查等方式來顯現),之後,我們才能期待或要求美國行政部門來做出官式的回應,也只有在那時,我們才能期待或要求美國政府,處理因台灣人民希望加入美國所產生的、來自中國的反應。

8B 台灣成為美國領地的程序

  在我們過去發表的文章或文獻中,鄉親們經常會讀到下面這段文字:

  台灣建州運動準備透過下列的行動與程序,來完成「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的目標:

 (1)向台灣鄉親解說,幫助鄉親認知、確認與堅持「台灣人民就台灣前途解決一事,擁有自決與公投的權利」,也讓鄉親了解
  「這項權利若無美國的背書與積極作為,台灣人民沒有機會行使」;

 

 (2)呼籲台灣鄉親參加「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

 

 (3)在台灣建州運動的引領下,台灣人民分階段推派代表,向美國國會進行請願;

 

 (4)在台灣建州運動的遊說下,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一系列法案,重申「台灣前途必須和平解決,而且必須經過台灣
  人民之同意」,確認「台灣人民在國際法上,擁有自決與公投之權利」,也仿為波多黎各建立公投機制,與制訂公投辦法
 (沒有完成立法程序)之前例,為台灣人民建立公投機制與制訂公投辦法;

 

 (5)美國政府在適當時機,給予台灣人民實踐自決與公投之機會。//

 

   在前揭的第五個程序完成後,「福爾摩沙領地」與合眾國的法律與政治關係,或「福爾摩沙領地」在合眾國的法律與政治地位,將由一個名叫Formosa Political Status Commission (台灣政治地位委員會,由台灣的代表與合眾國的代表聯合組成)的機構,所達成的協議(可稱為The Covenant to Establish a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in Political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Covenant或「協約」)來決定,「協約」將規定:

 

 (i)「福爾摩沙領地」的主權歸屬美國,但台灣前途的終局解決,在未來仍得透過第二階段的公投來決定;

 

 (ii)哪些美國的憲法條款、哪些聯邦法律,以及哪些美國條約,得適用於「福爾摩沙領地」;

 

 (iii)「協約」中的哪些條款,得由美國國會來修訂,而哪些條款必須經由「福爾摩沙領地」議會及美國國會來共同修訂;

 

 (iv)「福爾摩沙領地」在一定期間內,得保有及經營某種形式與某種程度的涉外關係;

 

 (v)「協約」必須經過台灣人民複決與美國國會的同意的程序才能生效;

 

 (vi)「福爾摩沙領地」應依據「協約」來制訂自己的憲法,並據此而組建「領地政府」;

 

 (vii)「福爾摩沙領地」憲法必須經過「福爾摩沙領地」人民複決與美國國會的批准程序-----等等。

 

  有鑒於此,「台灣建州運動」未來將建立一個組織---「福爾摩沙領地設計委員會」(The Planning Committe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這個組織將為「福爾摩沙領地」的建立,提供roadmap(路徑圖),並為未來的「福爾摩沙領地」提供blueprint(藍圖),這將會包括一些典章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它將會為台灣人民與台灣建州運動起草「福爾摩沙領地憲法」(The Draft Constitution
 of the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福爾摩沙領地與美利堅合眾國建立政治聯合協約」(The Draft
 Covenant to Establish a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n Political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此外,它也會為台灣人民與「台灣建州運動」撰寫與出版一本「福爾摩沙領地手冊」,讓我們的台灣鄉親與台美人,了解台灣人民與美國政府,如何建立「福爾摩沙領地」、未來的「福爾摩沙領地」在美利堅合眾國中可能的政治與法律地位、「福爾摩沙領地」的願景以及典章制度。

 

  在「福爾摩沙領地與美利堅合眾國建立政治聯合協約」以及「福爾摩沙領地憲法」經過台灣人民的複決、美國國會的批准與美國總統的簽署後,台灣基本上就已經完成了加入美國、成為美國的領地的程序。

8C台灣加入美國的路徑圖

[提示:台灣所處的環境十分特殊,做為一個政治實體,它也可能是古往今來的一個很特殊的存在,因此,我們必須努力思考,
    台灣究竟要如何加入美利堅合眾國?有沒有什麼前例可援,或有沒有什麼模式可以參考?本文探討夏威夷、德克薩斯與
   北馬里亞納群島等幾個加入美國的模式,希望台灣鄉親能從中得到啟發與鼓舞。]

台灣加入美國的路徑圖
(The Annexation Initiative and Road Map)

撰述人:「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2009年1月16日
2009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訂

一、「台灣建州運動」的「美利堅世界國」想像
二、美國接納台灣加入美國的基礎
三、台灣申請加入美國的基礎
四、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夏威夷模式
五、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德克薩斯模式
六、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北馬里亞納群島模式
七、以「福爾摩莎自治領地」做為「台灣第一階段加入美國」的安排
八、美國仍將維持世界唯一超強的地位,美國仍是人類最後最好的希望

 


一、「台灣建州運動」的「美利堅世界國」想像


  To the poet Walt Whitman, ----------- it was for the interest of mankind that the power and influ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should be extended ------------- 'the farther the better.' (對詩人惠特曼來說,為了世人的利益,美國的力量及影響力應該被延
 伸,越遠越好。)-------------Hugh Brogan, 'THE PENGUIN HISTORY OF THE USA'


  「台灣建州運動」堅信,美國沒有把自己的領土,侷限在現今的五十州以及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美屬薩摩亞、美屬維爾京群島、波多黎各等少數幾個屬地,而不再進行擴張的理由。

 

  我們認為,這樣做違反了美國的天命與使命,也對人類的利益與福祉的促進沒有幫助。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美國有權也應繼續進行「民主擴張」與「領土擴張」。


  「民主擴張」指民主理念與政體的和平輸出,及以軍事手段或其它非和平手段,鏟除大規模侵害人權,或進行種族屠殺,或對外進行侵略的流氓政權,並代之以民主政體。

 

  不過,若美國欲以軍事手段,或其它非和平手段,或協助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人民建立民主政體,「台灣建州運動」則認為,國際組織、盟國、相關的國家及受益的人民,應分攤戰費,以免美國財政赤字增加。


  美國領土的擴張,在美國歷史的發展中屬於常態,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政府多次表示它「不進行領土擴張」,則屬非常態。

 

 (1)美國第一階段的領土擴張,是取得從大西洋到太平洋的北美洲大片土地(在美國史上,稱為Manifest Destiny)。

 

  在波克總統(James K. Polk)發動墨西哥戰爭、取得西南大片土地,並與英國達成西北疆界劃定之後,北方人仍然不斷主張,     再向北進行領土擴張,包括兼併加拿大,而南方人則不斷主張繼續向加勒比海地區、墨西哥、及中美洲進行領土擴張。


 (2)美國第二階段的領土擴張,則是向太平洋地區,及東方進行海外擴張。

 

  美國在取得加州之後,即開始著手進行海外擴張,逐步取得夏威夷群島、薩摩亞、及其他太平洋島嶼,做為與東方貿易往來船隻的補給站,以及保護商船與漁船的武裝船艦的中繼站。

 
  美國歷史學家透納(Frederick Jackson Turner)於1893年發表一篇文章,主張美國人民不能把自己侷限於北美洲大陸,他主張美國必須繼續向太平洋擴張,確立海上霸權,把美國的影響力伸到海外島嶼與國家。

 

  他對美國人民的號召,被海軍戰略理論家馬漢少將(Alfred T. Mahan)、參議員洛奇(Henry Cabot Lodge)、海軍部次長老羅斯福(Theodore Roosevelt,後來當了總統)、及麥金利總統(William McKinley)等人付諸行動。

 

  一直到1970年代,美國取得北馬里亞納群島做為屬地為止,美國可說是在進行第二階段的領土擴張。

 

  不過,這中間出現了小羅斯福總統所提出的「不對外進行領土擴張」的思想與政策逆流,這股逆流形成一些美國人民的思想禁錮,特別是在新英格蘭與東岸的之自由派知識份子之間,必須加以打破。


  為了要與東方國家建立永久的經貿關係,十九世紀若干美國海軍高級將領、貿易商、外交官主張對台灣主張主權,使台灣成為美國的一部分,此項計畫沒有實現。

 

  後來美國與西班牙開戰,在西太平洋取得關島及菲律賓群島,包括McKinley總統在內的美國政界與軍方高層,主張將菲律賓 收為美國的一部分(因為台灣已成為日本領土的一部分),但遭菲律賓獨立勢力的頑抗,再加上國內反兼併的聲浪也不小(其實當年那些被稱為「反帝國主義者」的美國人,只是反對兼併菲律賓,但並不反對美國對外擴張,他們主張美國向北擴張),美國因而沒有成功地兼併菲律賓。


  現在「台灣建州運動」主張,美國揚棄不符合天命或天理的「不再進行領土擴張」的乖張政策,進行「第三階段的領土擴 張」,我們把這種擴張稱為「新定義下的美國天命」(Manifest Destiny with a New Definition)。


  「新定義下的美國天命」的領土擴張,是要建立一個「美利堅世界國」(The American Universal State)。

 

  這個「世界國」除了美國現有的五十州及其他屬地以外,應該包括:


 (1)加拿大,以實現歷代美國先賢的夢想,並讓美國、加拿大、及美國的阿拉斯加連成一氣,同時取得地球暖化後北極海大部分 的海域與資源。


 (2)太平洋領域(the Pacific Dominions),包括台灣、澳大利亞、紐西蘭在內,而台灣、澎湖、東沙島、南沙太平島則成為美國的 極西邊疆。美國必須領有台灣、澎湖、東沙、及南沙太平島,才能真正成為「太平洋帝國」或亞太國家。

 

  在十九世紀末,「紐約論壇報」的老闆里德(Whitelaw Reid)力主太平洋成為美國的內湖,他在日記上這樣說:"If to (Hawaii ) we now added the Philippines , it would be possible for American energy to --------- ultimately convert the Pacific Ocean into an American lake, making it far more our own than the Atlantic is now Great Britain 's."

 

  而印地安那州選出的參議員貝里吉(Albert Beveridge)在參議院演說時,也說"The Pacific is our ocean."(太平洋是美國的海
  洋)。
  

  美國失去了菲律賓做為美國在遠東的基地與屏藩,因此,「台灣建州運動」堅信,美國必須領有台灣,這樣美國才有了完整的太平洋海域做為內海或內湖。


 (3)加勒比海領域(the Caribbean Dominions),包括波多黎各與美屬維爾京群島等地。


 (4)外太空若干適合人類移居的天體,美國必須單獨或與盟國共同佔有外太空,做為美國的高邊疆,並阻絕他國或敵國對外太空 進行開發、佔有、或做為軍事基地。



二、美國接納台灣及其他地方加入美國的基礎


  美國現在當然已非帝國主義國家,也早已不是像在獨立建國之後,到南北戰爭之前,那種從事領土擴張,以鞏固奴隸制度的流氓國家。因此,「台灣建州運動」認為,美國今後所從事的領土擴張,應基於下列幾項原則,以免帝國過度延伸或擴張,而導致專橫、跋扈、內部民主倒退、衰敗:


 (甲)合併白種人占多數、以基督教文化為主體、擁有民主政體、土地廣大、資源豐富、生活水準已相當高的土地,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


 (乙)合併非白種人占多數、已擁有民主政體、人口少(台灣是例外)、易於整合或同化、雖非以基督教文化為主體但願意與美國進行長期整合、位居戰略要地的地區或政治實體,如台灣。


 (丙)美國展現仁善恩慈與開明進步、並以平等對待其他少數民族、提攜少數民族。


      在十九世紀行將結束時,美國佔領了菲律賓,McKinley總統決心把菲律賓納為美國領土,他在給美國遠征軍司令的一份文告 與指令中,揭示美國對菲律賓的「仁善恩慈的同化政策」(benevolent assimilation)。

 

  他指出美國佔領菲律賓的目的,是要給菲律賓人一個良好的政府,並要確保菲律賓人的個人權利,美國要致力於「提升、教化、啟迪」菲律賓人民,他因此在文告中,要擔任綏靖與平亂的美國遠征軍在勦平菲律賓獨立軍的反抗時,必須同時進行仁政與善政,要做好經濟、文化、教育建設工作,因為美國佔領菲律賓是要給菲律賓人帶來福祉與美國的文明。


  美國今後對外進行領土擴張,當然更要遵循這些開明與進步的原則與政策,以為美國新附領土的人民謀取最大的利益與幸福。


 (丁)基於互利互惠、共存共榮之原則。


 (戊)基於自願加入(經過自決與公投)及逐步整合之原則。


  關於這一點,請大家參照「台灣建州運動」所發表的兩篇論文---------------「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及「民間版 第一階段台美整合計劃大綱」。


 (己)在自由、民主、人權保障、實施法治的基礎上。這是美國的強項,也是台灣人民與世人的期待與願望。


 (庚)基於「自然權利法則」與「自然疆界法則」。


  台灣是美國太平洋領域西沿不可或缺的一環,台灣是美國的太平洋領域西側的自然疆界,美國得基於此項認識與信念,將台灣納入版圖。


  在美國領土擴張的幾個階段中,美國的諸多先賢都以「自然權利說」與「自然疆界說」做為擴張的理由,而不是根據什麼法律或國際法。例如,

 

  首任財政部長漢米爾頓(Alexander Hamilton)認為,美國人擁有「自然權利」擴張到密西西比河流域,並使用密西西比河及其各支流做為航道。又例如,

 

  亞當斯總統(John Adams),他說「大自然的手指指出」美國人有權擁有及控制今天美國大陸本土的西北地區。


  美國先賢們,如亞當斯總統,更是根據「邏輯法則」,把海外的領土擴張視為「邏輯之必然」或「符合邏輯之取得」(logical acquisitions)。

 

  美國先賢們把那些被取得的海外領土,視為美國大陸本土的「天然的附屬地」(natural appendages),他們這種海外擴張的主 張是基於這種擴張是「聯邦本身的延伸及不可或缺的」信念("indispensable to the continuance and integrity of the Union itself"),美國先賢們看到了「政治及物理地心吸力的法則,在運作這些擬被美國兼併的海外土地,被吸向美國大陸本土」("laws of political as well as of physical gravitation" at work pulling them toward the mainland"),美國人因此無法把目光移開,必須兼併這些土地。


  美國開國先賢們把這些欲兼併的海外土地,視為「自然的領地」(natural dominion),美國人確信美國是「地球與人類最後最好的希望」、「美國在人類歷史中有特殊的位置」、「美國人被上帝所揀選,負有特殊而神聖的使命」,確信他們被「神聖的上天」(Divine Providence)命定要擁有這些海外領土,「台灣建州運動」完全認同這些信念。


 (辛)基於維護世界和平與秩序的需要。


  兩個世紀以來,美國國家與外交政策的指導原則,是:一個強大美國的存在,有益於人類與世界,而美國的衰弱不僅讓美國人蒙羞,也讓共和主義與民主主義本身及世人蒙羞。


  台灣成為強大的美國的一部分,是東亞與西太平洋各國人民,最大的利益與共同願望,若容忍中國佔領台灣,東亞與西太平洋的和平秩序將蕩然無存,日本將必須大規模建軍,東亞各國將活在中國威脅之下,美國合併台灣,它就能成功地與永續地成為亞太國家的保護者,而這將受到亞太各國的衷心歡迎。


 (壬)基於美國的天命與使命。


  美國具有文化及政治的優越及道德的秀異,他有義務、責任、天命及使命,將其理念、價值、制度傳播到世界各地,讓世人共享與實踐。毫無疑問地,美國有天命及使命來合併台灣,而台灣人民若拒絕接受美國的合併,那就如當年的菲律賓人一樣短視與自暴自棄。


  「台灣建州運動」和美國人民一樣,相信一種基於美國文化規範的普世進步觀念,可以被適用於全人類,而「改善世界」的 政策就是美國進行對外擴張的道德基礎,在這種基礎上,「美利堅世界國」的建立完全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


 (癸)基於人道與人權考量。


  台灣是民主政體,不能被中國併吞與統治;台灣是美國的解放地與保護地,美國有政治與法律的責任及道德的義務。對台灣前途提出符合台灣人民利益的安排,並經台灣人民做最後的同意,不能任由台灣人民活在中國威脅與併吞的恐懼之中。

 


三、台灣申請加入美國的基礎


 (甲)基於自然權利。


  在美國獨立宣言中,「人有追求幸福之權利」,為了追求幸福,台灣人民有權加入美國。


 (乙)台灣是在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征服的領土,台灣人民因此有權加入美國,即使美國曾經一度做出,要將台灣交給中國這種沒有法律拘束力的政策性承諾。


  在美國政府的多次聲明,或發言,或內部的文件中,我們均不難發現,美國政府確認,台灣是在以美國為主力的一場美日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所解放的日本領土。例如,

 

  在1958年間,美中兩國為金門戰爭而在華沙舉行會談,中國政府的代表王某,提出「美國佔領台灣及干涉中國內政」的無理 指控,並提出「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的荒謬說法。

 

  美國副國務卿乃向美國的談判代表,發出一通電報與一項訓令 : “You should also point out Wang not accurate in statement
that Taiwan Chinese territory from 'time immemorial.' No one disputes fact that Taiwan under Japanese sovereignty for
50 years or that its liberation from Japanese rule largely due U.S. military presence in Far East .”,明告與駁斥中方。

 

  美國政府指出,「日本曾擁有台灣的主權五十年」,而「台灣從日本統治中被解放,主要是由於美國在遠東的軍事存在」,
換句話說,美國否定了「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這種沒有根據的說法,也向中國方面指出,台灣是美國征服日本而拿到的,
不是中國「戰勝日本」而取得的。


    美國雖然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表達了「不擴張領土」、而要在戰後把台灣交給中國的意願,但由於中國與蘇聯,
首先破壞了戰時之承諾,對朝鮮與歐洲各地進行侵略與擴張,美國因此引用情勢變遷之原則,拒絕履行將台灣主權交給中國
之承諾。

 

  關於這一點,「台灣建州運動」必須多說一些。


  1950年1月6日,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 (John F. Dulles) 寫信給曾擔任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退休甫一年的重量級
前參議員范登堡 (Arthur H. Vandenberg) ,他說:

 

  「很明顯地,目前台灣的狀況,在當年開羅會議及波茨坦會議中,都未能預見,對我而言,接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
理論,並因而導致台灣人,在國共內戰中遭到殘酷命運的折磨,是一樁醜行。對我來說,台灣人承受了台灣的悲劇,-----------
我認為我們必須給予台灣本土人士適當的尊重,自開羅會議以來,我們美國人無視於他們的福祉或願望,只是從戰略的觀點
及強權威望的角度,來處理台灣問題」。(Obviously, the present situation was not foreseen at Cairo or Potsdam , and
it seems to me a little short of scandalous for us to adopt the theory that Formosa is part of China and that, therefore,
the Formosans must be subjected to the cruel fate of being the final battleground between the Red regime and the
Nationalist Army. It seems to me that the tragedy of Formosa is the Formosans --------- I would think that we ought to
have had some respect for the six or seven million people in Formosa who, ever since Cairo, have been dealt with from
a standpoint of the strategy and prestige of great powers without regard to their own welfare and desires.)


  在杜勒斯擔任國務卿之前,他就已經顯現出對台灣本地人的同情,他也點出了台灣人悲慘處境的根源,以及美國應該對台灣
本地人表示尊重。他在1950年5月16日 ,又給擔任國務院遠東事務助卿的魯斯克 (D. Dean Rusk) 一封信,信中說:
 

  「(台灣的)地位在國際上,是尚未被任何國際行為確立的,我們至少對台灣的本土居民有些道義的責任」(Its status
internationally is undetermined by any international act and we have at least some mor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native
inhabitants.)


  佔領與鎮守日本的遠東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也十分同情台灣本地人的處境,他提出了美國得依據「情勢變遷」的原則,
無需理會及遵守當年在戰時就台灣處分所做的承諾,而應還台灣人一個公道,及給台灣人一個機會與未來。他在1950年6月14
日 ,發表「福爾摩莎備忘錄」(MEMORANDUM ON FORMOSA) ,該文件說:


 「雖然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緣故,台灣被美國承諾給中國,但這種承諾是在與現在完全不同的政治情勢下做出的,從道德的
角度,我們完全有理由,向台灣人提供一個不受共產黨警察國家專制統治,所束縛的環境下,在政治上發展自己未來的機會。
-----------毫無疑問地,福爾摩莎的最終命運主要控制在美國手中」(Although Formosa was promised to China as a
consequence of World War II this promise was given in consonance with a political situation entirely different than that
which now exists. There is every basis from a moral standpoint to offer to the Taiwanese an opportunity to develop their
 own political future in an atmosphere unfettered by the dictates of a Communist police state. ----------- There can be no
doubt but that the eventual fate of Formosa largely rests with the United States .)。

 

  在這裡, 我們除了可以讀出麥帥,對無辜的台灣本地人的同情,讀到他希望台灣人,能在不受中共干擾的環境下,發展自己的
政治未來, 更讀到他確認台灣的最終命運,與未來前途的解決,掌握在美國的手中。

 

  正因為如此,台灣人必須不斷地向美國朝野呼籲,要美國政府對台灣負起責任,並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上,要絕對尊重台灣人
民的意願,要讓台灣人民在對台灣人民與美國有利及適當的時機,就台灣前途進行公決。


  在韓戰爆發之後,亦即在1950年10月23日 ,杜勒斯在與國務卿艾奇遜和國務院東北亞科長艾利森 (John Allison) 的一項會談
中說:

 

  「美國對福爾摩莎問題的關心,是嚴肅而且正當的,由於福爾摩莎的最終歸屬,與正式剝奪日本對福爾摩莎主權,對日和約
的締結有密切的聯繫,美國感到自己負有特殊的責任,做為日本的主要佔領國,及和平解決日本問題,關係最密切的國家,
美國自然承擔著重大的責任,保證福爾摩莎問題得到完善的解決,以有利於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及台灣人民的福祉,
美國並不懷疑,涉及福爾摩莎問題的開羅和波茨坦協議的合法性,也並不堅持認為應該到時候,把福爾摩莎正式交給中國,
但是現在中國的政府,並不是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的中國政府,顯然還不清楚福爾摩莎人民是否希望服從該政府。」


  杜勒斯繼續說:「在依據對日和約,實施明確決定之前,聯合國至少應該對底下四點進行認真研究:

 

  一、雖然完全可以想像到在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福爾摩莎人民非常希望回歸中國,但是在此期間,發生很多重大的變化,
這種看法已經過時了,根據聯合國憲章,可以推翻任何與後來的情勢不一致的先前約定的承諾,聯合國應該努力查明
福爾摩莎人的願望,實際上是否仍同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相同,他們是否希望服從目前控制著中國的政權 -----------」。


    美國雖然因為東西冷戰的緣故,容許蔣介石統治集團佔領與統治台灣,也在1979年1月1日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之前,
在法律上承認蔣介石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政府」,但美國始終堅持台灣的主權,不屬於中國(包括
「中華民國」),也始終認為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問題的根源,來自美國對日戰爭,而非中國之內戰。


  「美國在台協會」前理事主席卜睿哲 (Dr. Richard C. Bush, III) 於其著作( AT CROSS PURPOSES, p.89)中,對美國政府的
此項立場曾加以著墨,他說:

 

  美國政府與國民黨人的觀點,還有一點相衝突,亦即美國不變的立場是:台灣與澎湖是一項美國對日戰爭所遺留未決的
法律問題。 (Also in conflict with the Nationalists' view of itself was the unchanged U.S. position that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were a piece of unfinished legal business, left over from the war against Japan .)


  卜睿哲又說:在若干場合,杜勒斯國務卿一再申明美國觀點:「在盟國與日本之間的和約中,日本僅放棄對台灣之主權,
但沒有將台灣主權移轉給任何人,中華民國在某種意義上,只是佔領國,美國本身由於是對日的戰勝國,所以對台灣擁有
residual right,目前台海的衝突牽涉美國的安全利益太大,因此,美國無法把台海衝突視為中國內戰」。(On several
occasions Dulles reiterated the administration's view that the Japan peace treaties had renounced title over Taiwan
but not transferred it, that the ROC was in some sense an 'occupying power,'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tself had a
'residual right' by virtue of its status as victor over Japan, and that the current conflict impinged too much on U.S.
security interests to be considered merely a civil war.)


  由於美國是對日的主要戰勝國,又是對日本本土與所有日本統治的領土(包括台澎)的主要佔領國,再加上日本並沒有
將台灣割讓給中國,美國政府因此向國際陳明,美國對台灣的最終未來存在著利益。(Dulles' View, as conveyed to
Britain and New Zealand was that the islands had not been ceded by Japan to Japan, an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as a principal victor over Japan has an interest in their ultimate future'.........)


  中國政府(包括所謂的「中華民國政府」)並沒有擁有美國要加以保衛的台灣,所以艾森豪總統時代的美國國務卿杜勒斯
向若干國家(包括印度外長 Krishna Menon 與緬甸總理U Nu)表明:

 

  美國可以對台灣進行法律主張,亦即美國可以對台灣主張主權,因為美國戰勝與征服日本,而且日本僅是放棄了台灣
的主權,並沒有將台灣主權轉移給任何人。(------the ROC government did not 'own' the only territory that the United
States bound to help it defend -------------- To them, he claim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could exert a legal claim to
Taiwan because it had defeated Japan and Japan had merely renounced title over Taiwan.)
    

  杜勒斯這項發言十分重要,它是「台灣建州運動」堅信美國有權對台灣主張主權的一個重要文獻或佐證。


 (丙)美國至今對台灣的主權進行監護,所以台灣人民有權加入美國。


  關於這一點,請台灣鄉親閱讀「台灣建州運動」所發表的論文------------「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


 (丁)台灣人民擁有自決及就台灣前途加以公投或複決的權利。


  關於這一點,請台灣鄉親閱讀「台灣建州運動」所發表的論文------------「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


 (戊)台灣人民得根據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加入美國。

 

 

四、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夏威夷模式


  In 1853-1854 Commodore Perry wanted to annex Formosa , but knowing that Washington would not approve,
  suggested a joint Sino-American economic and administrative program, indicating that he thought a well-established
  American community would in due course petition for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Americans in Hawaii were then
  proposing to do. He envisioned Formosa as an American outpost guaranteeing peace and order along the western
  Pacific rim .-------------- George L. Kerr, ' FORMOSA BETRAYED'


  台灣是台灣,台灣要加入美國,不容易套用其他的模式,不過,其他政治實體加入美國的模式還是有參考的價值。


  在前面引述自葛超智(George L. Kerr)大作的一段文字中,我們知道,在十九世紀中葉,美國的白理海軍准將(Commodore
  Matthew C. Perry)建議,由美國與中國在福爾摩莎的移民聯手成立一個「華美經濟與行政計畫」,來推動福爾摩莎加入美國。
 

  他認為,一個建構良好的美國在台社群,未來可以向美國政府提出請願,就如同在夏威夷的美國人當年所從事的工作一樣,
  關於這個,我們可以進一步加以說明。


  在白理將軍提出他的兼併台灣的提案時,夏威夷的土著與來自美國本土的白種移民(美國本土的白種傳教士與墾殖民於1820
  年代開始進入夏威夷),於1854年,聯手向美國政府要求夏威夷成為美國一州,不經過正常的領地或屬地階段,夏威夷必須
  與其他州立足於平等的基礎上,且必須成為禁止蓄奴的自由州,但這些要求被當時的皮爾斯總統(Franklin Pierce)的政府及南
  方蓄奴州拒絕,北方的輝格黨人與民主黨人也反對,因為他們不接受夏威夷,基於其他前提而加入美國之要求,夏威夷加入
  美國之請願與申請之議在十九世紀五十年代被否決。


  南北戰爭結束後幾年,在1870年代,北方的激進共和黨人,力主將夏威夷與美國緊緊綁住。在1880年代,夏威夷可說已成
  美國的經濟與文化的殖民地,美國政界的高層與社會的菁英階層,已普遍主張兼併夏威夷。不用說,美國的白種農場主與商人
  更是成為美國兼併夏威夷的急先鋒與主力。他們早在1840-1850年代,就向美國政府提出建議:美國應在夏威夷設立商業
  與軍事基地。

 

  這正如白理將軍與他同時代的美國外交家哈里斯(Townsend Harris)及商人兼外交家奈伊(Gideon Nye)一樣,這三位都主張
  在台灣建立美國的移墾地,並將台灣收為美國的一部分,以成為美國在遠東的前進基地,確保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秩序。


  到了1892年,白人農場主塞斯頓(Lorrin A. Thurston)成立Annexation Club(歸併俱樂部),主張把夏威夷正式併入美國,
  1894年7月4日 ,「夏威夷共和國」成立。

  1898年7月7日 ,諦聽美國主流民意、贊成美國領土擴張的麥金利總統,簽署了夏威夷與美國的合併條約,夏威夷成為美國的

  屬地,到了1959年,夏威夷終於如願成為美國一州。


  經過美國白種移民與夏威夷土著中有識之士一百多年的努力,夏威夷人民有了美好的結局,中間雖然有些程序上的瑕疵,而今

  天也有所謂的「夏威夷獨立運動」,但可說是瑕不掩瑜及難以撼動大局。


  夏威夷最終加入美國的故事,再度說明了美國領土擴張的模式:

 

  由移民開始,並由民間開始,啟動歸併的程序,美國官方一開始並沒有擴張或兼併的設計或計畫,民間的領袖及菁英份子

  基於各種動機或考量,帶領人民向美國政府,表達要併入美國之意願,美國政府在美國人民與政黨的激辯聲中,在美國內部

  各種利益的衝突中,在不同時期採取不同的態度、立場、觀點與政策,但通常是對他們的安全與利益採取保護與關切,在必

  要時,並進行干預或介入或聲援。總的說起來,大概只有克里夫蘭總統(Grover Cleveland)的政府,會將已快到手的夏威夷往外推。


  夏威夷模式,其實可上溯至當年西班牙統治的西佛羅里達,這是美國兼併他國統治的領土的標準與典型的模式:

 

  最先是一群美國人在沒有美國政府的鼓動或計畫下,向外國政府所控制的地區進行移墾,在一段時間後,為了要維護安全與

  鞏固利益,宣佈成立共和國,然後尋求併入美國。


  今天,在台灣有許多美國來的從事商貿、教育等工作的白種美國人,也有很多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社會各界的領導層
  與菁英層,這些人粗估不會少於五十萬人。

 

  但是基於政治的敏感與經濟利益考量,要在第一階段就動員這些人(但支持台獨建國的人士也許可以視為例外)成為白理將軍
  所謂的「美國社群」的成員,並成為台灣併入美國的先鋒與主力,現階段仍有障礙。

 

  因此,「台灣建州運動」必須在還沒有美國護照或綠卡的台灣的中層社會,以及台美人社區中的非統非獨鄉親中(應該竭盡
  心力,在美國的台灣移民社群去建立「台灣建州運動」的「美國社群」),去找尋台灣建州的支撐力量,並建立支持基礎之
  後,我們再來進行白理將軍所指示的請願,以實現他在一百五十多年前要歸併福爾摩莎的宏願。

 

 

五、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德克薩斯模式

 

  這個模式比較不適合台灣做為加入美國的模式。

 

  不過,若從許多台灣人仍認為「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角度而言,則可考慮援用。(「台灣建州運動」不擬根據某種
  特定理論來推動台灣建州,以免畫地自限、作繭自縛、自尋煩惱、甚至是自己打敗自己)。

 

  「台灣建州運動」鑒於德克薩斯加入美國的歷史,因此常說:

 (甲)台灣或「中華民國」即使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或被台灣人民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樣可以申請加入美國。

 

 (乙)台灣欲加入美國,無需一定要經過領地或屬地的階段,我們也可考慮直接向美國國會要求直接成為美國一州。


  在美國接納德克薩斯成為美國一州之前,德克薩斯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被一些國家給予法律上的承認。雖然一些國家給予
  它外交承認,但它原來的母國,仍然企圖要侵略它並欲再度併吞它。

 

  當然,「台灣建州運動」必須指出,台灣不是德克薩斯,因為中國雖然企圖侵略與併吞台灣,但台灣卻不是從中國脫離而獨
  立,事實是台灣是因美國戰勝與征服日本而從日本脫離出來。中國不是墨西哥,墨西哥曾擁有德克薩斯,但德克薩斯人起來
  革命,進行獨立戰爭,因為戰勝而脫離墨西哥獨立。

 

  德克薩斯的領導人(包括休士頓將軍Sam Houston)與絕大多數德克薩斯人,本來就計畫在脫離墨西哥後,就加入美國,但美國
  政府因為顧忌墨西哥的立場與態度(當時墨西哥國勢並不弱,而美國在當時國力也還不夠強),因此布倫(Martin Van Buren)
  總統的政府及後來幾任總統,只有把德克薩斯加入美國的議題壓下,導致德克薩斯只好先致力於建國及生存,並尋求他國的
  外交承認。


  不過,與其說美國因為顧忌墨西哥的立場與態度,而暫時把德克薩斯加入美國的議題壓下,不如說美國歷屆幾任總統,是因為
  顧及奴隸問題,所導致的南北政治鬥爭。以北方為主要權力基礎的政黨及北方人,也是傾向於主張美國進行領土擴張。不過,
  他們因為反對蓄奴,所以一方面主張往西及往北擴張,擴大美國的自由體制,另一方面則反對美國往南擴張,以壓制奴隸制度
  的擴張,及防止蓄奴州在美國國會中取得優勢,打破南北政治生態的平衡。在這樣的思維下,蓄奴的德克薩斯欲加入美國,當
  然會遭到強大的阻力。


  不過,德克薩斯加入美國的問題,終究還是無法久拖,一來英國已積極介入,不但介入奴隸制度及廢奴的問題,也對美國的主
  權造成危害,而墨西哥又亟思再度併吞德克薩斯,因此,泰勒總統的政府不能袖手,在他與他的國務卿的努力之下,他們權宜
  性地繞過憲政程序,採取國會參眾兩院聯席會議與投票,並僅以過半數的簡單多數通過的方式,將德克薩斯予以合併。

 

  雖然這個程序有瑕疵,遭人非議與挑戰,但這些程序上的瑕疵,後來都因美國在墨西哥戰爭中戰勝,並在1948年簽訂了一項
  結束戰爭的和平條約(Treaty of Gualalupe Hidalgo),基本上獲得解決。

 

 

六、台灣加入美國的模式:北馬里亞納群島模式


 (甲)在日本挑起太平洋戰爭、美國對日宣戰之後,美國擊敗了日本,美國當然有權對日本本土及所有日本統治、託管、或佔領的太
  平洋島嶼加以佔領、統治,並可對它們加以合併。


  在太平洋戰爭的末期,美國政治學者兼外交家吉爾克萊思特( Huntington Gilchrist)在「外交事務」期刊(1944年7月份)中著文,
  認為美國可以用最簡單與最傳統的方式,根據征服權(right of conquest)、基於日本戰後的賠償、以及佔有這些島嶼是出於和平
  與安全的理由等,而對它所征服的密克羅尼西亞群島主張主權。

 

  他並指出,在稍早前,美國的海軍部長那克斯(Frank Knox)即向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表示,當美國攻佔那些日本所託管或統治的
  島嶼時,那些島嶼就是美國的。Knox的觀點被許多參議員及政論家所支持,即使美國對這些島嶼加以佔有會遭到他國的批評,
  批評美國違反它自己在「大西洋憲章」及「開羅聲明」中所做的「不進行領土擴張」的諾言。

 

 (乙)台灣與澎湖做為日本帝國領土的一部分,美國當然有權加以佔領、統治並對台澎主張主權。


 (丙)美國即使在「開羅聲明」中對台澎做了戰後要將它們交給「中華民國」之承諾,且在「波茨坦公告」中表示,要將「開羅宣
  言」中的條件加以實施,但這些戰時的承諾因為情勢變遷,美國沒有義務加以履行。


 (丁)美國雖然沒有對台澎進行直接託管或統治,但台澎主權卻一直在美國的監護之中,沒有移轉給任何國家或任何人,美國可說是
  對台灣進行準託管,因此,台灣人民得師法北馬里亞納群島人民,對自己的前途進行自決,並對台澎的歸屬進行公投。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至少應可比照或準用「北馬里亞納群島模式」,來解決台灣主權的歸屬。


  美國在打贏太平洋戰爭,以及解放了包括台灣、澎湖、琉球群島、密克羅尼西亞(包括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帛琉、馬紹爾
  群島、與今日的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所屬之島嶼)等地之後,陸續解決了這些島嶼或島群之主權歸屬問題,但唯獨台灣與澎湖的
  主權歸屬,至今仍懸而未決,且至今至少事實上仍在美國的政治監護之下。


  北馬里亞納群島在太平洋戰爭之後,被聯合國(美國)託管,之後,其人民經過公決,加入了美國,成為美國的一部分。

  「台灣建州運動」乃主張台灣住民依循北馬里亞納群島人民所走過之路徑,來解決台灣主權的歸屬。


  即使台灣沒有被正式納入聯合國(美國)託管之體制,但台灣畢竟也是在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所解放,而且至今仍在美國的政
  治監護之中,或者可說,台灣至今仍是「美國間接佔領與統治的美國解放地及佔領地」,因此,準用或援用「北馬里亞納群
  島模式」來解決台灣前途,應是適當而合宜的。


  「台灣建州運動」要指出,1960年12月15日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1541號決議案 (G.A. Res. 1541, 15 U.N. GAOR, Supp.
  (No. 16) 29, U.N. Doc. A/4684 (1960))。第1541決議案的「第六項原則」 (Principle VI) 宣示,一個「非自治領土」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 能夠以三種途徑來達成「自治政府的完全措施」,這三種途徑是:
 (a)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

 (b)與一個獨立的國家自由結盟,

 (c)與一個獨立的國家整合或合併。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兩階段加入美國」,第一階段就是要援用聯合國大會的第1541號決議案中所載的「第六項原則」
  的第三種途徑,與美國整合,成為美國一個在內政上有相當的自主權的「自治領地」。


  由於「台灣建州運動」主張援用聯大第1541號決議案,來進行台灣前途的第一階段解決,所以我們有必要把其中的第八項及
  第九項原則加以交待:


  第八項原則:

  與一個獨立國家整合或合併,必須建築在「非自治領土人民」與其「要合併的獨立國家人民」完全平等的基礎上,這兩個領域
  的人民,應有平等的地位與公民權,以及沒有任何區別待遇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的保障,兩者均應有在所有位階的行政、立法與
  司法政府機關代表,與有效參與的公平權利與機會。(Principle VIII. Integr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 should be on the
  basis of complete equality between the peoples of erstwhile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 and those of the independent
  country with which it is integrated. The peoples of both territories should have equal status and rights of citizenship and
  equal guarantees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without any distinction or discrimination; both should have equal
  rights and opportunities for representation and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at all levels in the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organs of government.)


  第九項原則:

 

  「整合或合併」必須在下列的情況下進行或完成:

 

 (a)被整合的領土應已達到擁有自由政治制度、有能力自治的高級階段,因此它的人民有能力透過資訊豐富的及民主的方式,來做
  出負責任的選擇。

 

 (b)整合必須是在被整合的領土的人民,對他們的地位的改變有充分認識的情況下,出於自由表達的意願,所採取的行動的結果,
  他們的意願透過資訊豐富的及民主的程序來表達,並且基於普遍的成年人的選舉,沒有偏私地加以進行,當被視為必要時,
  聯合國得監督這些程序的進行。

 

      (Principle IX. Integration should have come about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The integrating territory should have attained an advanced stage of self-government with free political institutions,
       so that its peoples would have the capacity to make a responsible choice through informed and democratic processes;


   (b)The integration should be the result of the freely expressed wishes of the Territory's peoples acting with full knowledge
       of the change in their status, their wishes having been expressed through informed and democratic processes, 
       impartially conducted and based on universal adult suffrage. The United Nations could, when it deems it necessary,
  supervise these processes.)


  我們現在來描繪「台灣兩階段加入美國」的路徑圖:


  「台灣建州運動」與所有認同或支持「台灣加入美國」的海內外勢力、團體、盟友在台灣與美國,努力宣揚與推動「台灣建
   州」。


  在「台灣建州運動」所建立的政黨執政後,或在「台灣建州」於有公信力的民調中,持續顯示有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的穩定
  民意支持後,美國所認為的適當時機,「台灣建州運動」建議,援用當年聯合國太平洋託管領域馬里亞納群島地區與美國之間
  進行合併的作業程序,由經過適當的程序,產生的台灣人民代表,與美國政府所派出的代表,組成一個「台灣地位委員會」
  (The Formosa Political Status Commission)。


  這個委員會要透過談判與協商,產生一部「建立福爾摩莎自治領地與美利堅合眾國政治聯合之協約」(The Covenant to
  Establish a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in Political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此項協約經台灣人民複決
  及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批准及總統簽署而生效。


  在此同時,台灣住民選出制憲代表,就「台灣建州運動」所提之「福爾摩莎自治領地憲法草案」進行討論表決。美國國會也在
  此期間,針對台美整合與合併、台灣住民民主自決之監督與保護等各項議題,通過若干相關法案,並經美國總統簽署而成為
  法律。


  在台灣與美國經過一段時期,由美國與台灣官方與民間所推動的台美整合工程之後,「福爾摩莎領地議會」應透過台灣在美 
  國國會的常駐代表,向美國國會正式提出建州申請案。

 

  「台灣建州運動」建議,除了台灣無需再就是否要建州的議題,再度進行公投外,美國國會與福爾摩莎領地人民,可以援用
  1998年由美國眾議院所通過(但參議院沒有就此議題進行立法)的「美國與波多黎各政治地位法案」(The United States-
  Puerto Rico Political Status Act,沒有成為有拘束力之法律)中所訂的作業內容與程序,由美國領地過渡為美國一州 。
 

 

七、以「福爾摩莎自治領地」做為「台灣第一階段加入美國」的安排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兩階段加入美國,第一階段是先讓台灣成為「福爾摩莎自治領地」或「福爾摩莎自治邦」,這樣的安排
  是出於如下的各項考慮:


 (甲)台美需要長時期之整合


  以「中華民國」為名的台灣,目前的狀況是:對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包括美國、日本這些主要國家)而言,它不是在法理上
  的主權獨立國家,但大部分還是認為它是事實上獨立的國家,甚至還是有大約二十個國家仍維持對它的法律承認,仍與它維持
  外交關係。


  我們因此可以說,台灣或「中華民國」這樣的政治實體,欲加入美國,若在第一階段成為像帛琉共和國、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這種與美國之間存在著「自由結盟」(free association)關係的安排,其實也不失為明智與合理,這三國雖
  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可是它們的國防與安全事務是交給美國,它們在財政上也是接受美國的補助。


  不過,「台灣建州運動」還是主張,台灣在一開始就以成為「福爾摩莎自治領地」 或 「福爾摩莎自治邦」的方式做為「台灣
  第一階段加入美國」的安排,以做為美國屬地(possession)或領地(territory)的方式,成為美國的一部分,這是許多政治實體成
  為美國一州之前的典型過渡階段。


  無可諱言地,台灣在種族、族群、文化、政治、政治體制、各種制度、宗教信仰、經濟發展階段等各方面,與美國存在著相當
  或某種程度的落差或差異,台灣要加入美國或成為美國完整的成員,必須與美國本土進行全方位及長期的整合。關於整合,這
  需要資源及預算的挹注、政策的鼓勵、及民間社會力量與資源的配合。

 

  「台灣建州運動」在這方面已公開了我們的「民間版台美第一階段整合的工程與計畫」,我們希望能為台灣及台灣人民保持
  若干獨特性及若干文化與制度的菁華,但同時又讓台灣及台灣各族人民能做出最好的準備,以便進入美國政治、經濟、文化、
  社會的主流。


 (乙)需要妥善照顧台灣住民的就業


  台灣需要先以「福爾摩莎自治領地」的方式成為美國的一部分,既是出於理想的考量,也出於現實的考慮。我們必須指出,
  政治是一種維護與增進人民利益與福祉的工程,台灣要成為美國的一部分,就是要維護與增進台灣人民的利益與福祉,這其中
  最大的考量必須是人民的生計與就業問題。

 

  我們不能讓已有工作的人失去工作或生活憑藉,因此,我們在台灣加入美國時,若干工作或職位可能會有變動,但我們希望
  把它的負面影響減到最小,倘若有些人的工作或職位受到影響,我們也必須以政府的預算來給予立即、有效及充分的補償,
  務使任何人在改朝換代中不會被犧牲或在物質生活上及權益上不會受到剝奪。


  「台灣建州運動」在這方面有周詳的考慮,我們已出版了「台灣建州運動的承諾」以及「台灣建州運動的承諾可以兌現」
  兩篇論文,盼台灣鄉親與灣移民美國的鄉親仔細閱讀。


 (丙)需要妥善照顧台灣人的心理適應問題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加入美國,就是要讓台灣各族群,能在美國大家庭中生活能更好,尊嚴能得到提升,讓台灣各族人民
  不但不會感到失落,不會如喪考妣,反而會興高采烈。

 

  我們希望藉著加入美國,並藉著台灣政府與居民的共同努力,讓台灣各族裔能成為美國的強勢與模範族裔。台灣各族裔的人民
  能在美國社會中出人頭地,領袖群倫,台灣各族裔人民不會在種族或制度上,受到美國其他族裔的歧視,而且能順利地融入美
  國社會中。

 

  另外,我們在改朝換代中,必須以最好的措施與政策,並提出足夠的預算,讓所有人民,特別是不識英文、不會說英語的
  民眾,都不會在生活上有任何不便之處,包括在政府機關都提供足夠的雙語及免費翻譯服務,以讓政府及公共事務的運作順利
  進行,我們特別是要讓台灣各族裔人民不會產生 「美國二等公民」的感覺或遺憾。


 (丁)需要在過渡時期安排台灣人民的國際空間


  台灣先成為「福爾摩莎自治領地」(The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這之間牽涉到台灣人民普遍對維持或擴大國際空間的
  共同願望。台灣各族裔人民在加入美國之後,拿著美國護照在全世界活動,當然已可享受到做為美國公民的保護、尊嚴、光榮
  與利益,但是若台灣各族裔人民能在國際社會中,維持一定程度的能見度或代表,對台灣人民是有利的。

 

  所以,「台灣建州運動」會主張台灣先成為The Commonwealth of Formosa,是經過深思熟慮才提出的。將來台灣人民的代
  表在與美國政府的代表,進行「建立福爾摩莎自治領地與美利堅合眾國政治聯合之協約」的談判與磋商時,就可依台灣人民最
  大的利益,援引「建立北馬里亞納群島自治領地與美利堅合眾國政治聯合之協約」的第九條第904項的規定,為台灣人民爭取
  國際活動空間。

 

  由於台灣人民在經濟與政治實力上,均大大超過北馬里亞納群島人民,因此,我們可以在這方面爭取更大的空間(例如爭取在
  美國在全世界的使領館及國際組織,各安插至少一名台灣籍的外交工作人員)及利益,並透過這種過渡性措施及夕陽法案,來
  安排台灣外交人員或其他涉外人員(如貿易、投資、文化、教育、觀光等領域)的出路,保障他們的工作機會。


八、美國仍將維持世界唯一超強的地位,美國仍是人類最後最好的希望


  在美國立國之後到今天,在世界上許多地方,一直都有人鼓吹「美國衰落論」,唱衰美國,特別是在打「伊拉克解放戰爭」
  及美國遭受金融風暴及經濟衰退的襲擊之後,「美國衰落論」更是甚囂塵上。
 

  我們讀喬治城大學國際 關係 教授李伯爾(Robert J. Lieber)寫的標題是'FALLING UPWARDS:DECLINISM, THE BOX SET'
  (WORLD AFFAIRS, SUMMER 2008)一篇文章,就可知道美國國內外唱衰美國的言論可謂源遠流長。

 

  Lieber教授說:"Over the years, America 's staying power has been regularly and chronically underestimated—by
  condescending French and British statesme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by German, Japanese, and Soviet militarists in
  the twentieth, and by homegrown prophets of doom today. The critiques come and go. The object of their contempt
  never does."


  美國與他國聲稱「美國世紀已經結束」或「美國衰落已無可逆轉」的人,或者在迎接所謂「後美國時代」的人,甚至還包括
  不少知名的美國學者與知識份子,如知名的美國歷史學者甘迺迪(Paul Kennedy)教授。

 

  我們再來看Lieber教授怎麼說:"Is America finished? Respected public intellectuals, think tank theorists, and members
  of the media elite seem to think so. The scare headline in a recent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cover story by Parag
  Khanna titled “Waving Goodbye to Hegemony” asks, “Who Shrunk the Superpower?” Almost daily, learned authors
  proclaim The End of the American Era, as the title of a 2002 book by Charles Kupchan put it, and instruct us that the rise
  of China and India, the reawakening of Putin's Russia, and the expans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signal a profound shift in
  geopolitical power that will retire once and for all the burden of American Exceptionalism. America has become an
  “enfeebled” superpower, according to Fareed Zakaria in his book, The Post-American World, which concedes that, while
  the U.S. will not recede from the world stage anytime soon, “Just as the rest of the world is opening up, America is
  closing down.” With barely contained satisfaction, a French foreign minister says of America 's standing, “The magic is
  over . . . It will never be as it was before.”


  「台灣建州運動」與Lieber教授一樣,對「美國衰落論」是嗤之以鼻的,我們反對這種說法,不是基於盲信與偏見,而是基於
  對美國歷史的長期觀察,基於對美國文化與體制的理解。

 

  我們認為,美國擁有很穩定的體制,但也同時擁有自我更新與治療的機制,美國當然免不了在某些時候生病,但美國不但不會
  沒落,也不會崩潰。Lieber教授說:"The United States does contend with serious problems at home and abroad, but
  these prophecies of doom, which spread like a computer virus, hardly reflect a rational appraisal of where we stand.
  Moreover, it is not too difficult to see the ghosts of declinism past in the current rush to pen America 's epitaph.
  Gloomsayers have been with us, after all, since this country's founding."


  美國不會如那些「美國衰落論」者的願或所謂的而衰落或崩潰,Lieber教授提出了他的理由:"In the end, then, this country's
  structural advantages matter much more than economic cycles, trade imbalances, or surging and receding tides of anti- 
  Americanism. These advantages include America 's size, wealth, human and material resources, military strength,
  competitiveness, and liber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traditions, but also a remarkable flexibility, dynamism, and capacity
  for reinvention. Neither the rise of important regional powers, nor a globalized world economy, nor "imperial
  overstretch," nor domestic weaknesses seem likely to negate these advantages in ways the declinists anticipate, often
  with a fervor that makes their diagnoses and prescriptions resemble a species of wish fulfillment." (美國具有一些其他國家
  所沒有的結構性優勢,包括領土廣闊、人力與物質資源豐沛、軍力強大、競爭力強、自由的政經傳統、驚人的彈性、前進的動
  力、與再生的能力等等。)


  即使連「美國衰落論者」Kennedy教授都承認,美國仍然有許多別的國家所沒有的優勢,只可惜他認為過去歷任的美國政府並
  沒有善用及發揮這些優勢,他在最近的一篇文章('AMERICAN POWER IS ON THE WANE,'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Jan. 14, 2009)中說:"In this focus upon chronic fiscal deficits and military overstretch, certain positive measures of
  American strength tend to get pushed into the shadows (and perhaps should be given more light at another time). This
  country possesses tremendous advantages compared to other great powers in its demographics, its land-to-people ratio,
  its raw materials, its research universities and laboratories, its flexible work force, etc. These strengths have been
  overshadowed during a near-decade of political irresponsibility in Washington , rampant greed on Wall Street and its
  outliers, and excessive military ventures abroad." (美國擁有一些其他國家沒有的巨大優勢,如人口的結構、 土地與人口的比
  例、原料與物產、研究型大學與實驗室、彈性的人力等等。)


  1918年,德國歷史學家與哲學家史賓格勒(Oswald Spengler)發表了一部名著「西方的沒落」('THE DECLINE OF THE
  WEST'),然而經過將近一百年,以美英為首的西方文明集團,卻仍在主導著人類的進步,西方世界還是先進文明的世界,為世
  人所豔羨,西方世界仍屹立不搖,這證實了當年奧地利大哲波伯爾(Karl R. Popper)對史賓格勒的評論:史賓格勒的觀點「沒有
  意義、不得要領」。


  史賓格勒觀點與預言的經驗告訴我們:我們對於任何人對於歷史走向的預測都無需太過認真,包括我們對Kennedy教授所做的
  悲觀預言。不過,美國人民卻必須把他們的預言當做警告,去除會導致美國衰落與崩潰的因子,以保合眾國永遠昌盛。


  在經過美國政府與人民一段時期的自我檢討、調整與努力之後,美國就能恢復它名副其實的世界唯一超強的歷史位置,能再很
  有信心地展現它成為「人類最後最好的希望」的恢宏氣勢,能繼續以其實力做為台灣人民、亞洲人民、與世界人民的安全屏
  障。

 

  「台灣建州運動」與英國歷史學家強生(Paul Johnson)一樣,深信二十一世紀仍是美國的世紀,「台灣建州運動」也深信,美國
  有意願及實力繼續介入台海事務,並期待有朝一日能採取「台灣建州運動」的台灣前途解決方案---------「台美整合、台灣加入美
​  國、台灣最終成為美國一州----------------以釜底抽薪與一勞永逸地確立台灣的主權歸屬。

8D「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

  

[提示: 台灣人民在國際法上,在「舊金山和約系統」與「台灣關係法體制」中,就台灣前途解決一事而言,均擁有無可爭辯的自決
    與公投的權利,但若美國政府對此項權利不加以確認及堅持,也不在適當時機或在中國已有片面改變「台海現狀」之虞
    時,給予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機會,台灣人民仍難行使該項權利。無法單憑自己的力量來完全承擔保衛台灣的責任的台
    灣人民必須清楚地認識: 只有美國出面或伸出援手,我們才能有效地面對或克服「中國威脅」與「中國障礙」,並得以伸
​    張及實踐台灣人民的自決權。]

 

 

「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

撰述人: 周威霖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2008年6月18日

2017年7月30日首次小幅修改

目錄

I.本文主旨

II.本文摘要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IV.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

V. 美英「大西洋憲章」

VI. 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方面對台灣的主張

VII. 「開羅公報」(「開羅聲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 」

VIII. 代表盟軍接管台灣的中國佔領當局片面宣佈台灣主權屬於中國

IX. 1940年代末與1950年代有關「台灣人民自決」之發言

X. 台灣關係法

XI. 台灣本地與海外台灣人組織與民進黨的主張

XII. 「人民自決原則」能否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

XIII. 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法源與依據

XIV. 台灣的民調與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之發言

XV. 美國國會之決議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XX. 「台灣建州運動」對美國政府之呼籲:在「維持現狀」下,讓台灣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I. 本文主旨

這篇論述是「台灣建州運動」為了闡釋其核心理論與主張,綜合整理過去幾年所發表的文章所寫成的系列論文中的一篇。

 

1941年12月7日,國力強盛、幅員廣大的大日本帝國對美國發動戰爭,翌日美國對日宣戰,從此展開美日兩國在太平洋與亞洲地區將近四年的血戰,1945年8月15日 ,日本天皇宣佈無條件投降,日本投降代表著日本所統治、佔領、託管的領土全都被以美軍為主力的盟國解放、支配、處分,並由美國直接或間接佔領或託管。

 

在終戰後,被美國直接或間接佔領、託管的原日本統治、佔領、或託管的領土至今只剩下台灣與澎湖還有東亞與南海若干小島、小島群、小島礁的主權歸屬尚未解決。台澎主權的歸屬原是美日太平洋戰爭遺留未決的問題,但後來因為中國國共內戰又起,戰敗的蔣介石統治集團流亡及佔領主權歸屬尚未確立的台澎,因而將此問題複雜化。

 

鑒於久懸未決的台澎主權歸屬問題對台灣人民造成巨大的不公、困擾、與不幸,「台灣建州運動」因而要求當年任意許諾要將台灣與澎湖「歸還」中國以致鑄成大錯的美國必須對身陷困境的與無辜的台灣人民負起責任,以台灣人民的福祉為依歸,在維護美國的國家利益的基礎上,妥善地處理台澎主權歸屬之問題。

 

 

II. 本文摘要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至今尚監護著台澎主權的美國政府在對台灣人民與美國有利的與適當的時機,讓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享受及行使自決權,以對台澎主權之歸屬進行公投。

 

我們從法理與歷史的發展這兩個面向來處理台灣人民的自決權,我們確立台灣人民擁有自決權,但我們也從台海兩岸中國人政權對台灣人民自決的否定與打壓以及美國政府仍然對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存有顧忌與疑慮的國際政治現實,來處理台灣人民自決權之行使,我們主張美國在台灣人民自決的時機有裁量權,我們更指出台灣人民必須給予美國足夠的誘因與動機,以便給予台灣人民行使自決公投之權。

 

在第九章中,我們就美國過去的提案、「舊金山和約」的宗旨與精神、國際法權威學者的觀點、以及各國政府在聯合國大會或其他國際場合的發言加以觀察,做出台灣人民的確擁有自決權的結論。

 

第十章指出「台灣關係法」雖無明文載列台灣人民的自決權,不過,該美國國內法的「台灣前途和平解決原則」及「人權條款」應隱含此項權利,至少不會排除該項權利。

 

第十一與第十四章指出,台灣人民自決是海內外台灣人共同主張與肯定的,由於台灣本土黨派及台裔美國人的努力,台灣人民自決已成大多數台灣住民的共識。

 

在「人民自決原則是否能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一章中,我們在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在第十三章,我們列舉台灣人民自決的法源與依據,我們特別指出聯合國大會第1541號決議案,因為這項決議案的內容為「台灣建州運動」提供了台灣前途解決的指導原則與路徑圖。

 

第十五章指出美國國會在「台灣人公共事務會」這個機構的推動下,不斷試圖要在台灣人民自決公投這個關鍵議題上做出重大突破,但這項努力至今尚未成功,我們也指出台灣人民自決公投之權行使的先決條件是,美國國會通過同意台灣人民自決公投之法案並經美國總統簽署,成為有法律拘束力的法案。

 

第十七章指出,雖然美國國會不斷在台灣人民自決公投這項議題上利用有利時機,嘗試進行突破,但是美國的行政部門則因中國崛起、美國需要穩住台海局勢等各種現實考慮,因而總在「台灣前途的解決必須經過台灣人民的同意」與「台灣問題的解決要由兩岸中國人同意」之間徘徊,由此我們看出,美國行政部門十分現實與投機,其目的就是在維護它所定義的「台海現狀」,我們因此指出,台灣人民必須給美國足夠的誘因與動機,才有可能讓美國開始考慮朝台灣人民較有利的方向去改變那個讓台灣人民無助、徬徨、焦慮的現狀。

 

第十八章指出,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所舉辦的公投,並不必然表示美國將來會反對台灣在美國所認為的有利及適當的時機舉辦的台灣前途公投。

 

在最後兩章中,我們呼籲台灣人民,不管是否已擁有美國的護照或綠卡,都應支持台灣人民自決及「台灣加入美國」,我們也呼籲美國政府基於道義、法律、與政治責任,在它認為有利及適當的時機,承認台灣人民的自決權,並給予台灣人民行使自決公投之權。

 

 

 

III. 「台灣建州運動」的主張

 

「台灣建州運動」創立於1994年,它主張台灣人民透過自決公投,把久懸未決的台澎主權交給美利堅合眾國,並在其所擬具的對美國政府的「請願書」中說:「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比照北馬里亞那群島模式,在美國政府認為適當的時機,透過公投加入美國,先成為美國的自治領地,最終成為美國一州。

 

 

IV. 日清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

 

1894年7月28日,大清帝國與日本帝國在朝鮮開戰,隨後在若干地方進行陸戰與海戰,大清帝國戰敗,1895年4月17日 ,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

 

在沒有徵得台灣人民的同意下,大清帝國將台灣與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不過,經曾在哈理遜總統 (Benjamin Harrison) 任內擔任美國國務卿的福斯特 (John W. Foster) 之建議,「馬關條約」第五條給了台澎居民自條約換文生效起兩年之內,得自由變賣財產並得自行離去的待遇,倘若兩年之內沒有離去,則將自動成為日本臣民,這是在弱肉強食、優勝劣敗的時代,征服者能提供給被征服者的最文明與最人道的待遇。

 

 

V. 美英「大西洋憲章」

 

1941年8月14日,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聯合王國首相邱吉爾在紐芬蘭海岸外大西洋某處發表「大西洋憲章」,他們針對納粹德國、蘇聯、日本、法西斯義大利的對外侵略與領土擴張,做出幾項聲明,第一項聲明是「他們的國家不尋求領土與其他方面的擴張」,第二項聲明是「他們不希望看到與有關的民族的自由表達的意願不符的領土改變」(-------- they desire to see no territorial changes that do not accord with the freely expressed wishes of the peoples concerned.), 而第三項的聲明是「他們尊重所有民族選擇它們將要生活在其下的政府形式的權利」(------- they respect the right of all peoples to choose the form of government under which they will live.) ,但很不幸的是,在兩年後,他們竟然不給台灣人民自由表達意願的機會,硬是對再度開始展露帝國野心的中國做出要將台澎「歸還」的政策性承諾。

 

美國在終戰前,沒有根據「大西洋憲章」所揭示的原則,給予台灣人民自決的權利,原因很多,其中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台灣人在終戰前沒有響應美國的號召,起來反抗日本統治,與美國攜手合作,反而是繼續效忠日本,並與盟國為敵,我們要了解,「大西洋憲章」發表之目的就是要鼓舞或煽動被軸心國統治或殖民的民族起來反抗軸心國的統治,並與盟軍合作,以早日結束戰爭。

 

 

VI. 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方面對台灣的主張

 

在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美國對日本宣戰後,由於中國人深知美國一參戰日本必定會吃敗仗,所以中國人又開始燃起對外擴張的野心,重慶的中國國民政府開始向美國政府表達他們在戰後領土擴張的慾望。1942年11月3日 ,重慶政府的外長宋子文揚言,中國應「收回」台灣、琉球、東北四省。1943年3月,重慶方面以蔣介石的名義發表的「中國之命運」一書宣稱,台灣、澎湖、東北四省、內外蒙古、新疆、西藏「無一處不是保衛民族生存的要塞,這些地方的割裂,即為中國國防之撤除」。1943年7月,一名叫 T. S. Chien 的中國人公然在"Foreign Affairs"(外交事務期刊第21卷第4期)發表 "New China Demands" 一文,毫不遮掩地聲稱要「收復」台灣這塊「失土」。

 

當中國人又對台灣有了領土野心時,他們十分霸道,完全不問台灣人的意願,他們否定台灣人民的自決權,也不給台灣人民自決的機會。

 

 

VII. 「開羅公報」(「開羅聲明」)、「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

 

1943年11月底,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邱吉爾、與重慶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在開羅會談之後,出現了一份所謂的「開羅公報」(The Cairo Communique) ,該公報宣稱,美英中三國沒有在戰後擴張領土的想法,可是卻又自相矛盾地宣稱,他們希望台灣、澎湖等被日本從中國「偷竊」的土地將「歸返」中華民國。 (They covet no gain for themselves and have no thought of territorial expansion. It is their purpose ------------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that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 Formosa and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

 

「開羅公報」的當事國中國完全無視於他自己所宣稱的「沒有領土擴張的想法」,而美英兩國則完全無視於它們先前所發表的「他們不希望看到與有關的民族的自由表達的意願不符的領土改變」的宣示與承諾,把台灣視為無人島,準備任意加以處分。而當時台灣已被日本統治將近五十年,沒有出現一個強而有力的政治運動及強而有力的政治領導人並有能力影響或改變美英兩國政府的對台決策,終至導致台灣人民任人宰割。

 

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國發表「波茨坦公告」 (The Potsdam Proclamation) ,該戰時文件第八項宣稱「開羅公報的條件將被實施」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

 

在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之後,亦即在1945年9月2日 ,日本天皇、日本政府、與日軍大本營的代表簽署「投降文書」 (Th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 ,該文書表示,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中的各項規定。 (We, acting by command of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hereby accept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e declaration issued by the head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on 26 July 1945 at Potsdam, and subsequently adhered to by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which four powers are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llied Powers.)

這些文件在在顯示,中國與美國均完全無視於台灣人民的意願,它們強迫台灣人民接受它們的意志。

 

 

VIII. 代表盟軍接管台灣的中國佔領當局片面宣佈台澎主權屬於中國

 

在遠東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 (Gen. Douglas MacArthur) 的命令與授權下,蔣介石所指揮的陳儀由美英等盟軍代表陪同,率中國部隊來台,在1945年10月25日 ,接受在台日軍的投降,但陳儀卻在當日片面宣稱:「從今天起,台灣和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此一極有歷史意義之事實,本人特向中國同胞及全世界報告周知。」之後,在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 ,中國國民政府片面頒布命令:「查台灣人民原係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使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 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起,所有台民、台僑,應即一律恢復我國國籍。」

 

蔣介石的國民政府及爾後出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均宣稱,「台灣及澎湖的主權自1945年10月25日 起,即已歸返中國」,更誇張與離譜的是,它們有時甚至宣稱,「其實自美日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對日宣戰、宣佈廢除與日本所締結的條約那一日起,台灣與澎湖即已再度屬於中國」。

 

中國在台灣的軍事佔領當局以及中國政府片面地宣佈「台灣為中國新的一省」之行為遭到聯合王國政府的抗議與挑戰,聯合王國外交部聯合次長透頓 (R. H. Turton) 於1946年8月30日 在給英國下院的書面答詢中表示:「(中國政府)單方的聲明並不能影響福爾摩莎的法律地位」(Unilateral declarations could not affect the legal status of Formosa.)。 聯合王國的外交部也在 1946年8月31日 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關於台灣島移轉中國之事,英國政府認為,仍應按照1943年12月1日 之開羅公報,同盟國該項聲明並不能自動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至中國,應該等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經其他正式外交手續才可以,因此,台灣雖已被中國政府統治,聯合王國政府仍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IX. 1940年代末與1950年代有關「台灣人民自決」之發言

 

(A) 美國之提案

 

1949年6月9日,美國國務院提出了一份關於台灣問題的政策建議書,其要旨是:蔣介石國民政府在台灣治理不當,已喪失託管的能力,應由美國和部分盟國出兵佔領,後由台灣公民投票,要求聯合國託管。

 

1949年6月23日,美國國務院政策計畫處主任肯楠 (George F. Kennan) 向國務卿提出PPS53號意見書「美國對台澎之政策」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該意見書指明:欲使台澎免去被中國佔據並與中國絕緣,須先排除國民政府在台灣之統治,代之以暫時國際性或美國之管理,使台灣居民有自由投票決定誰屬之權利。肯楠附上一份處理台澎的意見「關於台澎的可能行動方案」("A Possible Course of Action with Respect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建議國務卿把幾個解決方案提給國家安全會議做選擇,其中一個是請澳洲、印度、菲律賓三國以中國內戰及內亂將擴及台澎危及東南亞安定為由,要求聯合國於一年內在台灣舉行公民投票。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政府隨即發表聲明,將台海中立化,派遣第七艦隊巡弋及保護台灣,美國政府並聲明,台澎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的安全恢復、與日本的和約締結、或經聯合國的考慮之後,才能做出決定。」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must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 or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1950年7月28日,艾奇遜電覆美大使,囑其向英國外相探詢英國對於長期處理臺灣之意見,並表示:美國雖然認為開羅公報、波茨坦公告都可在長期方案中加以考究,但臺灣人民對於歸屬中國之意向,亦應考量,不能以開羅公報為處理臺灣之定案。而處理臺灣之方法:(1)交還日本、(2)交給中共、(3)聯合國託管、 (4)獨立、(5)公民投票,均可研究。但必須在韓戰結束以後, 視其時太平洋情勢如何再作選擇。而其方法,則必須和平的。

 

1950年9月21日,美國駐聯合國代表向聯合國大會表示,「美國相信----------台灣及它的八百萬居民的未來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透過和平途徑予以解決。」(The United States believes---------that the future of Formosa and of the nearly 8 million people inhabited there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我們可以看到,美國不排除「人民自決原則」在台灣之適用。

 

1950年12月8日,美國總統杜魯門與英國首相艾德禮 (Clement R. Attlee) 發表一項聯合聲明:「在台灣問題上,我們已注意到國共兩個政府均堅稱『開羅公報』的有效性,也表示不願將台灣問題交給聯合國考慮,我們同意台灣問題應該以和平方式及依保障福爾摩莎人民的利益及維護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全的方式來解決,我們也同意由聯合國來考慮台灣問題將會對前述的目標有貢獻。」(On the question of Formosa , we have noted that both Chinese claimants have insisted upon the validity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and have expressed reluctance to have the matter consider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We agreed that the issu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such a way as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of Formosa and the maintenance of peace and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and that consideration of this ques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will contribute to these ends.)

 

美國國務院於1950年12月27日 表示,「『開羅公報』必須依聯合國憲章來考量,聯合國憲章的義務優先於其他任何國際協議」,又說「美國相信福爾摩莎以及居住於福爾摩莎的近八百萬居民的未來應該根據聯合國憲章所揭示的和平方式來解決」。 (The Cairo Declaration must necessarily be considered in the ligh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the obligations of which prevail over any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 The United States believes --------- that the future of Formosa and of the nearly 8 million people inhabited there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美國政府這段發言的意思是,當年它在開羅會議中所做出的「台灣與澎湖應歸還中華民國」的承諾已無法被履行,台澎及台灣人民的前途未來應依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精神、與規定來解決,美國在聯合國憲章的義務已優先於它在當年「開羅公報」中的「義務」,換句話說,今天美國政府基於策略及維護台海和平的考量,不斷地重申它有「一個中國」的政策,這已經違反了當年它這段發言的旨意,即使它的「一中政策」並非意指它接受及承認中國對台澎的主權主張。

 

1959年11月1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發表「康隆報告」,這份由史卡拉比諾教授 (Robert A. Scalapino)一組人士所擬具的報告對台灣及台灣人十分有利,它提到了要保障台灣人民的自決權。在台灣被親中或傾中的統派政權所統治時,這份報告的意義就更凸顯。報告說:「假如在台灣的領導者與共產黨妥協,美國的立場一定極為窘迫,它屆時就必須做出緊急決定,看是否必須加以干預,以保障台灣人的自決權」,又說:「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以圖在亞洲尋求一個總體解決方案,但沒有經過台灣島上的人民的同意,是「不道德的行為」,也會嚴重損害那些仰賴美國的協助以維護它們的獨立的小國的關係」。報告還說:「台灣人民自己已經發出了相當的訊號,希望維持與中國大陸區隔,如果被同意,這種(維持不被中國統治與中國區隔的狀態)可以公民投票來加以測試。」 (In the event of a bargain between some political leaders in Taiwan and the communists, to be sure, the United States might be placed in an extremely awkward position whereby it would have to decide hastily whether it should intervene in an attempt to protect the Taiwanes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To propose the transfer of Formosa to Communist China in seeking a general settlement in Asia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people on Formosa would be an 'immoral act' and would seriously undermine American relations with all smaller countries who look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aid in maintaining independence. The Taiwanese people themselves have given considerable indication of wishing to remain separate from the mainland and could be tested by plebiscite if this were agreed.)

 

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布瑞 (Charles Bray) 表示:「我們認為台灣與澎湖的主權是個尚未決定的問題,將來應該交由國際解決」。

 

(B) 「舊金山和約」之宗旨與精神

 

基於當年國際政治的現實,美國與其他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的盟國並沒有在條文中就台灣與澎湖的主權歸屬與法律地位加以明文規定,只是讓日本放棄了台澎的主權。

 

因此,我們必須研究舊金山和會各國代表就台灣問題解決的發言的紀錄,這樣我們才能找到並了解「舊金山和約」在台灣議題處理上的宗旨、精神、動機與方向。

 

我們發現,大多數的國家的代表團之發言普遍傾向於在日後要依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與精神給予台灣人民決定其未來的權利,至少在日後解決台灣問題時要充分尊重台灣島上居民的意願。

 

現在舉幾個例,英國代表團在這方面的意見是: 應該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在此基礎上,尋求解決此問題。法國代表團的意見是:台灣的法律地位必須在考慮台灣人民的願望時,才能被界定。

 

埃及代表團的發言可謂此中的典型,這個可敬的代表團這樣說:「我的政府相信舊金山和會的不作為(指不將台澎主權指定收受國)背後的理由是,要提供未來依據聯合國憲章、考量人民自決的原則、及台澎居民的意願,來處理台灣主權歸屬之機會。」 (My government trusts that the reason behind this omission is to afford the opportunity to deal with this ques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and the expressed desire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se territories.)

 

埃及代表團的發言提及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以及「台澎居民的意願」,這是為台灣人民指點明燈及十分有意義的事。

 

從這些當年盟國典型的發言來看,即使它們當年無法解決台澎主權的歸屬,即使台澎法律地位未定,但它們早已為日後台澎主權的歸屬的解決釐清了方向,也立下了指導的原則,這些方向與原則絕不是北京與台北的中國人政權能夠一手遮天,而台灣人民自決的權利也不是它們能夠否定的。

 

要解決台灣主權的最終歸屬,很顯然,必須回到「舊金山和約」這個歷史原點,而要承認台灣人民有自決的權利並給予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的機會,就要以這項和約為依歸。

 

(C)國際法權威學者的觀點

 

美國已逝的國際法與國際關係權威學者賴特教授 (Philip Quincy Wright, 1890-1970) 認為,「舊金山和約」並沒有明定台澎主權的收受國,而美英兩國均於和約締結後,確認台澎主權沒有轉移給蔣介石中國及共產黨中國,雖然這兩造均宣稱它們擁有台澎主權,賴特因此在1955年7月說:「日本和約的當事國大部分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它們依據可以在法律上優先於開羅公報的適用的聯合國憲章第103條,得依據自決原則,逕行處分福爾摩莎與澎湖,而不必根據開羅會議所宣示的政策,將台澎歸還中國。」 (The parties to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ost of whom are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e free under the Charter, which would legally prevail over the Cairo Declaration [according to Art. 103 of the Charter], to dispose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rather than to restore them to China according to the policy declared at Cairo .)

 

賴特教授提到聯合國憲章的規定應優先於開羅會議所宣示的政策,既然如此,那聯合國憲章中所載的民族自決原則當然可以適用在台灣,他因此認為,援引「民族自決原則」,讓台灣人民以公投的方式解決台灣前途,可能是最佳途徑,用他的話說是: "the status of Formosa may best be settled by the parties to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a plebiscite in Formosa"。

 

在1962年2月21日,賴特教授又表示:「由於共同持有與管理台灣的國家(指舊金山和約的簽字國)均為聯合國會員國,因此它們都有義務要適用憲章的原則,包括民族自決原則,因此嚴格說來,它們都不是 free agents (Since the condominium Powers are all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y are bound to apply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which include 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and therefore they are not, strictly speaking, free agents.),他又說:「由於聯合國憲章是較近的條約,它似乎可以取代美英兩國在開羅公報中的義務。」(Since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is a more recent treaty, it would seem to supersede the obligations undertaken by Great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1943.)

 

(D)法國政府在承認北京政權之後的發言

 

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是它們之中,絕大多數都沒有在法律上承認「台灣為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它們之中,甚至有一部分還注意與關切台灣島上的本土人的命運與未來,最典型的例子是法國,法國在1964年1月27日 與北京建交,但法國總理龐必度 (Georges J. R. Pompidou) 在 1964年4月24日 的「紐約時報」上說:「法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並未明示或默示地承認北京對台灣的主權,台灣的主權有一天必須依台灣人民的意願決定。」 (French recognition of the PRC on January 27, 1964 in no way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recognized Peking's territorial claim over Taiwan, and the island's status must be decided one of these days, taking the wishes of the Formosa population into consideration.)

 

(E)若干國家在聯大會議中及其他國際場合的發言

 

1955年4月,錫蘭總理科提拉瓦拉 (Sir John Kotelawala) 呼籲召開一個「八國福爾摩莎會議」(包括「可倫坡組織國家」及中國、菲律賓、泰國),他計畫要中國放棄對台灣所主張的任何「權利」與要求,也要國民黨中華民國停止對台灣主張主權,錫蘭總理的計畫是,要求由聯合國或由「可倫坡組織國家」(包括印度、印尼、巴基斯坦、錫蘭、緬甸)來託管台灣,以代替流亡台灣的國民黨政權,託管五年之後,福爾摩莎人將可以公投的方式,對他們未來的政府型態加以決定 ( the Formosan people would vote in a plebiscite to determine their future form of government)。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阿爾巴尼亞領銜提出的2758號決議案,將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與所有的附屬組織中所佔有的席位逐出,同時接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

 

我們從蔣介石政權與北京政權在聯合國與其附屬組織「中國合法代表」席位爭奪或保衛戰中,不難發現各國駐聯合國代表團針對此一議題發言盈庭,很多國家的代表在歷屆的聯大會議中,為在中國的國共內戰中無辜受害的台灣人民或台灣本地人仗義執言,我們甚至在討論阿爾巴尼亞決議案的聯大會議紀錄裡頭,發現即連支持該案的國家中,也不乏發言支持「台灣人民自決」者,或者至少是不必然反對台灣人民自決者,如荷蘭、厄瓜多爾、阿富汗、埃及、奈及利亞、突尼西亞、馬來西亞、塞內加爾等國。

 

奈及利亞的代表說:「1951年的(盟國)對日和約肯定台灣的殖民地地位,並使其法律地位未定,有待(日後)國際的解決,日本放棄它對台灣的所有權利、名份、與要求,但條約並未指定誰是台灣(主權)的受益人。我們都知道,北京與台北(兩個中國人政權)都宣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我們也知道台灣的一千兩百萬本地居民一再挑戰這個主張,而台灣人也不認同蔣介石政權,不管怎樣,我們知道台灣的主權並未正式移轉給中華民國。」奈及利亞代表這項發言劈頭就指出台灣的「殖民地地位」,他接下來想表達的應該就是台灣人民在聯合國體系中、國際法或國際習慣法中擁有自決權。

 

塞內加爾的代表說:「我的政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人民的唯一代表,但不認為它的權威應該自動行使於整個台灣島上,塞內加爾人民曾被殖民統治將近三個世紀,深知殖民統治之束縛,塞內加爾政府如果毫無保留地支持『福爾摩莎是中國版圖的一部分』的提議,而不給台灣島的本土人一個行使自決權的機會,必會陷入自我矛盾。」My Government considers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the sol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hinese people; but it is not, however, convinced that its authority should automatically be exercised over the entire territory of the island of Formosa . The people of Senegal, which for almost three centuries knew the constraints of colonization, would certainly find it paradoxical if its Government were to consider itself justified in giving its unreserved endorsement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Formosa should be considered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China without the indigenous population of that island being given an opportunity to exercise its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這段發言顯示,當年塞內加爾的代表沒有雙重標準,有道德勇氣,能設身處地為台灣人民著想,主張或至少不拒絕給台灣人民自決權。

 

馬來西亞的代表說:「我應該表明,我們認為台灣問題是(與中國代表權無關的)另一個議題,我們堅信這個問題應以和平手段解決,我們希望解決方案應該顧及台灣人民的意願,其意願應由自決的程序來確定。」 (We are anxious that this question should be resolv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we hope that in the solution due account would be taken of the wishes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 to be ascertained by the process of self-determination.) 馬來西亞代表確認台灣人民有權自決。

 

突尼西亞的代表說:「(福爾摩莎)當地人民要求自決權----------,如果中華民國必須將席位讓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不應該預先斷定福爾摩莎的未來利益,福爾摩莎基於(聯合國)憲章有關民族自決的原則,可能想要成為獨立於中國或與中國有特殊關係的實體。」(-------- the indigenous population claim, --------, a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 It seems quite clearly ---------- , i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ust unequivocally vacate China's seat 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should not prejudge the future of Taiwan, which,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concerning the right of peoples to self-determination, ---------)

 

埃及代表在大會中發言時說:「今年美國代表團提到自決權,因此我們想要了解美國大使是否說台灣人民不願被大陸中國人控制,---------如果他不想這麼說,那麼他提自決權幹什麼,因為只有台灣人民想要決定他們的前途並有別於想要阻止他們行使這種決定的人士,才有運用自決原則於台灣人民的案子。」 (This year the United States delegation invoked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So are we to understand the Ambassador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say that the people of Taiwan resent being controlled by the people from continental China , ----------? If he did not want to say that, then why did he invoke 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Because it is only if the Taiwanese want to determine their future separately from those who prevent them from this determination that there would be a case for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to the people of Taiwan.) 從埃及代表的發言中,我們知道美國代表在中國代表權的爭議中提到了「自決權」,但並沒有在這方面多所發揮,因此埃及代表當時並不能確知美國政府在這方面的立場。

 

厄瓜多爾的代表說:「我應該指出,台灣的大多數人民並非中國人,而是不同的人種與文化的起源,比較接近印度支那與馬來群島的種族團體,而估計這種人口在台灣的一千六百萬人口中佔有一千四百萬,------------解決(中國與台灣)這個問題的最務實方法,可能是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權,並在承認台灣的臨時地位之前,先與它進行政治談判,----------而台灣問題的解決,則應透過住在台灣與其他島嶼的人民自決。」(I should add ---------- that in Taiwan there is a population the majority of which is not Chinese, but rather of a different ethnic and cultural origin closer to the racial groups of Indochina and the Malay archipelago, and that this population, it is estimated, makes up 14 million of the 16 million persons now in Taiwan. ------------- Perhaps the most realistic approach to this problem would have been to accept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and negotiate politically with it in advance for the recognition of a provisional status for Taiwan which should be resolved through consultation for the self-determination of the population inhabiting Taiwan and the other islands.) 厄瓜多爾代表確認台灣人民的自決權。

 

在聯合國會員國處理中國代表權時,除了阿爾巴尼亞的提案之外,還有沙烏地阿拉伯的提案,可惜這個案沒有被通過,它的主張環繞著「人民自決權」,它認為聯合國大會沒有權力與權利強迫台灣與中國合併,這個提案的其中一部分說:本決議案草案「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在聯合國內擁有其正確地位,---------此為公正、合理而且實際的妥協,而在這同時,中華民國(亦即台灣島上的人民)應該保留其在聯合國與所有相關組織的席位,直到中華民國的人民(亦即台灣島上的人民)能在聯合國主持下舉行公民複決或公民投票---------。」(Decides, as just, equitable and practical compromise,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ould assume its rightful place in the United Nations, --------- and that, at the same time, the Republic of China, i.e., the people of the Island of Taiwan, should retain its seat i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until the peopl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e., the people of the Island of Taiwan, are enabled by a referendum or plebiscite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 沙烏地阿拉伯承認台灣人民有權在聯合國的主持或監督下進行自決。

 

在聯合國大會中,沙烏地阿拉伯的代表發揮了無比的道德勇氣,為台灣人仗義執言,他的發言擲地有聲,令人敬佩,這些足以傳世的發言值得我們加以摘述:

 

(1)眾所周知,台灣人民在人種上並不是純粹的中國人,但此處的很多代表談到台灣人民,好像他們就是大陸上的中國人的原型,--------即使我們承認中國在日本佔領台灣以前,曾對台灣行使宗主權,這項事實也並不能賦予大陸中國人對台灣主張政治宗主權的權利,我認為台灣人民應該受到諮詢。 (--------- it is well known that ------- the people of Taiwan are not ethnologically purely Chinese in culture. However, many representatives here speak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as though for all intents and purposes they are prototypes of the Chinese of the mainland ------------. Even if it is conceded that at one time China exercised suzerainty over the island of Taiwan before the Japanese occupation, that fact does not bestow upon the mainland Chinese the right to claim political suzerainty over a people who, I submit, should be consulted.)

 

(2)比起台灣之於中國,巴林更接近沙烏地阿拉伯與伊朗,支持基於(台灣國民黨中國人與共產中國的中國人)政治團結的實質決議案草案的國家的代表以什麼邏輯想要剝奪(台灣)這一個民族?你們想要剝奪(台灣)一千四百萬人口(的權利)?----------你們(指一些無視台灣人民權益的國家的代表)有何權利這麼做?---------你們想要違背一個民族(指台灣民族或台灣人民)的意志,將他們移轉給另一個民族?將台灣民族移轉給大陸中國的民族 ,--------- 你們確知他們願意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嗎 ?

 

(3)我們沒有權利對一個民族強加我們的意志,不論這個民族是阿拉伯人、中國人、美國人、英國人、或其他人,我們如果不負起責任這麼做,必將違反(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與宗旨,並且破壞民族的自決權。 (We have no right to impose our will on a people whether it be Arab, Chinese, American, English, or what have you. We would be going against the principles and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if we assumed the responsibility of so doing and we would be violating the right of peoples to self-determination.)

 

(4)你們只因為政治上的團結,而把台灣一千四百萬人推入海峽?你們算什麼?我一再強調,你們沒有權利這麼做,----------唯一有權利這麼做的民族乃是號稱中華民國的台灣人民。

 

(5)只因為中國曾經統治台灣,現在它就應該兼併台灣?這是一種落伍的想法,我們是生活在聯合國憲章下,憲章賦予每個民族決定其政治制度、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的權利。 (Just because at one time China ruled China should it now absorb Taiwan ? This is an antediluvian concept. We are living under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which gives a people the right to determine its political institutions, its social progress and its economic development.)

 

(6)有人能反駁台灣擁有一千四百萬人的事實嗎?有人能反駁有一個想要自稱為「台灣人」的民族存在嗎?的確,台灣曾被中國統治,但印度支那半島何嘗不是? ----------為什麼你們要認為台灣人民是大陸中國的一部分,只因為他們以前曾被中國統治過?為什麼你們要以不同的態度對待台灣人民,只因為他們曾被中國統治過?但世界上有很多民族也曾被其他民族統治過,這並不提供權威的大衣,因為那是違反人民意志的軍事佔領(沙烏地阿拉伯的代表指出了蔣介石政權對台灣只是一種軍事佔領)。 (Can anybody refute the fact that there is a population there which totals about 14 million people? Can anyone refute the fact that there is such a people, which would like to call itself "Taiwanese"? It is true that Taiwan at one time was ruled by China . So was Indo-China for that matter, ---------Why would you like to consider these people of Taiwan part and parcel of the mainland? Just because they were ruled by China before? Why do you want to treat the people of Taiwan differently? Just because at one time they were ruled by China ? So many peoples have been ruled by other peoples. This does not provide the mantle of authority , because it was a sort of occupation by the military force ------ in all likelihood against the will of the people.)

 

(7)忘掉出賣台灣人民之事吧!不論他們如何稱呼自己或者你們如何稱呼他們,但切莫把他們推入台灣海峽,---------如果美國不支持他們,他們將另找支持者,如果找不到支持者,他們可能起來反叛,---------整個問題圍繞著自決權打轉,如果你們想以其他任何基礎來解決這個問題,你們將愚弄自己,並破壞聯合國憲章,憲章明揭自決原則,你們破壞聯合國起草的兩份人權公約的第一條。 (Forget about selling the people of Taiwan , by whatever name they call themselves or you choose to call them, down that strait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that island ---------- I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ill not support them, they will find someone else to support them. If they find no one to support them, they might rebel. ---------- The whole question revolves around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If you try to resolve this on any other basis, you will be fooling yourself and violating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which 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is enshrined. You will be violating the first article in both Covenants on Human Rights, which were drafted in the United Nations.)沙烏地阿拉伯代表一而再,再而三地,確認台灣人民享有自決權。

 

 

X. 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b項第三及第四款載明,台灣前途之解決必須依和平方式,這兩款「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及「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雖然「台灣關係法」的條文本身沒有列舉和平方式或申明和平方式,但在國會所舉辦的有關聽證會的紀錄中以及國會在進行「台灣關係法」的立法的會議紀錄中,我們可以發現,「台灣法律地位未定」是「台灣關係法」的立法基礎之一,而有關「台灣人民自決」的權利的發言,也在這些紀錄中出現多次,特別是Sen. Claiborne Pell的發言。

 

 

XI. 台灣本地與海外台灣人組織與民進黨的主張

 

1947年7月,「台灣再解放聯盟」領導人廖文毅博士向即將前往台灣考察的美國政府特使魏德邁將軍 (Gen. Albert C. Wedemeyer) 遞交一份給美國國務卿馬歇爾 (George C. Marshall) 的「處理台灣問題意見書」,要求「大西洋憲章」亦應實施於台灣,台灣的歸屬問題應在對日和約上重新討論,但必須尊重台灣人的意志,台灣應先交聯合國託管,再舉行公民投票,以決定台灣歸屬問題,公投選項包括「台灣獨立」及「台灣與美國或日本或中國合併」,選項中包括「台灣與美國合併」,很顯然是要忠實地反映台灣人的心聲,因為在1946年1月至4月間,美國駐台的情報單位曾在台灣進行民調,發現台灣人不願被中國管,而希望美國來管。1948年9月,廖博士又向遠東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遞交請願書,要求聯合國及美國讓台灣人民自決,並提出「台灣完全獨立」、「聯合國託管」、「美國監督下的托管」、及「回歸日本統治」等選項。

 

1971年底,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發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國是的聲明與建議」,表示「反對任何國家罔顧台灣地區1500萬人民的人權與意志,只顧私利而作出任何違反人權的決定」,「人權既是上帝所賜予,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1972年底,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美國成立「基督教爭取自決運動組織」,展開「台灣人民自決運動」。1973年3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議長黃彰輝等人發表「台灣人民自治運動宣言」與「台灣人民自治運動綱領」,宣示「我們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這種基本人權是上帝所賦予的,也是聯合國憲章所承認的」。

 

1977年8月16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發表「致美國總統有關國家及全世界教會」的「人權宣言」,主張「台灣的將來應由1700萬住民決定」。1978年11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發表「我們的呼籲」,重申「唯有我們自己的人民才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命運」。

 

1970年代,台灣的黨外勢力崛起,不斷宣揚並強化「台灣住民自決」的理念與主張。1978年12月,黨外人士發表「國是聲明」,宣示「我們堅決主張台灣的命運由1700萬人民來決定」。1982年7月,康寧祥委員等人於洛杉磯,與在美國的20餘個台灣同鄉會發表一份「共同聲明」,該聲明第一條宣示「台灣的前途應由1800萬人共同決定」。1982年9月,黨外人士發表一份「民主、自決、救台灣」的「國是聲明」,共同主張「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人民共同決定」。1983年底,黨外人士成立「競選後援會」,集體推荐候選人,參加立委選舉,也共同推出政見,在當時他們首次把「住民自決」列入政見,此即「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共同決定」。

 

1986年9月28日,民進黨成立,在黨綱中宣示:「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以自由、民主、普遍、公平、而又平等的方式,共同決定」,「任何政府或政府的聯合都沒有決定台灣的政治歸屬的權力」,「台海兩岸之問題應由台灣全體住民透過自由意志,自主決定,反對由國共雙方基於違背「人民自決原則」的談判解決方式」。1988年4月17日 ,民進黨通過「四一七決議文」:「任何台灣國際地位之變更,必須經台灣全體住民自決同意」,「台灣一千九百萬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生存發展之權利,------------任何人不得將台灣視為他們的禁臠,自命為台灣之宗主國或代理人 」。

 

1990年11月,獨派大老蔡同榮成立「公民投票促進會」,主張要「通過公民投票,達到確保台灣主權國家地位」。經過這個組織與台獨陣營各黨派的努力,1991年10月,民進黨通過「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訂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決定」的「台獨選擇條款」。1999年5月8日 ,民進黨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變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

 

在陳水扁總統執政期間,曾舉辦過幾項公投,雖然都不是直接就台灣前途或台灣主權歸屬議題進行公投,但都激起台灣統派的反彈與抵制,也招致北京的抵死反對,華府則基於這些公投案有走向台灣法理獨立的意涵,因而加以反對或壓制。

 

2006年2月14日,一向主張「台灣與中國大陸統一」的國民黨在「自由時報」刊登廣告,表示「台灣的未來有很多可能的選項,不論是統一、獨立、或維持現狀,都必須由人民決定」。在2006年3月以國民黨主席名義訪問美國的馬英九以及後來做為總統候選人的馬英九均曾發表「台灣前途的決定,應經台灣人民的同意」之言論。2008年2月14日 ,國民黨發表「五點堅持」的兩岸政策聲明,其中第三點宣稱「堅決主張台灣的前途必須由台灣人民自己決定」。不過,這些應該都是國民黨及馬英九騙取台灣人支持的選舉語言,沒有證據顯示國民黨及馬英九政府有意實踐這個諾言。

 

在台灣人的海外組織中,應屬台裔美國人所組建的「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 在「台灣人民自決」這個議題上著力最深,FAPA的宗旨之一是「保護台灣人民的自決權」,該組織至今雖仍無法成功地說服美國國會與行政部門給予台灣人民自決或台灣前途公投的權利或機會,不過,它的努力是看得見的。

 

 

XII. 「人民自決原則」能否適用在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身上

 

有一種觀點說,「人民自決權」只有殖民地的人民才有才能行使,另有一種觀點說,「人民自決權」不是毫無限制的,如它不能侵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領土與主權完整」。但是晚近二三十年來的國際實踐,卻打破與否定了這兩種觀點,做為加拿大一省的魁北克與歐洲若干新建立的國家舉行公投、進行人民自決,就是很好的例子。

 

台灣人民有權進行自決嗎?當然有。最簡單不過的答案是:美國與許多國家從1950年代到1970年代即公開或不公開地提出「台灣人民自決」的主張與方案,那些發言與主張過去是對的,現在當然也是對的,那些國家過去提出「台灣人民自決」的主張,現在及未來當然也可以再提出這種主張,只要它們有道德勇氣或認為在政策上或國家利益上有必要。

 

台灣被割讓給日本,成為日本的殖民地,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而且台灣的主權歸屬至今尚未確立,台灣人民或住民當然享有自決權,即使台灣人民或住民沒有自決權,也得依據聯合國憲章所載之自決原則進行自決。

 

對現在的美國而言,台灣或中華民國均非享有獨立主權的國家,而台澎的主權至今又還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下,台灣人民在國際社區中,或許可以被視為一個「非自治民族」(non-self-governing people),不過,最近幾年,例如在歐巴馬任內擔任國務院東亞事務助卿的Daniel Russel已將台灣稱為”Taiwan Autonomy” ,如此看來,美國是把台灣視為一個「沒有主權國或宗主國的自治實體」,但無論如何,由於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所以,台灣人民理當享有自決權,以便在未來確立台灣的法律地位,換言之,台灣即便不是被託管之地或者台灣人民即使不符合所謂的「非自治人民或民族」的概念,台灣人民未來也可以進行自決。

 

台灣的主權至今不屬於中國(包括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屬於任何其他國家,台灣人民要進行自決,不是要從什麼國家分裂出去,並沒有也不會侵害任何聯合國會員國或任何主權獨立國家的「領土與主權的完整」。

 

台灣是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中,被美國解放,美國以戰勝國及征服者之姿,將台灣從日本母國脫離,從戰後至今,成了一個主權歸屬未定之地,台灣主權歸屬遲早得加以解決,美國政府早在韓戰爆發後,就說過要和平解決,要依聯合國憲章來解決,大多數的盟國也都說要尊重台灣人民的意願,既然如此,台灣人民的自決權當然不能被否定。

 

中國人說「台灣為中國的固有領土」、「從中國對日宣戰廢除與日本的條約起,台灣就歸屬於中國」、「中國與台灣雖然尚未統一,但『台灣與大陸同屬於一個中國的現狀』不容被否定,台灣絕不容從中國被分裂出去」,這些說詞當然都是強盜的邏輯,這些中國人的虛構是要被拿來否定台灣人民的自決權利。我們也可以從這種強盜邏輯中看出中國帝國主義者理論的貧乏,他們所虛構的理論完全沒有事實與法理的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國以來從未統治過台灣,從未對台灣行使過主權與治權,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只是表達不願被中國併吞的意願,這哪是「從中國分裂出去」?若說台灣人民自決是「侵害中國領土與主權的完整」,這種說法毫無根據,也十分荒唐。

 

在本文中,我們處處可看到世界上有不少國家,包括美國在內,過去均提及台灣人民的自決權,我們現在來看看美國政府在二十世紀四十與五十年代到底怎麼說,我們只要舉幾個例子,就知道美國政府確認台灣人民有自決權,即使它後來因為必需與中國結盟,對抗蘇聯,或者因為中國逐漸強大,美國逐漸有所顧忌,因此不說或者不方便說或者還沒有再提「台灣人民自決」。

 

早在1949年2月初,美國國務院於國家安全會議上,即曾在對台事務上具體提出外交與經濟政策,它建議在台灣支持一個「非共的中國地方政府」(當年美國指涉的是蔣介石以外的中國人政府,如可能的孫立人政府、陳誠政府),另一方面,美國也應審慎地與台灣本地領袖(當年指涉的對象包括有留美背景的廖文奎與廖文毅兄弟)維持聯繫,以備將來萬一需要時,以「台灣人民自決原則」做為號召,爭取國際支持,以免台灣落入中國之手。 3月3日 ,國務院又在國家安全會議中,建議杜魯門總統,必要時可以聯合國名義出兵保護台灣,讓台灣人民自決或由聯合國託管。

 

1949年五六月間,國務院內部對台灣問題提出對策,其中一項是運用聯合國,國務院官員建議,把台灣問題提到聯合國大會,然後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公民投票,決定台灣未來之地位,國務院官員認為「人民自主權利不容被剝奪,美國支持台灣人民自決,在道德立場上,無懈可擊」,但缺點是公投的結果難以逆料,美國擔心台灣人民可能透過公投,決定投向中國的懷抱,到時就賠了夫人又折兵。我們從這事看來,當年美國經常考慮要給台灣人民自決及公投的機會,但美國卻對台灣人的意向沒有把握,如果美國能確認台灣人會投「台灣不被中國統治」那些選項,那美國就可放心地讓台灣人進行公投。

 

1949年10月6日,國務院向國家安全會議提出它的對台政策,國務卿艾奇遜認為,可由聯合國出面,給予台灣人民自決,這雖不一定能得到國民黨統治當局的合作,但是到萬不得已時,仍然值得一試。

 

從已經解密的美國國家機密檔案,我們得知在1951年11月21日 ,國務院提出了一份「立場文件」,這份文件的大要如下:

 

第一、美國應該在聯合國或向國際社會強調,需要從國際社會的利益與台灣人民的利益出發,和平解決福爾摩莎問題,美國應向國際社會表示,福爾摩莎的最終地位問題需要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1條,將其作為與維持憲章第14條進行和平調解,利用一切機會,查明所有有關行動,聽取所有有關方面的意見,考慮所有可能的解決方案。

 

第二、台灣問題可能的解決方案包括:

(1)「福爾摩莎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美國認為,這不能充分保護美國的利益,美國的利益是,福爾摩莎不能落入一個與蘇聯結盟或被蘇聯控制的政權或與美國為敵或對美國不友善的政權或國家之手,

(2)「託管或其他的聯合國管理形式」,託管原只適用於無能力自治的人民,但美國政府認為福爾摩莎人民可能會傾向於暫時由聯合國來管理,並希望將來可以通過公民投票,來確立台灣的最終地位,可惜因為中國國民黨控制台灣的事實,託管方案窒礙難行,

(3)「台灣獨立」,此方案也因國民黨中國人控制台灣,無法推動,

(4)「歸還日本」,對日和約已剝奪了日本對台澎的主權,故此方案已不可行,

(5)「通過自由的公民投票來確立福爾摩莎與福爾摩莎人的地位」,通過由聯合國組織與監督的公投,福爾摩莎人民可以對前述幾個方案與選項做出選擇,但也是由於國民黨人控制台灣,目前不可能舉行自由的公投。

 

 

XIII. 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之法源與依據

 

台灣人民或住民就台灣前途或台灣主權歸屬進行自決,其法源當然不是台灣的「公民投票法」,台灣人民自決的法源如下:

 

(1)大西洋憲章

 

(2)聯合國憲章

 

憲章第1條載明聯合國的宗旨為「發展國際間以尊重 ----------- 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 ------------, 以增進普遍和平」。

 

(3) 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給予從殖民地國家獨立之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此即通稱的第1514號決議案 (G.A. Res. 1514, 15 U.N. GAOR, Supp. (No. 16) 66, U.N. Doc. A/4684 (1960))

 

此宣言宣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項權利,它們得自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其經濟、社會、與文化」。該宣言並舉出追求自決權的民族要符合三個要件: (a)該民族是被壓制的,(b)該民族具有明確的領土,(c)該運動是由殖民地人民推動的。台灣住民自決當然滿足了這三個要件。

 

(4) 1960年12月1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1541號決議案 (G.A. Res. 1541, 15 U.N. GAOR, Supp. (No. 16) 29, U.N. Doc. A/4684 (1960))

 

第1541決議案的「第六項原則」 (Principle VI) 宣示,一個「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 能夠以三種途徑來達成「自治政府的完全措施」,這三種途徑是:

(a)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

(b)與一個獨立的國家自由結盟,

(c)與一個獨立的國家整合或合併。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兩階段加入美國」,第一階段就是要援用聯合國大會的第1541號決議案中所載的「第六項原則」的第三種途徑「與美國整合」,成為美國一個在內政上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權的「自治領地」。

 

由於「台灣建州運動」主張援用聯大第1541號決議案[註: 我們不妨把「台灣與台灣人民至今實際仍被外來的中華民國建制所統治」的事實類比為「台灣人民至今仍被殖民統治」],來進行台灣前途的第一階段解決,所以有必要把其中的第八項及第九項原則加以交待。

 

第八項原則: 與一個獨立國家整合或合併必須建築在非自治領土人民與其要合併的獨立國家人民完全平等的基礎上,這兩個領域的人民應有平等的地位與公民權以及沒有任何區別待遇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的保障,兩者均應有在所有位階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政府機關代表與有效參與的公平權利與機會。(Principle VIII. Integr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 should be on the basis of complete equality between the peoples of erstwhile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 and those of the independent country with which it is integrated. The peoples of both territories should have equal status and rights of citizenship and equal guarantees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without any distinction or discrimination; both should have equal rights and opportunities for representation and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at all levels in the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organs of government.)

 

第九項原則: 整合或合併必須在下列的情況下進行或完成:

(a)被整合的領土應已達到擁有自由政治制度、有能力自治的高級階段,因此它的人民有能力透過資訊豐富的及民主的方式,來做出負責任的選擇,

(b)整合必須是在被整合的領土的人民對他們的地位的改變有充分認識的情況下,出於自由表達的意願所採取的行動的結果,他們的意願透過資訊豐富的及民主的程序來表達,並且基於普遍的成年人的選舉,沒有偏私地加以進行,當被視為必要時,聯合國得監督這些程序的進行。 (Principle IX. Integration should have come about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The integrating territory should have attained an advanced stage of self-government with free political institutions, so that its peoples would have the capacity to make a responsible choice through informed and democratic processes; (b)The integration should be the result of the freely expressed wishes of the Territory's peoples acting with full knowledge of the change in their status, their wishes having been expressed through informed and democratic processes, impartially conducted and based on universal adult suffrage. The United Nations could, when it deems it necessary, supervise these processes.)

 

(5)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這兩項公約都在第一條載明:「所有民族都享有自決權,它們基於此項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 (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at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這兩項公約的第一條是台灣人民自決權的主張的最強法源。

 

台灣人或台灣人民是不是一個”People”?從任何標準來看都是,所以,台灣人民當然可以主張他們享有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權」。

 

(6)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有關基於聯合國憲章的諸國友好關係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聲明」(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此項聲明列舉了七個原則,其中第六個為自決原則,該聲明並指出: 一個民族自由決定建立自由獨立的國家或與某一獨立國家自由結盟或者合併或者採用任何其他政治地位,都屬於該民族自決之方式,不過,為了防止「人民自決權」之濫用,該宣言也表示:「『人民自決權』不得被解釋為授權或鼓勵採取任何行動,局部或全部破壞或損害自主獨立國家之領土完整和政治統一」。

 

台灣人民自決會不會破壞或損害任何自主獨立國家之「領土完整和政治統一」?答案是: 不會,因為至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包括中國在內]擁有台澎的主權,台澎的國際法律地位至今仍然未定。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它們擁有台澎的主權,但那只是主張,而非事實,至少不是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或承認的主張。

 

(7)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與「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Charter of Economic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這兩項文件重申所有民族均有自決權,並且將「民族平等與自決權利」列為國際經濟關係的基本原則。

 

 

XIV. 台灣的民調與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之發言

 

佔領與統治台灣的蔣介石統治集團為了繼續掌控台灣及台灣人民,當然是對台灣人及美國朝野所發出的「台灣人民自決」的聲音及所做的方案感到驚恐與忿怒,1955年2月5日 ,蔣介石政權駐聯合國代表蔣廷黼在紐約市的「大學俱樂部」演講時說,「在台灣島公民投票的想法當然是共黨同路人的想法」 (The idea of a plebiscite on the island of Formosa is, of course, a fellow-traveler idea.) ,就是一個典型,蔣某把台灣人與美國人的「台灣人民自決」的主張打為「中共同路人」的想法的說法,對台灣人與美國人是一種誣衊,不過,這可充分顯示蔣介石統治集團或國民黨政權踐踏台灣人的本質。

 

不過,隨著台灣人政治力量的增強,台灣住民或人民自決的理念隨著擴散,在台灣本土政權執政後,「台灣人民或住民自決」的主張已被台灣多數住民接受。

 

1995年6月18日,民進黨公佈了一份民調,它顯示有將近60%的受訪者贊成「台灣前途應由兩千一百萬住民投票決定」,其中有31.7%的人表示「非常贊成」,26.1%的人表示「還算贊成」。

 

2006年3月15日,「國策研究院」公佈一份民調,87.1%的民眾贊成「台灣的前途應由兩千三百萬人民決定」,67%的人不能接受「中國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的「台灣與中國最後必須統一,而且是台灣人民的唯一選項」的主張,88.7%的人不同意「中國使用非和平手段解決台海兩岸爭議」。

 

2007年3月13日,「台灣智庫」公佈民調結果,79%的民眾認為「台灣的未來應該由台灣人民自己決定」,只有15%的人認為「應該由兩岸人民共同決定」。3月15日 ,民進黨公佈的民調顯示,有85%的民眾贊成在台海兩岸政府簽訂與台灣主權有關的協議時,應交由台灣人民公投複決。

 

陳水扁在就第一任總統後不久,亦即在2000年8月28日 ,舉行國際記者會,他在答覆美聯社記者的提問時表示:「台灣的前途何去何從,我們必須要尊重台灣人民自由意志的選擇,換句話說,沒有任何國家、任何一個政府、任何一個政黨、任何一個個人可以替台灣兩千三百萬人來擅自作主,片面決定台灣的未來,而不經過台灣人民的同意,而美國政府包括柯林頓總統在內,包括民主共和兩黨這一次的總統候選人提名大會所通過的黨綱所說的,台海兩岸問題的解決最後必須要經過台灣人民同意,台海兩岸問題的解決必須要尊重台灣人民的意願。--------------我們沒有預設立場,也不預設結論,因此我們認為,任何的選項都有可能,但是只有尊重台灣兩千三百萬人的自由意志的最後選擇與決定,那才是真正符合自由與民主的原則」。

 

在陳總統卸任前一個月,亦即在2008年4月18日 ,他在台灣的平面媒體上發表「人民決定土地的命運」一文,他說:「台灣的未來只有2300萬台灣人民才有權決定,---------「住民自決」--------是2300萬台灣人民不容被剝奪與限制的基本人權,-----------於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台灣是被盟軍佔領的日本領土,之後台灣的法律地位並未明確歸屬於任何國家,而是依照「住民自決」的原則與「國民主權」的原理,歸屬於2300萬的台灣人民」。在他這篇文章中,雖然存在立論的矛盾,但是陳總統毫無疑問地,是在彰顯「住民自決」或「台灣人民自決」的原則或權利。

 

台灣統治當局最高領導人主張與贊同的「台灣人民自決原則或權利」充分反映了多數台灣人民或住民的願望與主張,美國、當年「舊金山和約」的簽字國、與今天聯合國的所有會員國均應諦聽與尊重台灣人民的心聲。

 

 

XV. 美國國會之決議

 

1983年初,第98屆國會開議,「台灣人公共事務會」的第一條戰線是請眾議員李奇 (Rep. Jim A. Leach) 及參議員裴爾 (Sen. Claiborne Pell) 分別在眾 參兩 院提案,推出「台灣人民自決」議題,這是由於台灣有一個對台灣人民威權統治的「中國人政權」,台灣人及台美人十分害怕台灣人的利益會遭到出賣。

 

參議院於1983年2月28日(立法日為2月23日)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案」,即74號決議案,該決議案的部分內容是,「台灣前途的解決應是和平的,免於脅迫的,其方式應為台灣人民所能接受,並符合國會通過的法律和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達成的公報」。 (--------- resolved that it is the sense of the Congress that "Taiwan's future should be settled peacefully, free of coercion, and in a manner acceptable to the people on Taiwan and consistent with the laws enacted by Congress and the communiques entered into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第74號決議案只是表達對台灣前途的看法,由於它在眾議院沒有被採取行動,因而沒有拘束力。

由於在「台灣人公共事務會」的推動下,參眾兩院準備就此案進行聯合立法,北京方面極為緊張,大力阻撓,雷根政府也擔心此決議案會破壞美中關係,因而加以干預與反對,親台的眾院亞太事務小組委員會主席索拉茲 (Rep. Stephen J. Solarz) 的態度因而轉變,導致此案最後在參院僅以表達意見的方式通過,眾議院則連表達意見的決議案也沒有形成,到1984年夏,裴爾參議員做了要把它附在其他的提案以促使眾院聯手支持的努力也失敗,此案因而無法克竟全功,換言之,擬議中的「Pell-Leach 決議案」遭到擱置,最後遭到挫敗。

 

到了1988年4月,「台灣人公共事務會」進一步在國會推動「台灣是否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之公投」的決議案,把國會立法的焦點轉移到公投這個議題反映了FAPA欲確保台灣島上的人民的自決權以及因台海兩岸的開放與交流所帶來的新關切。由於眾院亞太小組委員會召集人索拉茲另有考量,此案被冷處理,一直到1990年春才復活,索拉茲眾議員同意提出一項決議案,其主要條款之內容為「國會的想法是: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上,台灣島上的人民的意志與願望應該以透過有效的民主機制的途徑去考慮,例如公投」 (------ it is the sense of Congress that in determining the future of Taiwan, the will and wishes of the people on the island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through effective democratic mechanisms, such as plebiscite.) 這雖然沒有明確地主張公投,不過已能滿足「台灣人公共事務會」,然而由於諸多原因,包括「北美事務協調會」的從中破壞,此案在參眾兩院都沒有如願推動。

 

參議院於1989年7月10日通過台灣前途修正案,主張台灣前途應以和平方式解決,但刪除了「台灣前途應獲得台灣人民同意」的關鍵字眼。

 

1991年,FAPA又在眾議員重提1988年那個沒有獲致結果的決議案草案,這次亞太小組委員會改變策略,把該項決議案藏在援外授權法案中,因此得以在小組委員會中通過,裴爾參議員在參院中也使用相同的策略,可惜該援外授權法案最後並沒有在兩院中完成立法程序,雖然如此,兩院的紀錄上都記載著它們支持「台灣的前途必須和平解決,不受脅迫,以及在台灣能接受的方式之下」這樣的觀點 (-------- the future of Taiwan should be settled peacefully, free from coercion, and in a manner acceptable to Taiwan.)

 

1998年7月20日,眾議院通過第301號共同決議案,原案中有「支持台灣人民自決」的文字,然而根據民進黨籍立委黃爾璇的了解,那些關鍵性文字因為李登輝政權駐美代表處暗中搞破壞,要求眾院刪除,終致無法達陣。

 

1999年10月中旬,有十餘位眾議員聯名引進第166號決議案,該案其中一項主張是「如果屆時台灣人民透過公投等民主程序,決定宣佈獨立,美國應支持台灣人民的決定」,這項決議案也沒有在國會走完程序。

 

2001年9月6日,眾議院通過第221號共同決議案,該決議案提到「舊金山和約」的簽字國讓台灣法律地位處於未定的狀態,也提到聯合國憲章第一條所揭示的「人民自決」普世原則,並做出一項沒有拘束力的國會意見(參議院也同意):「美國的政策是台灣的未來必須透過類如公投的民主機制來和平解決,且需有台灣人民的明示同意」。 (Resolved by the House, the Senate concurring, that it is the sense of the Congress that (1) it is th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t the future of Taiwan should be resolved peacefully, through a democratic mechanism such as a plebiscite and with the express con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這個決議案雖無法律拘束力,不過它的內容很重要,這是台灣人民與台美人在美國國會進行遊說所得到的偉大成果,未來我們應達成讓它成為有法律拘束力的法案的任務與目標。

 

2002年9月25日,眾議院通過外交關係授權法案,其中有一項參眾兩院協調條款,表明國會重申「美國的政策是台灣問題的任何解決方式都必須是和平的,並且需經台灣人民的同意」。

 

美國眾議院於2005年3月16日 通過一項沒有拘束力、只是表達眾議院的看法的決議案,該項譴責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的決議案 (H. Con. Res. 98) 表示:「美國政府應重申台灣前途應以和平方式解決,且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政策」。(The resolution concludes that : ---------- (3)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should reaffirm its policy that the future of Taiwan should be resolv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

 

從以台裔美國人組建的「台灣人公共事務會」為主力的美國國會遊說活動中,我們可以看出,台灣獨立運動理論與論述的內外有別,在台灣島內,民進黨與民進黨政權主張「台灣已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必須經由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但在美國,主張台獨的台裔則認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並因而向美國國會爭取它對「台灣人民自決」之支持。

 

從上述的國會決議案中,我們發現,在美國的台灣獨派不停歇的努力,截至目前為止,尚未做出重大的突破,國會的決議案雖曾提過「台灣人民自決」,甚至提過「台灣前途公投」,但都只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國會意見」,其中還大部分不是參眾兩院的共同決議案,美國的台灣獨派在國會的努力遭到來自北京與台北兩個中國人政權的掣肘與夾殺,因此,台灣獨派與美國的台灣獨派要見到美國國會兩院通過、並經總統簽署而成為有法律效力的「台灣人民自決或台灣前途公投法案」,尚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甚至說不定永遠也無法達到那個目標。

 

 

XVI. 國會中關於「台灣人民自決」的另一種聲音

 

美國國會向來比較親台,特別是在行政部門基於國際政治現實或美國的國家大戰略而必須在台海兩岸保持平衡、維持現狀、或壓制台灣人民的獨立呼聲時,因此我們不難發現,在歷屆的美國國會中,同情台灣人民而願意在適當時機給予台灣人民自決權利的國會議員並不乏人。

 

當然,基於維護台海和平與穩定的考量而不願給予台灣人民自決權的國會議員也有,例如,一向親台、對台灣本土人的人權保護及台灣民主化貢獻極大、但又不願透過台灣人民自決來支持台灣獨立的前眾議員李奇,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2004年4月21日,擔任眾議院亞太小組委員會主席的李奇在「台灣關係法二十五周年」的聽證會上談「台灣人民自決」這項議題,他說:「在美國的歷史情境中,有一項假定,即人民自決的律令與獨立是互相聯結的,但為了台灣與亞太地區的和平與安全,看起來沒有其他的可靠的選項,除了承認這些律令與考量必須在台灣同時並存。台灣能夠有事實的自決,前提是如果它不尋求國際社會以法律主權來承認它。----------台灣實質的自決只有在「主權國家認同」不被大聲鼓吹時才有可能。 (In an American historical context there is an assumption that the precepts of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are interlinked. For the sake of peace and security for Taiwan and the broader Asian-Pacific region, there would appear to be no credible option except to recognize that these concepts are juxtaposed on one placed on the planet ------- Taiwan . Taiwan can have de facto self-determination --------- meaning the ability of a people to determine their own fate through democratic means -------- only if it does not attempt to be recognized with de jure sovereignty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 Substantial Taiwanese self-determination is clearly possible only if sovereign nationalistic identity is not loudly trumpeted.)

 

從親台的李奇眾議員的證詞以及他在2004年5月來台參加陳水扁總統就職時,在台灣所發表的關於民主與獨立的談話,我們即可得知,美國國會雖然親台,雖然同情台灣人民,但要它來以立法的方式給予台灣人民自決公投的權利與機會,台灣人民還有得等,而且也可能等不到,只不過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倘若其他因素不變,倘若台灣人民要的不是台灣法理獨立或所謂的與中國統一,而是台灣與美國整合或合併,那美國國會給予台灣人民自決的意願相對地應該會更強,而腳步相對地也應該會加快。

 

 

XVII. 華府在「兩岸中國人同意或自行解決」與「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之間投機性與權宜性地游移

 

在1972年2月28日 尼克森政府與北京政府的「第一份上海公報」中,美國單方面聲明:「美國重申它希望台灣問題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 (The US side declared: -------------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

 

雷根政府與北京政府於1982年8月17日 簽署「第二份上海公報」,即「八一七公報」,但在同一天,雷根總統又發表一份聲明,雷根表明:「台灣問題是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自己要解決的問題,我們不會干預此事,也不會因此事而侵害台灣人民的自由選擇或對他們施壓,同時我們始終關切和希望(台灣問題的)任何解決方案都必須是和平的」 (The Taiwan question is a matter of the Chines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to resolve. We will not interfere in this matter or prejudice the free choice of, or put pressure on, the people of Taiwan in this matter. At the same time, we have an abiding interest and concern that any resolution be peaceful.)。雷根總統在這項聲明中,似乎是要同時討好北京政權及台灣人民,因為他一方面表明「台灣問題要由台海兩岸的中國人來解決」,但另一方面又表明「台灣人民的自由選擇不受侵害」。

 

1999年7月9日,李登輝總統發表「特殊兩國論」後,北京對台威脅又加劇,台海情勢又增溫,柯林頓政府表明「一個中國」政策,不支持李登輝政府的新立場,但在台海兩岸對話之部分,美國表示:「美國不調停------------美國拒絕對任何一方施壓,由於台灣是民主政體,台海兩岸之間的任何安排最終需為台灣人民所接受」(ultimately have to be acceptable to the Taiwan public.)。

 

2000年,台灣舉行總統大選,2月21日 ,北京發表「一個中國原則及台灣問題」白皮書,對台灣加以戰爭的威脅。柯林頓政府表示,「我們將繼續拒絕以使用武力的手段來處理北京和台灣之間的問題,我們也要繼續絕對清楚地表明,台灣與北京之間的問題必須和平解決,並獲得台灣人民同意」。(We'll continue to reject the use of forces as a means to resolve the Taiwan question. We'll also continue to make absolutely clear that the issues between Beijing and Taiwan must be resolved peacefully and with the as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

 

在1998年5月20日及1999年4月14日 ,國務院亞太事務副助卿謝淑麗 (Susan Shirk) 在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作證,她表示「台灣前途要由兩岸自行解決,美國不採取特定立場」、「台海關係的未來是北京與台北要和平解決的問題」,這種承襲自過去歷任政府的標準說詞後來又被小布希政府承襲,這主要原因是陳水扁政權開始挑戰美國政府的「台灣不獨」的政策。美國因為全力反恐,必須穩住台海局勢,所以藉此說壓制「台獨議程」或「台灣正常化議程」,另外,中國逐步崛起,美國此說似乎有承認中國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也有發言權的意味,不過此事非同小可,對台灣人民的利益影響甚大,需要長期觀察,才能做出結論。

 

2004年3月10日,國家安全顧問萊斯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大學演說時表示,台海兩岸問題最終將用「每個人都可接受的方式」 (acceptable to everyone) 解決。

 

2005年3月14日,中國通過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企圖以立法的手段,來為武力犯台提供法源。美國眾議院乃於2005年3月16日 針對該法,通過一項決議案,要求小布希政權重申「台灣前途必須和平解決,且應得到台灣人民同意」的政策與立場。

 

針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的「終極統一論」,陳水扁總統於2006年2月7日 表示:台灣前途由台灣的兩千三百萬人決定。但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希爾 (Christopher R. Hill) 則於2月9日 建議台灣當局,仔細讀讀美國國務院最近重新公佈的一份台海政策書面聲明,他指出該聲明的第二段:(台海兩岸)應以「兩岸人民都能接受的方式」 (in a manner that is acceptable to th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來和平化解歧見。在這之前,小布希的政府官員曾在2004年5月回應陳水扁總統第二任就職演說、2004年10月回應陳水扁的雙十演說、及2005年2月回應扁宋會的「十點結論」時,均提及台海問題的解決「必須得到兩岸人民同意」。

 

2008年5月15日,美國國務院副卿奈葛澎 (John D. Negroponte) 在參院外交委員會中作證,他表示,台海兩岸的分歧要依據「兩岸人民的願望」 (the wishes of th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 和平解決。

 

大體而言,美國政府的國安官員及外交官員在對台灣問題解決一事發言時,交叉使用「台灣人民可以接受的方式」、「兩岸中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每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必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由兩岸人民同意」這些說法或修辭,美國政府根據台海情況的變化,來定義美國的國家利益,並因而彈性調整它的發言,但美國政府的發言萬變不離其宗,總是圍繞在「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或「和平解決台海爭端」的最高指導原則上,行事也在服務「維持台海現狀」的最高利益上打轉。

 

國際政治是十分現實而殘酷的,台灣人民向美國爭取自決權之行使這條路還是崎嶇而艱難的,雖然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在敦促美國讓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一事上,建州派要比獨派或統派容易達成目標。對美國而言,台灣具有如此巨大的安全與戰略利益,偏偏台灣的獨派與統派的力量又如此之強,因此,我們不難想見,美國基於台灣人民公投的結果難以逆料與控制的考量,故而難以考慮或放心地把台灣主權歸屬議題交付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

 

 

XVIII.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舉辦的公投

 

在陳水扁總統執政的八年,台美高層的關係總的說來,並不平順,這是因為原來已把中國定位為「戰略競爭者」(實際的意涵是「敵人」)的小布希政府在執政後不久,美國就遭遇到穆斯林恐怖組織最嚴厲的挑戰,不得不在台海、西太平洋、東亞採取守勢,穩住這個地區,以便全力進行反恐戰爭,為了穩住台海,小布希政府只好對推動「法理台獨或台灣正常化議程」的陳水扁政府及台灣的獨派陣營下重手。

 

對華府而言,台灣的「正名、制憲、入聯、公投」都是給美國製造了不必要的麻煩,讓華府疲於奔命,也因此,美國總統、白宮發言人、國家安全會議的亞洲部門官員、與上自國務卿下至東亞事務副助卿及發言人的國務院官員都經常對台灣的統治當局說重話,表明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所舉辦的公投的堅定立場。

 

由於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台灣所辦的一些公投,這不禁讓人好奇:美國政府會對台灣的公投一概加以反對嗎?美國會反對未來台灣舉辦前途公投嗎?我們的答案是:不必然會。

 

小布希政府不支持或反對陳水扁政府所推出的公投,原因是美國舉全國之力,在進行反恐戰爭,它因此不樂見台灣當局在台海給它添加任何麻煩,華府把台灣當局舉辦公投的行動視為「宣佈獨立的一步,也是朝向改變台海現狀的一步」,因此決定加以強力及無情地打壓。

 

美國是不是對台灣所舉辦的任何公投都會一律加以打壓呢?這倒不會。國務院的東亞事務副助卿柯慶生 (Dr. Thomas J. Christensen) 在2007年9月11日 的一場演說中就說:「美國不反對複決(在這裡應該是公投),台灣就如同其他的民主政體一樣,有權舉辦複決,只不過任何特定的複決的議題及內容應該加以思量。」(The United States is not opposed to referenda; Taiwan is as entitled to hold referenda as is any other democracy. But the topic and content of any particular referendum must be considered.)

 

「台灣建州運動」所倡導的「台灣加入美國公投」符合美國最大與最長遠的利益,我們還主張在美國政府所認為的有利及適當的時機才舉辦這類公投,因此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美國國會與行政部門不會有反對或不支持的理由。

 

 

XIX. 「台灣建州運動」對已有及還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台灣住民之呼籲

 

台灣的領導與菁英階層幾乎都已持有美國公民身分,因此,大家應思考台灣社會各界的領導層與菁英層家庭為何普遍擁有或不願放棄美國護照或綠卡的原因,而且並應開始思考認同、支持、贊助、及參與「台灣建州運動」,台灣社會各界(特別是政界、外交界、企業界、醫界、文教界、媒體界、娛樂界)的領導層與菁英層,不分族群,不分黨派,普遍都有美國護照或綠卡做為護身符,喊所謂「統一」或喊「獨立」越大聲,喊「大膽西進」越激昂的人以及越需要在中國取得各種利益的人,為了自保,他們就越需要透過個別的努力,去申請並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但是台灣廣大的一般及基層民眾由於資源不足或由於缺乏管道,所以無法以個別的方式去進行自救,只有任憑那些已有美國或他國公民身份或永久居留權的上層階級或政客欺騙或愚弄,台灣廣大的中層與基層民眾若欲擁有美國護照,只有認同、支持、贊助、參與「台灣建州」,把「台灣建州」變成主流,將來才有機會集體歸化為美國公民。

 

孫中山的後人、蔣介石的後人、馬英九家族、連戰家人、宋楚瑜家人、張昭雄家人、王永慶家族、張忠謀家人、李遠哲家族、辜顯榮後人(包括老台獨辜寬敏的家人)、陳隆志家人、彭明敏家人、陳唐山家人 -------------- (太多太多,無法一一列舉),他們都普遍擁有美國護照。

 

已擁有美國護照的台灣上層社會的家庭在台灣已形成一個「美國社群」,他們的子孫在美國或台灣出生,在台灣的美國學校或在美國接受基礎教育,他們在美國完成大學教育並取得碩博士學位,他們以英語做為主要的溝通工具,他們過的是美式生活,他們往來於美國、台灣、中國之間,他們互相通婚,因而形成一個封閉的「美國社區」,他們參與台灣和美國的政治與社交活動,他們參加美國總統候選人的募款代表在台灣舉辦的募款餐會,他們在美國與台灣均有豪宅並在美國的銀行存有巨款。

 

我們要呼籲這些已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的台灣上層社會的家庭,能夠至少在私下支持及贊助「台灣建州運動」,因為他們擁有的資金、美國的聯繫、美國的訓練、與對美國的知識均可被做為美國一部分的台灣所用,他們在做為美國一部分的台灣將能發揮所長,並獲得比別人更多的機會。

 

台灣廣大的中層與基層民眾沒有辦法、機會、管道、資源,以個別移民的方式,取得美國的護照或綠卡,只有認同、支持、贊助、參與「台灣建州運動」,大家一起努力,推動「台美整合」與「台灣加入美國」,一旦「台灣建州」成為台灣的主流民意,一旦美國開始考慮讓台灣人民自決公投,一旦美國國會批准了「台灣加入美國」的申請案,台灣廣大的弱勢民眾就有了集體歸化美國的機會,而不會被台灣社會的領導層與菁英層永遠排除在「美國社群」之外。

 

但是,我們必須提醒大家,我們一方面要讓「台灣建州」成為主流,但另一方面也必須要給美國政府一個彈性的決策空間,也就是要讓美國政府來決定台灣人民自決公投的時機,讓美國政府來應付中國帝國主義者對台灣人民行使「人民自決權」的壓迫與干預。

 

多數台灣人民展現了要加入美國的強烈意志,這將符合美國最大與最長遠的利益,美國將會有強烈或足夠的動機與誘因,來考慮給予台灣人民自決公投的權利與機會,這應是敦促美國考慮打破他所堅持的「不統、不獨、不戰」的「維持現狀」政策的唯一方法與機會,台灣人民若不展現加入美國的意願與決心,就是喊「台灣人民自決」一千年,也得不到行使自決公投的權利與機會。

 

關於這一點,我們要請您回到本文第十二章的第十一段去,那一段提到美國對台灣人民行使自決權的疑慮與顧忌。

 

 

XX. 「臺灣建州運動」對美國政府之呼籲:在「維持現狀」下,讓台灣逐步朝「加入美國」過渡

 

在芬克斯坦 (David M. Finkelstein) 所寫的一本書(書名叫 " Washington 's Taiwan Dilemma, 1949-1950") 的第63頁有一段說,「台北方面報導 ----------- (在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基於華府在開羅公報中所扮演的角色,台灣人強調美國對台灣現在的困境以及台灣未來的前途的責任,也強調台灣人企圖呼籲美國在台灣人尋求聯合國干預一事上給予協助」。(Taipei reported ----------- that Taiwanese were stressing the United States' responsibility for both the island's current predicament and its future based on Washington's role i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and that they intend to '---------- appeal for American help in seeking United Nations intervention pending final transfer of sovereignty to China.)

 

芬克斯坦那一段文字指出,台灣人認為,美國在台灣人陷入困境一事上是有責任的,這基本上沒有錯,因為若不是當年美國羅斯福政府漠視它自己的「大西洋憲章」所揭示的原則,台灣人應該也不會這麼淒慘。

 

當然,台灣人自己也有責任,因為在太平洋戰爭期間,台灣人中並沒有出現一個有代表性的人物或政治團體,強力主張台灣在戰後應加入美國或獨立,而且對華府的決策產生影響,台灣人一直要到戰後及二二八事件前後,才有人開始出面,指出美國對台灣負有責任,並主張台灣應交給聯合國或美國託管,然後再交由台灣人民公決,以確立台灣的主權歸屬,如早年即留美並主張台灣獨立的盧主義即在1958年4月號的 "Foreign Affairs" 季刊發表文章,他在這篇題為「中國死巷:一個福爾摩莎觀點」("China Impasse: A Formosan View") 的文章指出:「開羅會議計畫把台灣交給中國,沒有與台灣人民諮商,因此違反大西洋憲章以及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與精神,如同其他尋求自由的民族,福爾摩莎人期待美國對這些原則的維護。對福爾摩莎人,美國是民主與自由的象徵以及追求獨立的不可或缺的盟友,不管對或錯,福爾摩莎人相信美國有一個道德義務去支持他們的願望,因為是美國給予台灣人這些希望與理想,而美國也因為開羅會議的決定,而對台灣人必須負起主要的責任,這個決定拒絕給福爾摩莎人基本人權,並迫使福爾摩莎人在違反自由意志之下,捲入他們視為外國的內戰」。

 

台裔美國公民盧主義指出,因為美國在開羅會議中的關鍵角色,所以美國必須對台灣人負起道義責任。

 

當年美國一些有識之士的確也同情台灣人的悲慘處境,外交策士肯楠 (George F. Kennan) 於1949年7月6日 ,提出「美國對台灣和澎湖的政策」("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此為美國國務院政策計畫處第53號文件),這份文件建議去除在台灣的國民政府統治者,並由國際社會或由美國組成一個託管政府,然後依民族自決之方式,讓台灣人民進行公投,以確立台灣的最後歸屬,他並附上以「台灣和澎湖行動的可能路線」("A Possible Course of Action with Respect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為題的一份建議,在此文件中,他建議「現在在台灣的中國政府係基於開羅宣言和美國戰後的容許(才能統治台灣),現因事實上中國在台失政,又瞬將會把中國內戰引到台灣,美國為良心所督責,不得不暫管台灣,然後由台灣人民投票公決」。

肯楠這項建議沒有被杜魯門政府高層採納,但他指出「美國為良心所督責」,他承認了美國對台灣有道義的責任。

 

1950年1月6日,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 (John F. Dulles) 寫信給曾擔任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退休甫一年的重量級前參議員范登堡 (Arthur H. Vandenberg) ,他說:「很明顯地,目前台灣的狀況在當年開羅會議及波茨坦會議中都未能預見,對我而言,接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理論並因而導致台灣人在國共內戰中遭到殘酷命運的折磨,是一樁醜行,對我來說,台灣人承受了台灣的悲劇,--------------我認為我們必須給予台灣本土人士適當的尊重,自開羅會議以來,我們美國人無視於他們的福祉或願望,只是從戰略的觀點及強權威望的角度,來處理台灣問題」。(Obviously, the present situation was not foreseen at Cairo or Potsdam , and it seems to me a little short of scandalous for us to adopt the theory that Formosa is part of China and that, therefore, the Formosans must be subjected to the cruel fate of being the final battleground between the Red regime and the Nationalist Army. It seems to me that the tragedy of Formosa is the Formosans --------- I would think that we ought to have had some respect for the six or seven million people in Formosa who, ever since Cairo, have been dealt with from a standpoint of the strategy and prestige of great powers without regard to their own welfare and desires.)

 

在杜勒斯擔任國務卿之前,他就已經顯現出對台灣本地人的同情,他也點出了台灣人悲慘處境的根源以及美國應該對台灣本地人表示尊重。他在1950年5月16日 ,又給擔任國務院遠東事務助卿的魯斯克 (D. Dean Rusk) 一封信,信中說:「(台灣的)地位在國際上是尚未被任何國際行為(或條約、法案)確立的,我們至少對台灣的本土居民有些道義的責任」。(Its status internationally is undetermined by any international act and we have at least some mor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native inhabitants.)

 

佔領與鎮守日本的遠東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也十分同情台灣本地人的處境,他提出了美國得依據「情勢變遷」的原則,無需理會及遵守當年在戰時就台灣處分所做的承諾,而應還台灣人一個公道及給台灣人一個機會與未來。他在1950年6月14日 ,發表「福爾摩莎備忘錄」("Memorandum on Formosa") ,該文件說:「雖然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緣故,台灣被美國承諾給中國,但這種承諾是在與現在完全不同的政治情勢下做出的,從道德的角度,我們完全有理由向台灣人提供一個不受共產黨警察國家專制統治所束縛的環境下在政治上發展自己未來的機會。-----------毫無疑問地,福爾摩莎的最終命運主要控制在美國手中」(Although Formosa was promised to China as a consequence of World War II this promise was given in consonance with a political situation entirely different than that which now exists. There is every basis from a moral standpoint to offer to the Taiwanese an opportunity to develop their own political future in an atmosphere unfettered by the dictates of a Communist police. ----------- There can be no doubt but that the eventual fate of Formosa largely rests with the United States .) 。在這裡, 我們除了可以讀出麥帥對無辜的台灣本地人的同情,讀到他希望台灣人能在不受中共干擾的環境下發展自己的政治未來, 更讀到他確認台灣的最終命運與未來前途的解決掌握在美國的手中。 正因為如此,台灣人必須不斷地向美國朝野呼籲,要美國政府對台灣負起責任,並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上要絕對尊重台灣人民的意願,要讓台灣人民在對台灣人民與美國有利及適當的時機,就台灣前途進行公決。

 

在韓戰爆發之後,亦即在1950年10月23日 ,杜勒斯在與國務卿艾奇遜和國務院東北亞科長艾利森 (John Allison) 的一項會談中說:「美國對福爾摩莎問題的關心是嚴肅而且正當的,由於福爾摩莎的最終歸屬與正式剝奪日本對福爾摩莎主權的對日和約的締結有密切的聯繫,美國感到自己負有特殊的責任,做為日本的主要佔領國及和平解決日本問題關係最密切的國家,美國自然承擔著重大的責任,保證福爾摩莎問題得到完善的解決,以有利於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及台灣人民的福祉,美國並不懷疑涉及福爾摩莎問題的開羅和波茨坦協議的合法性,也並不堅持認為應該到時候把福爾摩莎正式交給中國,但是現在中國的政府並不是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的中國政府,顯然還不清楚福爾摩莎人民是否希望服從該政府。

 

杜勒斯繼續說:「在依據對日和約,實施明確決定之前,聯合國至少應該對底下四點進行認真研究:一、雖然完全可以想像到在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福爾摩莎人民非常希望回歸中國,但是在此期間,發生很多重大的變化,這種看法已經過時了,根據聯合國憲章,可以推翻任何不一致約定的承諾,聯合國應該努力查明福爾摩莎人的願望實際上是否仍同開羅和波茨坦會議時相同,他們是否希望服從目前控制著中國的政權 -----------」。

 

律師出身的杜勒斯在此跟麥帥一樣,引用「情勢變遷原則」,來阻卻美國當年在太平洋戰爭期間對中國所為承諾之履行。

 

本來被內定為美國軍事佔領台灣的軍事統治當局民政長官的裴爾後來擔任美國參議員,1982年8月17日 ,也就是在雷根政府與北京政府簽署「第二份上海公報」當日,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何立志 (John H. Holdridge) 率部屬在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接受質詢,裴爾參議員發表了一席感人肺腑、令台灣人動容的談話,他說:「乍看之下,中美聯合公報(指第二份上海公報)似乎滿公平的,但是經過進一步探討,我發現我自己非常關切台灣本地人的利益,這些人在台灣一千八百萬人口當中,約有一千六百萬人,或者說他們占了台灣總人口將近百分之九十,大半時候,我們在討論中國與台灣政策時,總是假定台灣本地人的希望、夢想與追求和台灣海峽兩岸的大陸中國人政權並無二致,但是事實上,真相和這種假設大相逕庭,我認為(在解決台灣問題時),我們應該把『自決』這個古老的觀念銘記在心」。(At first blush the joint China-United States communique seems fair. However, on further examination I find myself very concerned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e native Taiwanese, some 16 million people out of a total Taiwan population of 18 million, or pretty close to 90 percent of the people. Too often our discussions of China-Taiwan policy assume that the hopes, dreams, and aspirations of the native Taiwanese are shared by the mainland Chinese authorities in power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 In fact, nothing could be further from the truth. ------------- And I think we should bear in mind the old idea of self-determination.) 裴爾參議員要美國行政部門把「台灣人民自決」這檔事牢記在心中,別忘了台灣人民有這項權利。

 

裴爾參議員在1982年點出了「台灣人民自決」這個核心概念與權利,但是我們必須指出,「台灣人民自決」這項權利在「台灣人公共事務會」長久不懈的努力下,至今尚未被美國國會以有拘束力的法案加以承認,而國際間,政界與學界至今也都仍普遍不予看好。「台灣建州運動」認為,美國政府要給台灣人民就台灣前途加以自決的時日仍然看不到,若要讓美國國會及行政部門同意台灣人民在美國所認為的適當時機行使自決權,多數台灣人民必須贊成「台灣加入美國」,給美國最大與最長遠的利益,如此,才可望期待或看到美國政府有一天考慮給予台灣人民行使自決之權。

 

在這裡,我們還要提醒台灣人民,羅斯福政府曾說,美國不尋求領土的擴張,杜魯門政府在1950年1月5日 也宣稱美國對福爾摩莎沒有掠奪的計畫 (The United States has no predatory designs on Formosa --------),換句話說,表面上看來,美國似乎對台灣並無領土野心,雖然做為對日的主要戰勝國及對日本本土及殖民地與佔領地的主要佔領國,美國有權對台灣進行主權主張及直接統治台灣。雖然如此,我們還是要提醒台灣人民,被美國託管的太平洋密克羅尼西亞的戰略託管地之一的北馬里亞那群島的人民,就是透過公投,加入美國,成為美國的自治領地的,這就是美國的領土擴張,美國畢竟沒有遵守它的領土不擴張的諾言。我們台灣人民應從北馬里亞那群島人民的智慧與抉擇之中得到啟發與鼓勵。畢竟台灣人與北馬里亞那群島人一樣,都是曾被日本統治而且都是被太平洋戰爭的戰勝國美國所解放,台灣雖然不是被美國直接佔領與託管,但是至今台灣的主權都還在美國政府的政治監護之中,我們台灣人民有權將至今歸屬未定的台灣主權透過人民自決與公投的方式,把它正式交給美國,以追求我們最大的福祉與利益。

 

 

我們最後要呼籲美國朝野:

 

(1)我們現階段贊同美國政府在台海的「不統、不獨、不戰、維持現狀」之政策,但我們呼籲在「維持現狀」的基礎上(根據歷年來的民意調查,台灣多數住民仍願意或贊同「維持現狀」,亦即仍不急著要確立台灣的主權歸屬),應在有利及適當時機,給予台灣人民自決的機會,以便導正羅斯福與杜魯門主政時期拒絕給予台灣人民自決的權利所帶來的錯誤,並給予因此項錯誤給台灣人帶來折磨與痛苦的補償。

 

(2)我們體認到中國帝國主義者給台灣、東亞與美國帶來的威脅,也體認到美國政府維護台海和平與穩定的用心,但我們也要求華府在台海實現正義,體恤陷入無法確立台灣主權歸屬的台灣人民的困境,我們呼籲美國朝野,在確保台灣安全的前提下,在台灣人民自願的基礎上,在美國實踐仁善恩慈的政策下,讓台灣人民以和平、漸進的方式,與美國進行整合,讓台灣朝最終成為美國一州的目標務實與低調地前進,相信這是對台灣人民最公平、也是對美國最有利的台灣前途解決方式。

 

 

增補:

 

( 2009年4月6日增補第XV章)

在「台灣關係法」立法與施行即將屆滿三十周年之際,亦即在2009年3月24日,美國眾議院通過第55號共同決議案(參議院同意),在此決議案中,美國國會重申,「台灣關係法」中所陳明的一項美國政策-------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之決定係建築在台灣前途應以和平方式解決的期待之上。

(2017年7月30日第一次進行小幅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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