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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的工作

Dr. James A. Robinson

(鼓勵台灣建州運動的前西佛羅里達大學校長羅賓森博士)

(圖片取自網路,著作權為原創者所有)

《本頁目錄》

5A建州運動鼓勵台灣鄉親參加網路連署

5B公投請願連署的其他方式

5C歡迎閱讀幾篇文章

5C-01「台灣建州運動」‧‧‧宣佈:…將於1/15/2018啟動「公投請願連署行動的試行工作」

5C-02「台灣建州運動」關於「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這個議題的政治認知、判斷與決定

5C-03「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的最終目的就是要籲請美國政府對台灣主張主權

5C-04「杜勒斯談話」應為今後美國國會、白宮與國務院處理台灣問題或進行台灣前途解決的準據

5C-05周威霖與何瑞元最近就某項議題的切磋

5C-06「台灣建州運動」…建立美國「福爾摩沙領地」,這個領地在美國的政治與法律地位是什麼?

5C-07再談「美國國會‧‧‧法案,確認『台灣人民在國際法上擁有自決與公投之權利』」的倡議

5C-08 James Arthur Robinson老校長的訓勉:‧‧‧不達目的,絕不終止

5現階段的工作

 

台灣建州運動在現階段(從2018年1月起)要執行「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計劃」,在網路上進行連署是第一階段的工作。

5A建州運動鼓勵台灣鄉親參加網路連署

 

 台灣建州運動期盼台灣鄉親熱烈地支持並協助推動「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也踴躍地參加並協助親友與鄉親連署。

 

 歡迎各位鄉親點入本網站的「公投請願連署入口」,閱讀相關資料並填寫連署表格。

5B公投請願連署的其他方式

     

                       [留待日後公佈與說明]

 

5C 歡迎閱讀幾篇文章

 

5C-01「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非正式宣佈:「台灣建州運動台灣加入美國行動委員會」
​    將於1/15/2018啟動「公投請願連署行動的試行工作」(10/15/2017)

 「台灣建州運動」於1994年創立,它的一貫主張是:台灣人民應透過自決與公投,把「在美國政府政治監護下的台澎主權」
  正式交給美利堅合眾國,讓台灣先成為美國的領地;在經過一段時期的全面整合後,最終成為美國一州。
  
(我要請鄉親及朋友們特別注意:我們在現階段談的與處理的都是「台灣加入美國」的第一階段目標與工作,也就是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或「台灣做為美國的領地」。「領地」就是territory,不是state(州))。

 

 美國智庫「2049計劃室」(Project 2049 Institute)研究員易思安(Ian Easton)日前出版一本新書,書名為「中國侵台之威脅」
 (The Chinese Invasion Threat),該書揭露中國擬有「2020年攻台的計畫」。
這項「秘密計劃」再度透露中國侵略與併吞台灣的
 不死野心。

 

 「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莫健(James F. Moriarty)於10/14/2017在美國智庫「布魯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ion)發表演說
  時表示:「台灣的國防支出跟不上環境的變化,台灣必須以急迫的態度來處理這個情勢。」
莫健的發言顯示,台灣的安全
  已面臨緊迫的情勢與極其嚴重的「中國威脅」。

 

 「新黨」主席郁慕明日前表示:「台灣已離戰爭不遠了,再發生一次228事件,也不會令人意外。」

 

 鑒於台灣的安全已面臨「立即而明顯的威脅」,台灣前途解決與決定的關鍵時刻即將來臨,所以台灣的若干小黨派已把台灣
 前途自決與公投一事列入工作議程。

 

 「台灣建州運動」認為:我們發動「公投請願連署行動的試行工作」的時機的確已經來臨,我們必須開始以實際的行動來救亡
  圖存,並以實際的行動來正面回應台灣人民多年來對我們的殷切期盼。

 

 我們現在應該為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的工程進入正式準備的階段,以便在自決與公投的機會真正來臨時,能立即並順利舉辦
 公投。

 

 在我於2013年6月再度前往美國長期工作之前,「台灣建州運動台灣加入美國行動委員會」即於5/9/2012擬訂了一份題為
 「台灣公民連署加入美國行動企劃書」,準備在未來的適當時機,分階段啟動這項長期而艱鉅的工程。
我現在來解釋
 「公投請願連署行動的試行工作」的意義:

 第一,「公投請願連署行動」的目的是:台灣人民要藉此項連署行動,向美國政府[包括立法與行政部門]表達一項主張[或意願]
    與兩項請求:

   (1)在若干前提下[如中國武力犯台或升高要以非和平方式併吞台灣的威脅時],台灣前途應該或必須透過台灣人民的自決
    與公投來決定;

 

   (2)呼籲與請求美國政府,透過各項相關的決議案與法案,承認與支持「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的權利」;

 

   (3)呼籲與請求美國政府,在它與台灣人民共同認為的適當時機,由台灣人民就台澎主權的最後歸屬正式進行公投,選項
    當然包括「台灣加入美國」與「台灣獨立建國」。

 

 第二:「試行工作」指的是「第一階段的網路連署工作」,包括網路請願連署啟動前的所有相關的準備工作與作業,這些工作
     與準備,都必須在1/15/2018以前在台灣與美國分別完成。

 

 在進行網路請願連署準備這段期間,我還要再度提醒台灣與台美鄉親:

 

 第一:我們台灣人民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上,當然享有或擁有自決與公投的權利,但我們必須尋求美國政府對該項權利的承認
    與支持,若無美國政府的承認與支持,我們台灣人民無法真正得到自決與公投的權利與機會。

 

 第二: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的時機必須由台灣人民與美國政府共同決定,若無美國政府的同意或默許,台灣人民無法得到正式
    自決與公投的機會。在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一事上,我們要特別提醒台灣的獨派朋友,我們不但不能與美國政府衝撞,
    相反地,我們台灣人必須得到美國政府的同意、支持與祝福,否則不會成功。
我為什麼要這樣提醒大家,因為我要大家
    認清國際政治現實。

 

 我現在就以李光耀在「李光耀觀天下」一書中的片段來提醒大家:

  「殘酷的現實是,台灣的前途並不是[純粹]根據台灣人民的意志決定的,而是由台灣與中國力量的對比的現實,以及美國
   是否打算進行干預來確定的
」。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周威霖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an organization calling for incorporation of Taiwan into the American Union as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leading to statehood)

5C-02「台灣建州運動」關於「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這個議題的政治認知、判斷與決定(12/13/2017發表)

 台灣的立法院於12/12/2017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過,與「時代力量黨」不同的是,「台灣建州運動」
 並不認為我們應該在這個議題上做任何努力,至少在現階段是如此。

 「台灣建州運動」向來認為,「台灣人民就台灣的前途或主權歸屬,進行自決與公投」一事,是屬於國際法的領域與位階的
  
問題,若要落實到執行的層次,那:

 

  首先,就必須先讓美國國會,透過立法(並經總統簽署),來確認台灣人民的自決權利,


​  繼之,還要透過各項相關的立法(並經總統簽署),來為台灣人民制定台灣前途公投的辦法(就如為波多黎各制定公投的
     辦法,雖然它們都尚未或不曾完成立法程序),

  最後,則在適當的時機,給予台灣人民公投的機會。

 由於我們有以上的認知與主張,所以我們從不花心思在台灣的公投法的立法與修法上,我們認為,就「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灣前途
 公投」而言,台灣立法院有關公投的立法與修法根本無關宏旨。

 果不其然,昨天立法院的公投法修法,對獨派若干團體所關切的重大議題,並沒有做出正面的回應,民進黨政府在所謂的
 「修憲」與「領土變更」這兩個領域,主張要「回歸」所謂「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不受公投法的規範。

 換言之,台灣與台美獨派希望藉打破「鳥籠公投法」的方式來舉辦台灣前途公投的期待因而落空,也就是說,他們再一次誤判。
 他們之所以誤判,追根究柢,是因為他們無法正確掌握台灣問題的本質,也不能掌握台灣所處的特殊國際環境。由於他們在這
 方面有盲點,所以無法找到正確的方法與走正確的路。

 什麼是民進黨執政當局所稱的「回歸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我們現在來讀所謂「憲法增修條文」的相關規定: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民進黨所組建的「在台灣的治理當局」,現在要台灣人民服從「國家統一前」的所謂「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這證明台灣獨派
 的誤判,以及走錯路(雖然如此,我們仍應理解與同情民進黨領導層,與台灣統治當局所面臨的國際困境),換句話說,包括
 何嘉雄與黃天賜、蔡明法先生,分別所領導的小團體在內的所有獨派,過去那段時間,一直在推動的台灣人民公投的努力,都有
 如無頭蒼蠅的fool's errand,雖然我們應該對他們表示敬意。

 我在11/26/2017發表了一篇文章,標題是:「再來談一談『台灣建州運動』的『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法案,確認台灣
 人民在國際法上擁有自決與公投之權利』」的倡議,我在該文說:

 //在2013年,「台灣建州運動」就擬好一項重大計劃,要來推動「台灣領地議程」。在工作議程中,其中有一項工作是要透過
​  台灣人民的請願,來推動與促成「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法案,確認『台灣人民在國際法上擁有自決與公投之權

  利』」。//

 //我們的看法是:台灣人民在國際法上,對台灣前途解決一事,擁有無可爭辯的自決與公投的權利。但由於現階段有揮之不去
  且還在加劇的「中國威脅」與「中國障礙」,所以台灣人民若要就台灣的前途進行自決與公投,其中有一個十分重大的前提,
  那就是---美國必須承認與確認,台灣人民有自決的權利,同時也必須給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的機會。若這種前提不出現,
  台灣人就是喊一千年,也無法自決與公投,就算不顧一切,強行公投,也是徒勞無功。//

 //台灣建州派的領導層跟一般獨派或台派的領導層的認知,最大不同就在這裡,或許獨派或台派的領導層也有人有這樣的認知,
  但他們是「勇敢與驕傲的台灣人」,所以他們也不會公開承認。//

 類似前述的話,我在過去的一、二十年不知已經說了多少次了,也正因此,我們在2013年就發出一項文件,該文件指出---
 

 //為了讓第一代的台美人鄉親以及台灣各界人士了解我們的「台灣領地議程」,我們準備與散發一份handout/flyer,部分內容
  如下:

 

 台灣建州運動

 (一)現階段主張(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方案):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Taiwan as an organized,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二)透過下列的行動與程序:

 (1)向台灣鄉親解說,幫助鄉親認知、確認與堅持「台灣人民就台灣前途解決一事,擁有自決與公投的權利」,也讓鄉親了解
  「這項權利若無美國的背書與積極作為,台灣人民沒有機會行使」;

 (2)台灣鄉親進行「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

 (3)台灣人民推派代表,向美國國會進行請願;

 (4)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法案,重申「台灣前途必須和平解決而且必須經過台灣人民之同意」,確認「台灣人民在國際法
  上擁有自決與公投之權利」,也仿為波多黎各建立公投機制與制訂公投辦法[沒有完成立法程序]之前例,為台灣人民建立公投
  機制與制訂公投辦法;

 (5)美國政府在適當時機,給予台灣人民實踐自決與公投之機會。//

 「台灣建州運動」就要在2018年1月啟動,與遵循前述文件,所揭示的作業項目與程序,我們期盼台派與獨派的朋友們,也能

  共襄盛舉。

 我們特別要再提醒獨派的朋友們:在台灣加入美國、成為美國的領地後,「台灣獨立建國」的門並沒有被關閉,因為我們還會

 有第二階段的公投,那時,「台灣獨立建國」的提案仍然可以是公投的選項。

 台灣人民若要就台灣的前途或台灣主權的歸屬,進行自決與公投,必須先面對、處理與解決三道障礙:

 (1)台灣內部「親中賣台」或「聯共制台」黑暗勢力的掣肘或破壞;

 (2)華府的節制或制約、以及

 (3)「北京流氓政權」與「支那邪惡帝國」的威脅、恐嚇與武裝攻擊。

 但台灣島內(也包括台美人社區中的獨派朋友)主張、推動或支持「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的鄉親與朋友們,則認為只要台灣
 人民有自決的權利(在國際法上,台灣人民的確有自決的權利),只要台灣人民有自決的意願(截至目前為止,多數台灣人民
 的確有此意願),台灣人民就可以進行自決與公投,沒有什麼「中國障礙」。

 

 看起來,這就是盲點,他們看到的只是蘇格蘭與魁北克的例子,但沒看到加泰隆尼亞與庫德斯坦的例子,雖然台灣與蘇格蘭、
​ 魁北克、加泰隆尼亞與庫德斯坦的情況都不同。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calling for incorporation of Taiwan into the American Union as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leading to statehood)

5C-03「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的最終目的,就是要籲請美國政府對台灣主張主權(12/17/2017發表)

 TAIWAN'S STATUS BEING IN LIMBO"---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

 在1959-1961年間,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與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就Cheng Fu Sheng v. Rogers案 (177 F. Supp.
 281, D.D.C., 1959),與Rogers v. Cheng Fu Sheng案 (280 F. 2d 663, D. C. Cir., 1960; 294 F. 2d 262, D. C. Cir., 1961),進行了三次
 審理與判決。

 這三個案子有兩個系爭點:

 第一,對美國政府而言,或在美國的移民法上,台灣是不是國家?

 第二,對美國政府而言,台灣是不是做為一個國家的中國的一部分?

 在1960年6月10日下達的判決中,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在判決書劈頭的第一段說:

 "The Attorney General appeals from the District Court's entry of summary judgment, on cross-motions, enjoining the
  deportation of the alien appellees to Formosa on the ground that "the place to which deportation may be ordered [under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s a country and not a particular location" and Formosa is neither a country itself nor part of
  any country, its status being in limbo."

 "its status being in limbo"這幾個字講的就是,台灣被吊在半空中或被丟在地獄的邊緣,也就是說,它的國際法律地位與它的
  主權歸屬尚未確立,處於待定或待決的位置或狀態。

 由於對台灣有領土野心的中國人、「在台中國人」與支那帝國主義者的攪和與糾纏,台灣主權歸屬的問題變得複雜難解,
 猶如難以解開的Gordian knot。現在由於中國崛起,又在對美國所建立與所欲維護的世界秩序進行挑戰,所以台灣主權歸屬
 的問題,最後恐怕得靠被迫祭出的美國「亞歷山大之劍」才能解決。

 小羅斯福總統在與英國邱吉爾首相共同發表的「大西洋憲章」中說,「美國不尋求領土的擴充」,但美國政府卻在1970年代,
 把太平洋中的北馬里亞納群島納為領地。

 美國政府在1941年8月14日簽署的「大西洋憲章」中,承諾美國「不尋求領土的擴充」("Their countries seek no
 aggrandissement, territorial or other.),但美國並沒有遵守這項承諾,1976年,美國國會批准了美國與北馬里亞納群島的代表
 所簽訂的Covenant to Establish a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in Political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建立美利堅合眾國與北馬里亞納群島政治聯合之協約),將北馬里亞納群島收為美國的領地。

 台灣人民為了追求自己與後代子孫的利益(包括安全利益)與福祉,當然可以北馬里亞納群島的人民為師。

 美國政府過去曾說,「它對福爾摩沙沒有掠奪性的計劃」,但前國務卿John F. Dulles畢竟還是說「美國本來可以對台灣進行
 法律的主張」

 1950年1月5日,杜魯門總統在一項聲明中,表示"The United States has no predatory designs on Formosa,-------."(美國對福爾
 摩沙沒有掠奪性的設計),另外,大約在1951年5月間,遠東盟軍總司令發表了一份「遠東軍事情勢報告」"Military Situation in
 the Far East",麥克阿瑟元帥表示,"We haven't the faintest aggressive intent against Formosa."(美國對福爾摩沙連一丁點的
 侵略性意圖都沒有)。

 但台灣問題的權威、AIT前理事主席卜睿哲(Dr. Richard C. Bush, III)在2004年出版的"At Cross Purposes: U.S.-Taiwan Relations
 Since 1942"一書第四章中,陳述了若干重要的史實,他指出,前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曾這麼表示:

 (1)「美國做為對日本的主要戰勝國,對台灣與澎湖最終的未來擁有利益」。("The United States as a principal victor over Japan
   has an interest in their ultimate future.")

 (2)「美國本身由於是對日的戰勝國,所以它對台灣擁有『剩餘權』」。("------------that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in some sense
   an 'occupying power,'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tself had a 'residual right' by virtue of its status as victor over Japan.")

 (3)「美國本來就可以對台灣進行法律的主張,因為美國擊敗日本,而且日本只是宣佈放棄對台澎的主權」。("To.........,〔[Dulles]
   claim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could exert a legal claim to Taiwan because it had defeated Japan and Japan had merely
  renounced title over Taiwan.")

 「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的目的,是要呼籲與說服美國的菁英階層來接納台灣,而其最終目的,就是要呼籲與請求美國
  政府對台灣主張主權。

 2007年6月27日,美國國務院台灣協調辦公室副主任Sue L. Bremer給台美人郭勝華醫師(Dr. Margaret S. Lu, Victoria Kuo)回了
 一封信,她在那封正式的回函說:"The United States has never claimed to have acquired title to Taiwan by law, treaty or
 conquest."
 

 這一句文字翻成漢文是:美國尚未或一直沒有根據法律、條約或征服而宣稱已取得台灣的title。她說的是實話。

 「台灣建州運動」提出「台灣加入美國」的主張或倡議,且即將推動「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的第一階段網路連署」,
  其目的則是要呼籲與說服美國的菁英階層來接納台灣,而其最終目的就是要呼籲與請求美國政府放棄過去的錯誤想法與
  觀念,改而對台灣主張主權。

 早在1850年代,美國諸多很有遠見的先賢,就主張要領有台灣,我們今天就是要踵繼他們的未竟之志,與完成他們的未竟之
 業。

 葛超智(柯喬治,George H. Kerr)在他的鉅著"Formosa Betrayed"(「被出賣的福爾摩沙」)一書的導言裡頭有這麼一段:
 "In 1853-1854 Commodore Perry wanted to annex Formosa, but knowing that Washington would not approve, suggested a
  joint Sino-American economic and administrative program, indicating that he thought a well-established American community
  would in due course petition for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Americans in Hawaii were then proposing to do.
  He envisioned Formosa as an American outpost guaranteeing peace and order along the Western Pacific rim."
 (在1853-1854年間,被美國總統委以打開日本門戶之重任,並受命率領美國東印度艦隊前來遠東的白理海軍准將,希望美國
  領有福爾摩沙,但他知道當時的美國政府尚未有在遠東地區佔領任何土地的雄心與壯志,因而知道美國政府不會批准它的
  建議。

 

  但他沒有失望,在過世前幾年,他向美國朝野建議:未來可以設立一個由美國人與福爾摩沙人組成的經濟與行政組織,來
  推動與實現他的構想。

 

  他指出,這樣一個健全的美國社群,可以師法在夏威夷的美國人的做法,在未來向美國政府提出福爾摩沙與美利堅合眾國
  進行政治聯合之請願。

 

  他的願景是:未來福爾摩沙應做為美國確保西太平洋的和平與秩序的前哨。]

  「台灣建州運動」就是要落實白理將軍在一百多年前就提出的偉大主張,我們已在也正在台灣建立「美國社群」與組織,
   未來並要向美國政府進行請願,最終要建立「美國福爾摩沙領地」與「美國福爾摩沙州」,以增進最大多數台灣人民的
   最大利益與福祉,並確保西太平洋地區的「自由國際秩序」,造福亞太地區的各國人民。

 「台灣建州運動」在2013年就發出一項文件,該文件勾勒了台灣加入美國的路徑圖。

 我們在2013年公佈的一項文件勾勒了台灣加入美國的路徑圖,在最近半年,我們已多次提及這項文件,我今天再把它其中的
 一部分張貼出來,以做為本文第五節的補充說明:

 //為了讓第一代的台美人鄉親以及台灣各界人士了解我們的「台灣領地議程」,我們準備與散發一份handout/flyer,部分內容
  如下:

 台灣建州運動

 (一)現階段主張(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方案):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Taiwan as an organized,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二)透過下列的行動與程序:

  (1)向台灣鄉親解說,幫助鄉親認知、確認與堅持「台灣人民就台灣前途解決一事,擁有自決與公投的權利」,也讓鄉親
   了解「這項權利若無美國的背書與積極作為,台灣人民沒有機會行使」;

  (2)台灣鄉親進行「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

  (3)台灣人民推派代表,向美國國會進行請願;

  (4)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法案,重申「台灣前途必須和平解決而且必須經過台灣人民之同意」,確認「台灣人民在
   國際法上擁有自決與公投之權利」,也仿為波多黎各建立公投機制與制訂公投辦法[沒有完成立法程序]之前例,為台灣人民
   建立公投機制與制訂公投辦法;

  (5)美國政府在適當時機,給予台灣人民實踐自決與公投之機會。//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in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5C-04「杜勒斯談話」應成為今後美國國會、白宮與國務院處理台灣問題或進行台灣前途解決的準據(6/16/2013發表)

 2013年6月13日,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在北京進行黨對黨的政治談判,它們達成一項將主權歸屬未定的台灣納入所謂的

 「一中框架」或「一中架構」的協議,企圖竊取美國從日本手中解放的台澎,以及被日本拋棄的台澎主權。

 主張「台灣加入美國」的「台灣建州運動」與「台灣建州運動組織」,要對狼狽為奸的中國國共兩黨的可恥勾當,給予最嚴厲
 的譴責。

 在「台灣建州運動」與「台灣建州運動組織」尚未發表英文與漢文的「立場文件」前,我們必須先儘速發表一篇文章,表達
 我們對此事件的觀點,並為我們下一階段的行動定出基調,以便讓建州陣營的工作伙伴與支持者知所遵循,也讓美國朝野以及
 台美人知道如何較好地反制國共聯手竊取台澎主權的圖謀,同時知道要如何來幫助台灣加入美國。

 這一篇文章援用了「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過去發表的「台灣建州運動」的系列核心論文中的一小部分。

 建州運動與運動組織今後將透過各種可能的媒介或方式,在美國與台灣讓美國朝野、台美人鄉親以及台灣人鄉親嫻熟杜勒斯
 (John F. Dulles)的談話,只要美國人能恢復對杜勒斯的記憶,並實踐杜勒斯的談話,台灣前途的解決,就有可能朝向對台灣
 人民最有利的方向發展。

 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國民黨,企圖竊取台澎的領土與主權,但最有資格對台澎的領土與主權,進行主張的美國,卻至今仍畏首
 畏尾,「台灣建州運動」因此必須代表已有美國護照,做為護身符的台灣社會各界的菁英家庭(如蔣介石的後人、孫文的後人、
 馬英九家族、連戰家人、宋楚瑜家人、王永慶家族-------等,族繁無法備載),以及心中有「美國夢」卻還沒有機會或能力
 取得美國護照的廣大台灣中基層民眾,站出來要求美國政府奉行「杜勒斯談話」。

 誰是杜勒斯?什麼是「杜勒斯談話」?

 杜勒斯是艾森豪政府時代的美國國務卿,他在杜魯門政府時代即已是國務院首席顧問,被杜魯門總統委以盟國對日和約的起草
 與籌辦重任。

 我們今天要解決台灣前途,必須到盟國與日本的「舊金山和約」和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去找答案。由於杜勒斯總綰「舊金山
 和約」與和會的兵符,所以他對和約與美台關係的詮釋與觀點,可以說最具權威性。

 我們現在試著引用深諳美台關係、台灣事務的「美國在台協會」前理事主席卜睿哲(Dr. Richard C. Bush, III)在2004年出版的
 "At Cross Purposes: U.S.-Taiwan Relations Since 1942"一書第四章中,所陳述的若干重要史實:

 (1)杜勒斯表達了「美國做為對日本的主要戰勝國,對台灣與澎湖最終的未來擁有利益」的立場與觀點(原文為"The United
  States as a principal victor over Japan has an interest in their ultimate future.")

  杜勒斯這一句話十分重要,它支撐及強化了「台灣建州運動」的一貫認知與信念:美國是太平洋戰爭的戰勝國,是台灣的
  解放者,它對台澎的前途解決掌握了關鍵性的權力,它對台澎的未來扮演決定性的角色。

  杜卿這句話也似乎在傳達一項信息:美國做為太平洋戰爭的主要戰勝國,對台灣事務與未來有發言權,美國對台灣的事務
  與未來,加以發言或處置時,不得被指為對台灣或對中國內政之干涉,因為台灣的事務與前途,是美國的合法關切,美國
  對台灣的監護權,是因美國戰勝日本而自然或當然取得。

 (2)杜勒斯國務卿曾對印度與緬甸外長表示:「美國本來可以對台灣進行法律的主張,因為美國擊敗日本,而且日本只是宣佈
  放棄對台澎的主權」(這句話的原文是:"To........., he claim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could exert a legal claim to Taiwan
  because it had defeated Japan and Japan had merely renounced title over Taiwan.")

 

  此一段談話極其重要,這句話如果翻成白話,那就是:

 

  美國在戰爭中擊敗及征服日本,台灣這塊原日本領土就是美國的戰利品,美國可以單獨對台灣與澎湖進行處分,美國當然
  也可以佔領及擁有台灣,就如同在美西戰爭之後,美國佔領及擁有關島、菲律賓及波多黎各一樣。

 

  美國政府是基於其他考量,而沒有對台灣及澎湖進行直接的佔領與統治,而且沒有對台澎主張主權。雖然美國在過去沒有
  提出要佔有台澎之主張,但是美國今天仍然可以做此主張,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只聲明,放棄對台灣與澎湖之主權,
  但沒有言明收受國。

  「台灣建州運動」主張「台灣加入美國,先成為美國領地,最終成為美國一州」,以增進及確保台灣住民的福祉,並維護
   美國的利益,這絕非癡人說夢,也絕非無的放矢,其理由與根據即在此。

 

   請注意,杜勒斯說「美國本來可以對台灣進行法律的主張」。

 (3)在多次的場合中,杜勒斯不斷重申美國政府的看法:

 

  在對日和約中,日本只是放棄了台澎主權,可是卻沒有將台澎主權交給任何國家,中華民國在某種意義下,只是一個「佔領
  國」,美國本身由於是對日的戰勝國,所以它對台灣擁有「剩餘權」(此段話之原文為:"------------that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in some sense an 'occupying power,'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tself had a 'residual right' by virtue of its status as victor over
  Japan.")。

  我們必須了解杜勒斯的發言背景,他之所以做此發言,是因為蔣介石的代表,不斷以「有效佔領與控制台澎」為由,要求

  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對台澎的主權主張,杜卿因而退一步(這是律師出身的人慣性的思維模式與論辯技巧)向蔣介石的代表
  表明:即便你們所說的論點站得住腳,美國仍對台澎有「剩餘權」。(這個詞不能以法律或政治語言視之,而必須視為外交
  語言,它做為外交語言,仍然等同於「美國對台澎的未來有最後的決定權」或者「美國對台灣仍有監護權」,即使美國讓
  「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及統治台灣。)

  在這部分談話中,杜勒斯跟蔣介石的代表說:

  若根據美國人所熟悉的"squatter"理論與實踐,實際佔領與有效控制台澎的中華民國,的確比其他國家更有權利或資格,
  對台澎的主權進行主張,不過,美國終究並沒有在法律上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的主權主張,亦即沒有將台澎主權
  移交給「中華民國」。

  1950年1月6日,擔任美國國務院最高顧問的杜勒斯,寫信給曾擔任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退休甫一年的重量級前參議員
  范登堡(Arthur H. Vandenberg)。他說:

 

  「很明顯地,目前台灣的狀況,在當年開羅會議及波茨坦會議中,都未能預見,對我而言,接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的理論,並因而導致台灣人在國共內戰中,遭到殘酷命運的折磨,是一樁醜行。對我來說,台灣人承受了台灣的悲劇,
  --------------我認為我們必須給予台灣本土人士適當的尊重,自開羅會議以來,我們美國人無視於他們的福祉或願望,只是
  從戰略的觀點,及強權威望的角度,來處理台灣問題」。(Obviously, the present situation was not foreseen at Cairo or
  Potsdam , and it seems to me a little short of scandalous for us to adopt the theory that Formosa is part of China and that,
  therefore, the Formosans must be subjected to the cruel fate of being the final battleground between the Red regime and
  the Nationalist Army. It seems to me that the tragedy of Formosa is the Formosans --------- I would think that we ought to
  have had some respect for the six or seven million people in Formosa who, ever since Cairo, have been dealt with from a
  standpoint of the strategy and prestige of great powers without regard to their own welfare and desires.)

  佔領與鎮守日本的遠東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也十分同情台灣本地人的處境。他提出了美國得依據「情勢變遷」的原則,
  無需理會及遵守當年在戰時就台灣處分所做的承諾,而應還台灣人一個公道及給台灣人一個機會與未來。

 

  他在1950年6月14日,發表「福爾摩莎備忘錄」("Memorandum on Formosa"),該文件說:「雖然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
  緣故,台灣被美國承諾給中國,但這種承諾是在與現在完全不同的政治情勢下做出的,從道德的角度,我們完全有理由向
  台灣人,提供一個不受共產黨警察國家專制統治,所束縛的環境下,在政治上發展自己未來的機會。-----------毫無疑問地,
  福爾摩莎的最終命運主要控制在美國手中」(Although Formosa was promised to China as a consequence of World War II
  this promise was given in consonance with a political situation entirely different than that which now exists. There is every
  basis from a moral standpoint to offer to the Taiwanese an opportunity to develop their own political future in an atmosphere
  unfettered by the dictates of a Communist police. ----------- There can be no doubt but that the eventual fate of Formosa
  largely rests with the United States .)

  在這裡, 我們除了可以讀出麥帥對無辜的台灣本地人的同情,讀到他希望台灣人能在不受中共干擾的環境下,發展自己的
  政治未來, 更讀到他確認台灣的最終命運與未來前途的解決,掌握在美國的手中。 正因為如此,台灣人必須不斷地向美國
  朝野呼籲,要美國政府對台灣負起責任,並在台灣前途解決一事上,要絕對尊重台灣人民的意願,要讓台灣人民在對台灣
  人民與美國有利及適當的時機,就台灣前途進行公決。

 在「台灣關係法」的立法過程中,行政與立法部門有一個「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美國不宜在法案中處理或交待台灣的法律地位,
 但又為了這個法案的目的,把台灣視同國家或做為準國家」的共識。

 在當年的Taiwan Enabling Act (S. 245 (96th)此案在1/29/1979被提出,但沒有完成立法程序)中,參院提出了附加的觀點:

 "It [指卡特行政團隊] has also acknowledged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but the United States has not
  itself agreed to this position."

 "The bill submitted by the [Carter] Administration takes no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but does
  regard Taiwan as a country for purposes of U.S. domestic law."

 "The bill assumes that any benefits to be conferred on Taiwan by statute may be conferred without regard to Taiwan's
  international legal identity. The legal scholars consulted by the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 agreed with this view. Most of
  these scholars thought it would be unwise to try to define Taiwan's international status."

 我們在當年的參院報告中,發現參院在討論該法案的Sec. 2(b)(2)時,參院認為: "Japan formally relinquished its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n connect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Japan Peace Treaty of 1951, but the Treaty did not specify to whom sovereignty
 was relinquished. Thus the sovereign status of Taiwan was left unclear(台灣主權地位不明確)."

 台灣關係法Sec. 2(b)的第3與第4項原則均提及「台灣的未來」,這是指台灣問題或台灣前途的解決,它們均指出必須以和平方式
 解決。

 在參院辯論「台灣關係法」時,參議員John Glenn有一段發言: "I believe that S. 245 will ----- to ensure the freedom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to choose their own destiny." 葛倫參議員認為,S. 245是要確保台灣人民有選擇他們自己的命運的自由。

 我們雖然目前尚無法建議美國政府,現階段就把台灣視為美國領地或領土,但是我們理當可以建議美國政府,把台灣視為
 「準領地」或「準領土」,因為美國是太平洋戰爭對日的主要戰勝國,連一個在對日戰爭中無尺寸之功、靠美國的扶持,
 才沒有亡國的中國,都敢對台灣主張主權,都敢對台灣的領土加以覬覦,美國怎麼可以暴殄天物?天予不取,反受其殃,
 美國政府必須糾正過去的愚蠢與錯誤,在「台灣建州運動」與有「美國夢」的廣大台灣民眾的支持下,對台灣的領土與主權
 進行主張。

 「台灣建州運動」在現階段,會期待美國國會在過去的基礎上,繼續努力,讓在第107屆國會第1會期,所通過但沒有完成立法
  程序的第221號共同決議案,重新被啟動,並讓它成為有法律拘束力的法案。

 

  美國國會可以藉這樣的法案,來承認台灣人民有透過公投就台灣前途進行自決的權利。

  我們現在把第107屆美國國會第1會期的第221號共同決議案全文張貼出來:

 107th CONGRESS

 1st Session

 H. CON. RES. 221

 Expressing the sense of the Congress that it is th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t the future of Taiwan should be resolved
 peacefully through a democratic mechanism with the express con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and free from outside threats,
 intimidation, or interference.

 I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eptember 6, 2001

 Mr. WEXLER (for himself, Mr. TANCREDO, Mr. MCNULTY, Mr. STUMP, Mr. KENNEDY of Rhode Island, Mr. SESSIONS,
 Mr. CHABOT, Mr. WYNN, Mr. ANDREWS, Mr. WU, Mr. BROWN of Ohio, and Mr. DEUTSCH) submitted the following concurrent
 resolution; which was referred to the 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ONCURRENT RESOLUTION

 Expressing the sense of the Congress that it is th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t the future of Taiwan should be resolved
 peacefully through a democratic mechanism with the express con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and free from outside threats,
 intimidation, or interference.

 Whereas September 8, 2001, marks the 50th anniversary of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hereas in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Japan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aiwan;

 Whereas the signatories of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left the status of Taiwan undetermined;

 Whereas the universally accepted principal of self-determination is enshrined in article 1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Whereas the United States is a signatory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Whereas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and supports that a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exists as a fundamental right of all peoples,
 as set forth in numerous United Nations instruments;

 Whereas the people of Taiwan are committed to the principles of freedom, justice, and democracy as evidenced by the March
 18, 2000, election of Mr. Chen Shui-bian as Taiwan's President;

 Whereas the 1993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defines the qualifications of a nation-state as a
 defined territory, a permanent population, and a government capable of entering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Whereas on February 24, 2000, and March 8, 2000, former President Clinton stated: `We will continue to make absolutely
 clear that the issues between Beijing and Taiwan must be resolved peacefully and with the as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Whereas both the 2000 Republican party platform and the Democratic party platform emphasized and made clear the belief
 that the future of Taiwan should be determined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Whereas on February 1, 2000,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verwhelmingly passed H.R. 1838, the Taiwan Security Enhancement
 Act, in which section 2(4) states `[a]ny determination of the ultimate status of Taiwan must have the express consent of the people
 on Taiwan';

 Whereas 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Richard Armitage said in a Senate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 hearing on March 16, 2001,
 that `[w]hat has changed is that any eventual agreement that is arrived at has to be acceptable to the majority of the people on
 Taiwan'; and

 Whereas in April 2001 President George W. Bush stat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will help Taiwan defend itself if attacked by China:
 Now, therefore, be it 
Resolved by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the Senate concurring), That it is the sense of the Congress
     that--

 (1) it is th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t the future of Taiwan should be resolved peacefully, through a democratic mechanism
  such as a plebiscite and with the express con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and

 (2) it is th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t Taiwan's future should be decided by the people of Taiwan without outside threats,
  intimidation, or interference.

 「聯共制台」與「聯共滅台」的國民黨敗類,現在已肆無忌憚地要與重返亞洲、準備維繫在亞洲的領導權的美國,及「反中國
  併吞台灣」的台灣住民站在對立面,以馬英九為首的國民黨賣台集團已吃了熊心豹子膽,要將台灣住民鎖進「一中牢籠」、
  否定台灣人民就台灣前途有自決與公投的權利。

 很顯然,當年的一份國會文件中所說的危險情況已然出現。

 1959年11月1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發表「康隆報告」,這份由史卡拉比諾教授(Robert A. Scalapino)一組人士,所擬具的
 報告對台灣及台灣人十分有利,它提到了要保障台灣人民的自決權。
在台灣被親中或傾中的統派政權所統治與挾持時,這份
 報告的意義就更凸顯。

 

 報告說:「假如在台灣的領導者與共產黨妥協,美國的立場一定極為窘迫,它屆時就必須做出緊急決定,看是否必須加以干預,
 以保障台灣人的自決權」,又說:「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以圖在亞洲尋求一個總體解決方案,但沒有經過台灣島上的人民的
 同意,是「不道德的行為」,也會嚴重損害那些仰賴美國的協助,以維護它們的獨立的小國的關係」。

 

 報告還說:「台灣人民自己已經發出了相當的訊號,希望維持與中國大陸區隔,如果被同意,這種(維持不被中國統治與中國
 區隔的狀態)可以公民投票來加以測試。」(In the event of a bargain between some political leaders in Taiwan and the
 communists, to be sure, the United States might be placed in an extremely awkward position whereby it would have to decide
 hastily whether it should intervene in an attempt to protect the Taiwanes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To propose the transfer of
 Formosa to Communist China in seeking a general settlement in Asia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people on Formosa would be
 an 'immoral act' and would seriously undermine American relations with all smaller countries who look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aid in maintaining independence. The Taiwanese people themselves have given considerable indication of wishing to remain
 separate from the mainland and could be tested by plebiscite if this were agreed.)

 是時候了,「台灣建州運動」與運動組織現在必須勇敢站出來,代表「不願被中國統治,不願被國民黨出賣,心中懷有美國夢」
 的台灣住民,向美國政府表達「台灣要加入美國」的意願,在台灣住民高舉「台灣建州運動」的旗幟、成為「台灣建州運動」
​ 的後盾之後。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The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in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5C-05周威霖與何瑞元最近就某項議題的切磋(6/4/2013發表)

(7/20/2013張貼在漢文版建州臉書網頁上)

第一部分

  5/30/2013,「建立台灣領地聯合委員會」籌委會召集人洪銘婉女士致函「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洪姐信中的一段說:

  //有一位朋友寫信給我,他說:[在一卷錄影帶中]何瑞元的妻子(--------------)有提到:「何瑞元有一麻州高中同學在白宮列島局上班,
     查出美國有六塊海外未合併領土,其中有一塊是台灣」;------------//

  (1)由於「台灣建州運動」自1994年創立以來,即主張「台灣兩階段加入美國,第一階段先成為美國領地」,且由於我們現階段
      準備與「反中國併吞與反老K賣台」的所有台灣住民與台美人一起來推動「台灣成為美國領地」,所以我們立即認為這是重大
      訊息,

 

  (2)但根據「台灣建州運動」多年來的接觸、研究、認知與理解,幾可立即判斷及確認何太太這段發言與陳述是false statement,

 

  (3)由於它只是false statement,所以只要向何瑞元先生請教即可,無需正式行文向美國內政部「島嶼事務局」或白宮「島嶼事務
      跨部會工作群」(「政府部門間的列島事務辦公室」)請教,若為這種false statement正經八百地去向美國政府詢問與請教,恐怕
      美國政府有關部門會對建州派的判斷力產生質疑,也恐怕美國政府有關單位會做出「建州派沒有作足功課,對美國的認識不
      多」的結論。因此,我們認為,只有在有絕對必要時,才向美國政府有關單位請教或查證。

第二部分

  在我們與何瑞元連繫與互動期間,我們發表了一篇僅供內部流通與參考的文章,我們現在把它張貼出來。

  「台灣建州運動」現階段的「台灣領地議程」6/1/2013

 

  「台灣建州運動」在轉趨沉寂這幾年,除了持續在網路上發表文章與論述之外,公開的活動很少,但這兩、三年經過兩、三位
  老夥伴的提議,我們又不斷在檯面下活動,以便整裝再出發。

  1994年發軔的「台灣建州運動」一開始就主張「台灣人民透過兩階段的公投,讓台灣兩階段加入美國」,「加入美國」的第一
  階段是「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

  我們即將再出發,所以我們早已將「建立台灣領地」定為現階段的工作議程。

  為了讓第一代的台美人鄉親以及台灣各界人士了解我們的「台灣領地議程」,我們準備與散發一份handout/flyer,內容如下:

  台灣建州運動

  (一)現階段主張(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方案):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Taiwan as an organized,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二)透過下列的行動與程序:

    (1)向台灣鄉親解說,幫助鄉親認知、確認與堅持「台灣人民就台灣前途解決一事,擁有自決與公投的權利」,也讓鄉親了解
       「這項權利若無美國的背書與積極作為,台灣人民沒有機會行使」;

    (2)台灣鄉親進行「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

    (3)台灣人民推派代表,向美國國會進行請願;

    (4)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法案,確認「台灣人民在國際法上擁有自決與公投之權利」,重申「台灣前途必須和平解決
        而且必須經過台灣人民之同意」,建立公投機制,並制訂公投辦法;

    (5)美國政府在適當時機,給予台灣人民實踐自決與公投之機會

  (三)為了倡導與實現上述的主張,我們應組建:

    (a)「建立台灣領地籌備委員會」(台灣領地委員會; The Preparatory Commiss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ormosa Territory;
            The PrepComm);

    (b)「建立台灣領地聯合委員會」(聯合委員會; The Joint Board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ormosa Territory; The Joint Board);

    (c)「台灣加入美國行動委員會」(台美行動委員會; The Task Force for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Task Force Taiwan-USA)

  (四)聯絡人:「建立台灣領地聯合委員會」籌委會召集人洪銘媛

    為了讓大家了解什麼是領地以及我們主張的是什麼樣的領地,我們準備與散發一份簡略說明,我們未來也將會會制作與散發一份
    手冊。

「台灣成為美國領地提案」的簡略說明

  我們的提案(我們提出的「台灣前途解決提案的中程方案」):我們主張台灣加入美國,第一階段先成為美國的「領地」。

  (A)在1850年代初,美國東印度艦隊司令白理海軍准將(Commodore Matthew C. Perry)奉美國總統費爾摩(Millard Fillmore,任期
       1850-1853,是美國史上第一位"Pivot to Asia"的總統)之命,前來遠東,打開日本門戶。他在出發後不久,就發出一封信函,
       建請總統准他在日本南方某處取得一個島嶼,做為美國在遠東的前進基地,他的建議得到總統、國務卿與海軍部長等人的批准
       與同意。

       後來白理派遣艦艇前來台灣勘察海岸、水文與調查資源,並隨即向美國政府提出對福爾摩沙主張主權、把福爾摩沙建設為美國
       在遠東的軍事與商貿前進基地的建議,可惜由於繼任的皮爾斯(Franklin Pierce)總統與其政府傾力向加勒比海及中南美洲擴張,
       無暇他顧,因此無法將他的提案提上議事日程。

       白理將軍沒有放棄他的志業與宏願,在他蒙主寵召之前,他提出建議:福爾摩沙的本土人與在台灣的美國人一起建立美國社
       群,並在適當時間,向美國政府提出福爾摩沙加入美國之請願。

  (B)我們在1994年開始推動「台灣建州運動」,雖然這個運動的發軔是為了要完成白理將軍的宏願,然而其根本目的則是要為最大
      多數的台灣住民創造與謀取最大的利益(包括安全利益)與福祉。

  (C)在台灣建州運動組織的領導下,我們將在台灣進行有組織的、有規模的、與長期的公投請願連署工作。

  (D)我們將分階段代表台灣人民(我們是透過台灣鄉親的連署獲得授權,請願連署的份數越多,我們就越有民意基礎及代表性)向
       美國政府(以美國國會為主要對象)進行請願,希望美國政府在它「所認為的適當時機」,透過美國國會通過、美國總統簽署
       的法案,保障及給予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的權利與機會。

 

  (E)「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不是根據台灣現行所謂的「公投法」,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所載的原則、「舊金山和約」的宗旨
      與精神、聯合國兩項世界人權公約所載的權利,同時要依據「至今仍在對台灣主權進行政治監護」的美國政府的立法部門所制
      訂及總統所簽署的相關法案。

  (F)一旦美國政府同意台灣人民進行自決與公投或促成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我們就會正式提出「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做為選
      項,我們現在對「領地」簡略地加以說明:

    (1)「領地」指「有組織的」(Organized)及「尚未成為合眾國完全法人的」(Unincorporated)領地。

    (2)「有組織的領地」意指「一個美國領地的政府係根據美國國會所制訂並經該領地人民複決的『基本法』(Organic Law)或者
        經領地議會制訂、領地人民複決、美國國會同意與美國總統批准的領地憲法而組織與建立」。

    (3)「尚未成為合眾國完全法人的領地」意指:

 

     (a)台灣領地尚未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完全成員,美國聯邦政府對台灣領地擁有
         治權(施政權、管轄權)與主權,但與波多黎各等領地相同,台灣領地仍擁有再經公投而獨立建國或加入他國的權利與機會。

     (b)永居於台灣領地的「本地人」(Natives of Taiwan)雖依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的法案而擁有美國公民的身份,但美國
         憲法所有的條款並沒有或者不會自動適用於這類美國公民。(3)台灣領地與美國的其他領地相同,受美國憲法中的領地條款
         的規範,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國會,此可稱為「國會主權」(Congressional Sovereignty)。

  (4)換言之,我們的「台灣前途中程解決方案」是主張「台灣人民應該同意把美國先前交給蔣介石在台灣重建的所謂『中華民國』
       (『台灣關係法』稱之為『台灣』)與所謂『中華民國政府』(『台灣關係法』稱之為『在台灣的統治當局』)對台灣的施政權
       (在美國給予在台灣重建的『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政府』法律與外交承認的時期,美國政府也沒有承認及接受它們對台灣
      與澎湖的主權主張)連同『歸屬未定,但仍在美國政府監護之中的台灣主權』轉移給美國」。

      台灣人民之所以應該同意這麼做,理由是:「台灣關係法」雖然已把台灣置於美國的軍事保護之下,但在中國竄起以及國民黨
      政權搞「聯共制台」、「終極統一」及「一國兩區」的今天,台灣人民其實越來越沒有安全感,為了解決被我們台灣人視為首
      要關切的台灣安全問題,「台灣建州運動」認為,台灣人民應該同意美國擁有或收回對台灣的施政權(美國是美日太平洋戰爭
      的戰勝國或主要戰勝國,做為對日本的佔領國或主要佔領國,包括前國務卿John F. Dulles在內的美國政界領袖認為,美國本來
      就擁有對日本統治或佔領的所有土地,如台灣與澎湖,進行處分或主張主權之權利)。

  (5)我們在現階段主張「台灣前途中程解決方案」,一來要解決台灣人切身的安全問題,二來要與台灣人及台美人中的獨派進行
      妥協,因為我們的中程方案不是終局解決方案,不會將台灣獨立建國的門關閉。

  (6)台灣做為美國「有組織的及未成為完全法人的領地」,台灣人民在合眾國體制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在美國的憲法與聯邦法律
      下的權利義務,將會由美國與台灣領地所簽訂的協議以及美國的國會所制訂的各種法案來加以規範及處理,但無論如何,由於
      台灣人民擁有較大的籌碼,我們在美國體制中所享有的保護與權益只會比現在美國所管轄的五個主要領地(如關島、波多黎各)
      的人民所享有的更大更多,不會更小更少。

  (7)台灣領地公民在華盛頓特區、美國各州與各領地得享的特定權利與應盡的特定義務,將依台灣領地與華盛頓特區、美國各州
      及各領地所簽訂的協議而定。

  (8)台灣領地將會成為獨立的關稅領域,但我們的企業在台灣生產或製造的產品輸入美國本土,將會準用州際貿易的法規,不會
      被課以關稅,這將是台灣企業主或製造業主最大的利益,台灣因而會成為美國在東亞的營運中心及生產基地。

  (9)台灣領地將成為獨立的徵稅領域,除了若干類項的營收、若干類項的自然人與法人之外,台灣領地公民與法人在台灣領地取得
      之收入將不必繳納聯邦稅。

  (10)透過美國國會的立法,台灣領地的公民(指Natives of Taiwan,而非Residents of Taiwan)將是美國公民,有權自由進出美國,
        並在美國境內自由遷徙,在美國境內任何州(包括華盛頓特區)居住,只要符合聯邦與各該州的法律規定,就可與各該州的公民
        一樣,擁有相同的權利(如參政、居住、工作、受公立學校教育、接受社會安全與社會福利制度的照顧),也要盡相同的義務
           (如繳納聯邦稅,進行徵兵登記)。台灣領地的公民當然也可以自由遷徙到美國所管轄的其他領地,如關島。

  (11)台灣領地的公民將有權參加美國政黨總統候選人初選的程序與投票。

  (12)台灣領地將與其他領地一樣,在美國國會有一名代表,他將擁有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但在全院院會三讀程序中無表決
        權。

  (13)「台灣建州運動」與「台灣建州運動組織」所主張與追求的第一階段目標---台灣領地---更精確地與簡單地說是:

    (a)台灣領地是美國位階最高的領地,或許我們可以稱它為「準州」(Quasi-State),可是它卻不是美國歷史上過去曾存在的那些
        "Organized and 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b)台灣領地與合眾國的政治關係或灣領地在合眾國的政治地位將由一個名叫Formosa Political Status Commission(台灣政治地位
        委員會,由台灣的代表與合眾國的代表聯合組成)的機構所達成的協議(可稱為The Covenant to Establish a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in Political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Covenant或「協約」)來決定,「協約」將規定:

       (i)台灣領地的主權歸屬美國,但台灣前途的終局解決在未來仍得透過第二階段的公投來決定;

       (ii)哪些美國的憲法條款、哪些聯邦法律以及哪些美國條約得適用於台灣領地;

 

       (iii)「協約」中的哪些條款得由美國國會來修訂,而哪些條款必須經由台灣領地議會及美國國會來共同修訂;

 

       (iv)台灣領地在一定期間內,得保有及經營某種形式與某種程度的涉外關係;

 

        (v)「協約」必須經過台灣人民複決與美國國會的同意的程序才能生效;

 

       (vi)台灣領地應依據「協約」來制訂自己的憲法,並據此而組建領地政府;

 

       (vii)台灣領地憲法必須經過台灣領地人民複決與美國國會的批准程序-----等等。

    (c)基於前述的主張與情況,我們可以說:

  (i)美國國會所擁有的台灣主權,並非絕對與完整的;

 

  (ii)台灣領地具有一點美國的「自由結盟邦」的性質;

  (iii)台灣做為美國的Organized Territory,其實可稱為Semi-Organized或Quasi-Organized。

    為了完成我們所設定的目標,我們必須在台灣與美國兩個地區進行工作並取得勝利。我們必須在台灣建立足夠的或雄厚的民意
    基礎,我們也必須在美國取得有力的奧援與支持。

    台灣人民對「台灣加入美國」的支持,將給美國政府與人民接納台灣與台灣人民的最好理由,及增強保衛台灣的意志的最佳
 動機,而美國政府與人民對「台灣加入美國」暗中或公開的支持,將會給台灣人民、「台灣建州運動」、「台灣建州運動組織」
 更大的信心與依靠,這兩者相輔相成,沒有誰先誰後的問題。

 

 不過,基本上,台灣人民應該保有健康的心態,應該理解政治的正常操作,也就是說,台灣人民應該先形成「台灣加入美國」
 的強大民意,然後才能要求或期待「台灣建州運動組織」代表台灣人民,向美國政府正式遞出「台灣加入美國公投」的請願
 以及尋求美國政府的正式或公開回應,若捨此正常的途徑而欲走旁門左道,或欲一步登天,都將會是緣木求魚,並徒然給政治
 金光黨及政治神棍藉機詐騙的機會。

  台灣若要加入美國,那就會有兩個戰區,一個在台灣,另一個在美國。

  建州運動的美國Establishment的組建工作預定從今(2013)年的七月開始。

  日前,某黨派再度分裂,該黨派的要角何瑞元先生與其他多名要角另立山頭,何先生的夫人陳女士在5/28/2013一個內部聯誼會
  中發表了一段談話,陳女士稱:「何瑞元有一麻州高中同學在白宮列島局上班,查出美國有六塊海外未合併領土。其中有一塊
  是台灣」。

  倘若陳女士的說法屬實,那「台灣建州運動」與台灣建州運動組織的工作議程的內容就會大大不同了。

 六

  陳女士的說法當然不可能是真,至少可以安全地說,該項陳述為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我們目前一方面要向何先生進行查證,二來或許要向白宮的主管辦公室進行查證。我們也許會正式行文給白宮的主管辦公室,
  請求他們就何太太的談話內容進行確認或否定。(但最好別採取這個行動)

  陳女士日前這則發言幾乎可以斷定是偽論述。

  (1)若一塊海外土地要成為美國的領地(territory),它一定得經過美國國會採取行動。美國目前有五個主要領地(關島、北馬里亞納群
      島、美屬薩摩亞、美屬維爾京群島、波多黎各,台灣沒有被列入),它們之所以成為美國的領地,是因為國會制訂了法案,把它
      們納為或定位為美國的領地。

  (2)美國行政部門不可能透過單方的行動,逕行或偷偷摸摸地將某塊土地納為美國領地。

  (3)柯林頓總統於1999年頒發的一項行政命令建立了「政府部門間的列島事務辦公室」,該項命令明文規定該辦公室所能處理的事

      務僅限於與四個主要領地(波多黎各不在內)有關的若干類事務,台灣沒有被列在其中。

      美國的立法部門或行政部門,不會去偷偷摸摸地把台灣,列為美國的所謂「海外未合併領土」,退一萬步想,我們姑且假定

   有幾億分之一的機會,讓美國國會或白宮真已暗中將台灣列為美國領地,這件事也不可能只有何瑞元、何太太與何先生的一名

   高中同學知道,美國政府不會把這種重大事件,弄得神不知,鬼不覺,也不會把這件事弄成全世界,只有三個人知道的大秘
      密。

      總之,我們可以合理地做出一個結論:何太太那段「美國有六塊海外未合併領土,其中有一塊是台灣」的陳述只是
      false statement(不實的陳述)或道聽塗說。

第三部分

 經過初步的意見交換後,洪姐與周威霖即刻決定只發函給何先生,我們在信中指出,何太太於何時、何地、在何種場合,說了
 什麼話,我們也提供了他們自己製作的錄影帶,最後我們提出問題,希望何先生能給予答覆。

 在最初幾封信中,何先生沒有能針對我們的問題作出正面的回應,他提供了幾篇他寫的文章,要我們自行做出推論或結論。

 在6/2/2013,我們給何先生再發出一封信,我們再度直截了當地問何先生三個問題,並希望他能給我們clear-cut answers,這些
 問題是:

    (1) Who is your high school classmate?

    (2) When did he tell you and/or your wife?

    (3) Did your classmate really tell you so?

 這一次何先生選擇針對問題,正面及明確地回答,我們對他的答覆表示感謝。他的答覆如下(只貼有關的部分,刪去與他個人及
 家庭有關的部分):

  //That was many years ago, --------. I don‘t recall that classmate‘s name. ----------. //

  //This Andover classmate was several years younger than I, meaning that he graduated in the 1970s. He was working in the Office 
     of Insular Affairs, Dept. of the Interior. However, his knowledge of military jurisdiction over conquered territory was quite limited.
     He felt that my arguments were valuable, and made sense. //

  //However, he was unaware of how I might begin to promote my ideas --------.//

第四部分

  建州運動主張「台灣應該成為美國領地」,但決不會在內部的場合或在任何公開的場合做出「在『白宮列島局』上班的一名美國
  政府官員查出美國有六塊海外未合併領土,其中有一塊是台灣」這種陳述,因為這種陳述找不到任何依據,只能自己說著爽,或
  只能滿足某種政治目的而已,對飽受中國威脅、不願被中國人統治的台灣住民而言,實際並無幫助 。

  建州派不嘩眾取寵,不捕風捉影,不穿鑿附會,不無中生有,不膨風誇張,也不患大頭症,我們堅持說實話,做實事,我們準備
  奮起,準備以政治及外交手段來實現「台灣成為美國領地」的目標,為「在台灣島上的人民」的利益與福祉做出貢獻。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in curr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5C-06「台灣建州運動」要帶領台灣人民與台美人一起來建立美國「福爾摩沙領地」,
              這個領地在美利堅合眾國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是什麼?(10/20/2017發表)

  10/16/2017,我在「建州臉書網頁」中非正式地發佈了一項訊息,標題是:「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非正式宣佈:
  「台灣建州運動台灣加入美國行動委員會」將於1/15/2018啟動「公投請願連署行動的試行工作」(10/15/2017)。我在其中加了
   一段註解文字:

  //我要請鄉親及朋友們特別注意:我們在現階段談的與處理的都是「台灣加入美國」的第一階段目標與工作,也就是「台灣

  成為美國的領地」或「台灣做為美國的領地」。「領地」就是territory,不是state(州)。//

  「台灣建州運動」即將建立一個組織---「福爾摩沙領地設計委員會」(The Planning Committe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這個組織將為「福爾摩沙領地」的建立提供roadmap(路徑圖),並為未來的 「福爾摩沙領地」提供blueprint(藍圖),這將會
     包括一些典章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是,它將會為台灣人民與台灣建州運動起草「福爾摩沙領地憲法」(The Draft Constitution of the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和「福爾摩沙領地與美利堅合眾國建立政治聯合協約」(The Draft Covenant to Establish a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n Political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此外,它也會為台灣人民與「台灣建州運動」撰寫與出版一本「福爾摩沙領地手冊」,讓我們的台灣鄉親與台美人了解台灣人
     民與美國政府如何建立「福爾摩沙領地」、未來的「福爾摩沙領地」在美利堅合眾國中可能的政治與法律地位、「福爾摩沙
     領地」的願景以及典章制度。

     在美利堅合眾國中,「福爾摩沙領地」的政治與法律地位會是什麼,這完全要看未來的「福爾摩沙領地與美利堅合眾國建立
     政治聯合協約」(The Draft Covenant to Establish a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n Political Un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怎麼訂以及美國國會如何就「福爾摩沙領地」的政治與法律地位加以立法。

     我現在可以說的是,由於未來的「福爾摩沙領地」比美國其他五個主要領地的經濟規模與人口數量都要大許多[即便與美國五十
     個州相比,它的經濟規模也可以排在前八名,而其人口也可排在前五名],所以「福爾摩沙領地」將來在美利堅合眾國中的政治
     與法律地位肯定都會比Puerto Rico、Guam、Commonwealth of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American Samoa與U.S. Virgin
      Islands來得高。

      在現階段,談未來的「福爾摩沙領地」的status,我可以這麼說:

 第一,它正式的名稱可以是The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也可稱為The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第二,它的領域將會包括台灣島及其屬島、澎湖群島、南沙太平島及比臨若干島礁、與東沙群島(金門與馬祖兩島群,將暫由
    美國聯邦政府託管,其最終的地位應交由當地居民以自決及公投來決定,尖閣島群的地位或施政權則留待美日兩國政府
    決定)。

 第三,它將在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U.S. Constitution, Art. IV, Sec. 3, Clause 2)中被規範,這是「領地條款」
    (territorial clause)。全文是: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dispose of and make all needful Rules and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Territory
    or other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nothing in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so construed as to Prejudice
    and Claim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f any particular State.

    與美國其他五個主要領地一樣,「福爾摩沙領地」將受制於美國憲法「領地條款」的congressional plenary powers。

 第四,它將是一個"unincorporated organized territory"。由於「福爾摩沙領地」將不會被全部的美國憲法條款所規範[美國憲法
    的若干條款將不會適用於「福爾摩沙領地」],所以,它將被歸類為"unincorporated territory"。此外,「福爾摩沙領地
    憲法」[稱其為constitution,而不稱organic law]在走過「福爾摩沙領地」的制憲程序[其中包括台灣人民複決]後,還要送
    交美國國會批准,而「福爾摩沙領地」憲法的修訂、法律的制訂和修訂也要接受美國國會的監督,所以它將被歸類為
    "organized territory" 。

 第五,它是一個commonwealth[美國也有一些州的正式名稱也叫commonwealth],且其主權屬於美國,但更精確地說,它的
    主權屬於美國國會,所以可以說它是在「國會主權」(Congressional sovereignty)之下。

 第六,它的「自治權」(right of self-rule or right of self-government)是來自美國國會的授權,但美國國會不得片面撤銷其自治
    權。

 

 第七,「福爾摩沙領地」不是美利堅合眾國的一個州,所以它不是美國的一個完全的成員,它的公民在聯邦體制中的權利與
    義務,也當然與美國各州的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有些差異。

 

    由於「福爾摩沙領地」不是美國的完全成員,所以它在參議院中沒有兩名參議員,在眾議院中也沒有多名眾議員

 

    (話雖如此,由於「福爾摩沙領地」的經濟規模與人口數額,畢竟遠大於美國其他五個主要領地,所以我們未來在與
     美國政府進行「加入美國」的談判時,可以要求在聯邦參議院中派出兩名民選的代表,且在聯邦眾議院中派出三名
     至五名的民選代表。
這些代表雖不能參加全院的會議或立法,但可參加小組委員會與委員會的會議,亦即他們可以
     參加立法的一讀與二讀的程序,且可主動提出bills)

 

    「福爾摩沙領地」的公民將是美國公民,但與美國其他五個主要領地的公民一樣,雖然可以參加美國總統的初選程序,
     但無法在總統大選中投票。「福爾摩沙領地」的公民將無需繳納聯邦稅,他們將可以與Puerto Rico的公民一樣,自由
     移居到美國各州,在完成一些程序或規定後,他們在聯邦體制中與他們所定居的州的體制中的權利與義務將會和其他
​     的美國公民相同。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calling for incorporation of Taiwan into the American Union as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leading to statehood)

5C-07 再來談一談「台灣建州運動」的「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法案,
    確認『台灣人民在國際法上擁有自決與公投之權利』」的倡議(11/26/2017發表)

 在2013年,「台灣建州運動」就擬好一項重大計劃,要來推動「台灣領地議程」。

 

 在工作議程中,其中有一項工作是要透過台灣人民的請願,來推動與促成「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法案,確認『台灣人民
 在國際法上擁有自決與公投之權利』」。

 我們的看法是:台灣人民在國際法上,對台灣前途解決一事,擁有無可爭辯的自決與公投的權利。但由於現階段有揮之不去
 且還在加劇的「中國威脅」與「中國障礙」,所以台灣人民若要就台灣的前途進行自決與公投,其中有一個十分重大的前提,
 那就是---美國必須承認與確認台灣人民有自決的權利,同時也必須給台灣人民自決與公投的機會。

 

 若這種前提不出現,台灣人就是喊一千年,也無法自決與公投,就算不顧一切,強行公投,也是徒勞無功。

 台灣建州派的領導層跟一般獨派或台派的領導層的認知的最大不同就在這裡,或許獨派或台派的領導層也有人有這樣的認知,
 但他們是「勇敢與驕傲的台灣人」,所以他們也不會公開承認。

 為了讓第一代的台美人鄉親以及台灣各界人士了解我們的「台灣領地議程」,我們準備與散發一份handout/flyer,
 部分內容如下:

 

 台灣建州運動

 (一)現階段主張(台灣前途解決的中程方案):

   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Taiwan as an organized,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二)透過下列的行動與程序:

 (1)向台灣鄉親解說,幫助鄉親認知、確認與堅持「台灣人民就台灣前途解決一事,擁有自決與公投的權利」,也讓鄉親了解
  「這項權利若無美國的背書與積極作為,台灣人民沒有機會行使」;

 (2)台灣鄉親進行「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

 (3)台灣人民推派代表,向美國國會進行請願;

 (4)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法案,重申「台灣前途必須和平解決而且必須經過台灣人民之同意」,確認「台灣人民在國際法
  上擁有自決與公投之權利」,也仿為波多黎各建立公投機制與制訂公投辦法[沒有完成立法程序]之前例,為台灣人民建立公投
  機制與制訂公投辦法;

 (5)美國政府在適當時機,給予台灣人民實踐自決與公投之機會。

  讀完上面這兩段,我的鄉親與朋友們就會知道我們今後的工作項目與工作程序。

 要完成讓「美國國會制訂、美國總統簽署法案,確認『台灣人民在國際法上擁有自決與公投之權利』」這項任務,難度當然
 不小,但若我們台灣的鄉親願意踴躍支持「台灣建州運動」所發起的「公投請願連署行動」,我們就能夠向美國國會展示幾百萬
 台灣人民的意願,那成功的機會就會加大。

 

 倘若我們無法展現這種透過連署呈現的民意,光憑幾個人在國會山莊進行遊說(如以前的FAPA),效果一定會很有限。

 我在「台灣人民自決」與「台美整合、台灣建州」(2008年6月18日發表,2017年7月30日首次小幅修改)一文其中的「美國國會
 之決議」一章說了這麼一段:

 //2001年9月6日,眾議院通過第221號共同決議案,該決議案提到「舊金山和約」的簽字國,讓台灣法律地位處於未定的狀態,
  也提到聯合國憲章第一條所揭示的「人民自決」普世原則,並做出一項沒有拘束力的國會意見(參議院也同意):「美國的政策
  是台灣的未來必須透過類如公投的民主機制來和平解決,且需有台灣人民的明示同意」。(Resolved by the House, the Senate
  concurring, that it is the sense of the Congress that (1) it is th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t the future of Taiwan should be
  resolved peacefully, through a democratic mechanism such as a plebiscite and with the express consent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這個決議案雖無法律拘束力,不過它的內容很重要,這是台灣人民與台美人在美國國會進行遊說所得到的偉大成果,未來我們
 應達成讓它成為有法律拘束力的法案的任務與目標。//

 我也指出,「我們若要見到美國國會兩院通過、並經總統簽署而成為有法律效力的『台灣人民自決或台灣前途公投法案』,
 尚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但無論如何,「台灣建州運動」必須率領台灣的鄉親,與FAPA平行地工作,在「221號共同決議案」的既有基礎上,繼續往前
 努力,設法完成這項艱鉅的任務。

 在1948、1949年之交,由於中國國共內戰加劇,蔣介石的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政府搖搖欲墜,當時美國政府內部在討論駐紮在
 青島的美國海軍到底是要撤到台灣或福建廈門。當時的美國國務院與聯參會都做出"it is in our strategic interest that Formosa
 be denied to Communists"[阻絕福爾摩沙被中國共產黨佔領符合美國的戰略利益]的結論。

 1/14/1949,美國國務院代理國務卿Robert A. Lovett在呈給杜魯門總統的一項備忘錄中,就台灣問題的處理有這麼一段看法與
 建議:

 "Meanwhile, the United States should, as it is now doing, prepare for the failure of the above contingency and put itself in a
  position to intervene with force if necessary. Such intervention should be publicly based not on obvious American strategic  
  interests but on principles which are likely to have suppor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mainly the principle of self-
  determination of the Formosan people."(美國在必要時,應對台灣的問題進行武裝介入,這種介入並非基於美國的戰略
  利益,而是基於福爾摩沙人民自決的原則,這種原則很可能會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

 鑒於當年美國國務院提出了「福爾摩沙人民自決的原則」,再加上美國國會近三、四十年來在諸多與台灣有關的決議案的前言
 中,我們都可以看到國會總是會提起「聯合國憲章」所揭櫫的「人民自決原則」,所以,我們認為,美國國會未來不會排除或
 拒絕透過立法,來確認『台灣人民在國際法上擁有自決與公投之權利」,特別是在台灣人民於「台灣建州運動」領導的「台灣
​ 人民公投請願連署」的行動中展現了強大的集體意志之後。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calling for incorporation of Taiwan into the American Union as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leading to statehood)

5C-08 James Arthur Robinson老校長的訓勉:
   台灣住民要在「台灣建州運動」有謀略、有系統、有規劃、有步驟地引領下,
   向美國國會叩關,不達目的,絕不終止(12/25/2017聖誕節發表)


 ---Robinson老校長聽了十分不以為然,他突然變得非常激動,他站起身[我也跟著站起來,魏教授嚇一跳,也站起來],揮著手
  跟我說:不!不!不![連說三次「不」]David,您錯了,「台灣加入美國」這個選項一次公投,沒過,就再來第二次、第三次,
  不達目的,絕不罷休!



 「台灣建州運動」即將於2018年1月啟動「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的第一階段網路連署」行動,這部連署列車一旦啟動,
  就會一路走下去,不到達目的地,絕不停蠍或中止,所以,我今天要向我的建州工作夥伴還有建州運動的支持者們傳達
  James Arthur Robinson老校長對我的訓勉,期盼台灣與台美的鄉親們都能以他老人家過去對我的訓勉來做為座右銘。



 我現在把James Arthur Robinson老校長的背景資料張貼出來,以便讓我的鄉親能對他有一個概括的了解。

 (1)https://prabook.com/w…/james_arthur.robinson/1704732裡頭有關Prof. James Arthur Robinson的資料:
  https://prabook.com/web/james_arthur.robinson/1704732

  James Arthur Robinson
  political scientist , University president emeritus

  James Arthur Robinson, University president emeritus, political scientist. Recipient Manning Dauer award Florida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1992; Conglomerate fellow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1957-1958.

Background

 Robinson, James Arthur was born on June 9, 1932 in Blackwell, Oklahoma, United States. Son of William L. and Ethel Bell (Hicks)
  Robinson.

Education

 AB,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1954;
 DPS (honorary),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1977;
 Master of Arts, U. Oklahoma, 1955;
 Doctor of Philosophy,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1957;
 Doctor of Laws (honorary), Kyungpook (Korea) National U., 1979;
 Certified Institute for Ednl. Management, Harvard University, 1986.

Career

 Instructor political science,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1958-1959;

 assistant professor,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1959-1962;

 associate professor,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1962-1964;

 professor political science, Ohio State University, Columbus, 1964-1971;

 director, Mershon Center, 1967-1970;

 vice president academic affairs, provost, Mershon Center, 1969-1971;

 president, professor political science, Macalester College, St. Paul, 1971-1974;

 president, U. West Florida, Pensacola, 1974-1988;

 president emeritus, U. West Florida, Pensacola, since 1988;

 Regents professor political science, management, educational leadership, U. West Florida, Pensacola, since 1988.

Membership

 Member of Cosmos (Washington).

Connections

 Father: William L. Robinson
 Mother: Ethel Bell (Hicks) Robinson
 Spouse: Andrea C. Hatcher (m. January 20, 2006)
 Children:Adelaide Robinson, Luke Robinson

 (2)在西佛羅里達大學(位於Pensacola, FL)官網中的資料:

  https://uwf.edu/…/…/office-of-the-president/past-presidents/

  Dr. James Arthur Robinson(任期1974-1988)

 Dr. James Arthur Robinson, the second UWF president, took the helm in December 1974. During his 14 years as president, the
 university experienced several significant milestones, in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ampus art gallery, Edward Ball Nature
 Trail, Small Business Development Center, aquatic center, WUWF-FM, Argonaut baseball and softball teams, 400-meter track and
  computer center. Under Robinson’s leadership, the university’s colleges were restructured to traditional arts and sciences, business
  and education in 1979; UWF switched to the semester system in 1981; and the first freshman class was admitted in 1983.

 (3)在維基百科"James A. Robinson"條目下的資料:

  https://en.wikipedia.org/…/James_A._Robinson_(American_poli…

  James A. Robinso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tist)

  James Arthur Robinson (born 1932) is an American academic who in 1974-87 served as the second president of the University
  of West Florida (UWF).[1]

  Robinson received his doctorate in political science from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in 1958. After a stint at Ohio State University,
  he subsequently became a professor at UWF, where as president, he established the Marion Viccars Award, which recognizes
  superior performance and accomplishments of faculty and administrators at UWF.[2] In 1979, as president, Robinson restructured
  the university’s colleges to traditional arts and sciences, business and education, and switched the university to a semester basis
  in 1981.[3]

Selected works[edit]

 Decision-making in Congress (1965)[4]
 State Legislative Innovation (1973)[5]
 He is also the author of a biography of President Richard Nixon.[citation needed]



 James Arthur Robinson博士於1932年出生於奧克拉荷馬州Kay郡的Blackwell市,他是一名政治學者,在1974-1988那段期間,他擔任
 西佛羅里達大學(University of West Florida,位於佛羅里達州Escambia郡Pensacola市)的第二任校長,由於他的研究領域包括國際
 政治與外交,又擔任國務院顧問,因此,他曾多次來台灣訪問,他來台灣時,總是下榻於台北市的福華飯店。

 大約在1996-1999這段期間的某一天(由於我現在手頭上沒有有關的紀錄可做參考,所以無法寫出精確的日期),我接到曾擔任
 美國外交人員台語教師多年的魏益民教授(已故)的電話,他要我前往台北會見來台訪問的老校長羅賓森博士(那時他是
 西佛羅里達大學的榮譽校長暨政治學教授,兼美國國務院顧問)。

 

 我隨即驅車前往台北,並在魏教授的陪同下,與Robinson博士在他寬敞的旅館房間內會晤。我們交換了名片,互相簡單地做了
 自我介紹,隨即就進入正題。

 

 由於老校長把該項會晤的談話聚焦在「台灣建州運動」,所以,一再就該運動的組織、活動、策略、理論與展望等加以垂詢,
 我一五一十、很坦誠地向他老人家稟報與說明。他十分滿意,表示欣慰,也頻頻嘉許,這次會晤與談話大約持續了兩個半小時。



 在會談接近尾聲、我們起身要前往餐廳用膳之前,羅賓森老校長說:David,您主張「台灣人民應該透過自決與公投,讓台灣來
 加入美國」,我在訪問台灣之前,某個機構提供了一些背景資料給我,所以,我的印象是:您好像一開始就倡議「台灣成為美國
 一州」,後來您才把它調整為「台灣加入美國」。

 我跟老校長報告:的確是如此。我在1995年左右,在台北會見了一位在台灣某國立大學擔任政治學客座教授的美國人,我們就幾
 個重要的問題交換了意見,他也對我做了幾項建議,其中一項是「最好把我們的主張---「台灣成為美國一州」重新命名為「台
 灣加入美國」,因為這樣才能含蓋「台灣建州運動」的「兩階段解決台灣前途」的主張,也就是說,如此才能包括「台灣成為
 美國的領地」與「台灣最終成為美國一州」這兩個階段。因為這個建議很好,所以我當即接受。

 老校長點頭稱善,隨即又提出一個問題。

 他說:David,「台灣要加入美國」必須透過台灣人民的自決與公投,這是正確的。一來可以杜絕「美國政府是帝國主義者」的
 指控,二來可以解決「美國聯邦政府是外來政權」的問題。台灣人已受夠了「外來政權」,因此不應該再來另一個外來政權。
 台灣住民雖然會巴不得Uncle Sam趕快來台灣,但我們還是不要操之過急,程序的問題還是很重要。話說台灣前途公投,萬一,
 我說萬一,由於一些技術上的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這個選項在公投中沒有以過半數的選票勝出,那您
 會怎麼做?

 我回答:願賭服輸,若台灣人民沒有讓「台灣成為美國的領地」這個好到不能再好的選項在公投中以過半數的選票勝出,那我們
 也只好尊重與接受台灣人民的選擇,沒有什麼好抱怨或跳腳的。

 Robinson老校長聽了十分不以為然,他突然變得非常激動,他站起身[我也跟著站起來,魏教授嚇一跳,也站起來],揮著手跟我
 說:不!不!不!(連說三次「不」)David!您錯了,「台灣加入美國」這個選項一次公投,沒過,就再來第二次、第三次,
 不達目的,絕不罷休!

 我聽了老校長的愷切訓示,十分感動,連忙向他鞠躬,感謝他的教誨。

 事隔將近二十年,在「台灣建州運動」即將啟動「台灣加入美國公投請願連署第一階段網路連署」行動的今天,我把
 James Arthur Robinson校長對我的的訓示與勉勵轉達給我的台灣鄉親,期盼大家把他的訓勉當成座右銘,互相激勵,致力推動
​ 「台灣加入美國」,也衷心支持「台灣加入美國」,為增進最大多數台灣人民的最大利益與福祉而奮鬥,不達目的,絕不罷休。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David C. Chou
Founder, Formosa Statehood Movement
(an organization devoted in the present stage to making Taiwan a territorial commonwealth of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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